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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整党期间不要销毁“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材料的通知
1984.02.11;中整办[1984]7号


鉴于整党和清理“三种人”工作的需要,各地对“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材料,凡尚未清理的,目前都暂不销毁和处理,待整党结束后再作处理。现对这些材料的保管、查用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文化大革命”中的这些材料,各地、各部门的党组织要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地进行一次清理。根据中发[1979]8l号、中组发[1979]54号、中办发[1983]43号文件规定,属于应存入干部档案、文书档案和案件档案的,要及时存入;其它不属于存档的材料,要交本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不得扩散和丢失。个人不得私存他人的审查材料。

二、“文化大革命”中的材料,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中多为不实之词,查用时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本单位查用这些材料,需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外单位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材料,要按照查档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它不属于归档的材料,按查阅文书档案的办法办理。

三、摘抄、复制这些材料,要经过材料保管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逐件登记,原则上限组织、人事部门或整党办公室使用,并注意保密。

四、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清查”中形成的材料,记载了一个单位、一个地区“文化大革命”的情况,记载了一些人的问题。对这些材料,除按规定应存入档案的以外,其它尚未处理的材料,目前也一律不要销毁和清退,由本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负责保管。本单位查用这些材料时,需经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外单位需查用时,要按照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


来源:原载《干审工作政策文件选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