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关于贯彻执行中办发[1984]24号文件的通知
1984.09.19;桂办[1984]85号


各地、市、县委,柳铁党委,区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24号),是当前搞好整党,善始善终搞好“处遗”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坚决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委要把学习、贯彻中办发[1984]24号文件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好“文革”中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这项工作是彻底否定“文革”,进一步拨乱反正,切实落实政策,维护长治久安的大事,是善始善终地搞好“处遗”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整党边整边改、未整先改的内容之一。因此,党的各级负责同志必须亲自传达、动员宣讲,党的组织生活要专门学习讨论,领会精神,然后组织和带动非党同志学习,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目的,为切实执行中办发[1984]24号文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把贯彻中办发[1984]24号文件列入整党的重要内容。已经开展整党的单位,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处理好“文革”中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是整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学习文件时要安排学习中办发[1984]24号文件,在整改阶段要对照检查“文革”中查抄财物案件的处理是否落实,发现未处理的要指定专人抓紧处理。凡通过学习能主动退还在“文革”中无偿占有或以低价“购买”查抄财物者,可不再追究责任;凡拒不退出或毁坏转移者,一律从严处理。知情者应积极向组织报告。

三、在组织学习文件的同时,领导上要组织专人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提出清理方案。由于查抄财物距今时间较长,牵涉面广,情况又十分复杂,因此,要充分估计这一工作的艰苦性、复杂性。各单位必须根据中办发[1984]24号文件精神,做好调查摸底,定出切实可行的清理办法,做到心中有数,加快工作进程。

四、要及时交流情况。各单位在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区党委整党办公室报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摘录)

1984.07.16; 中办发[1984]24号


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书记处:


几年来,各地在清理、查找和退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财物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仍然是目前落实政策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一九八三年全国政协和中央统战部组织调查组到各地调查了解对政协委员落实政策情况,对这项工作有所推动,但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进展仍然较慢。有些单位对查找和清退查抄财物的工作不够认真,还有大批东西堆放在仓库里,没有去查找或没有仔细查找;有的对已有线索的某些财物,没有深入追查;有的甚至对确知其下落的财物也没有处理,特别是有些贵重财物被某些当事者或领导人低价“购买”,或私自侵吞了。党外人士对此提了不少意见,但是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一下,有关部门的领导人要亲自负责,迅速、妥善地加以解决。要表扬那些落实政策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对那些置之不理、拖着不办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解决好“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是关系到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声望和信誉,关系到国内外的政治影响,关系到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问题。为了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尽管目前国家财政还很困难,但仍然要尽可能地弥补被查抄者所受的部分损失。同时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体谅国家的困难,将这一遗留问题较快解决。

我们的意见是:

一、查抄的财物,除依法应予没收的违禁物品以外,原物在的,应将原物退还原主;知道原物下落的,也要找回退还原主。原物确实查无下落退还不了的,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被查抄而丢失、损毁的,要给予适当补偿。有价可依的财物,补偿的金额,可协商解决,一般为原物折价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无价或难以估价的财物,如某些字画、文物,可经过协商予以解决。

二、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查找、清理和退还工作。对库存的和文物,图书,银行、外贸等部门保存的查抄财物,要千方百计查找原主,一件一件地予以登记落实,物归原主。对已有线索的丢失财物,要寻踪追查。要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克服怕麻烦和“惜退”的思想。外贸部门库存的查抄财物,应停止出口。

三、保存在文物、图书部门的珍贵文物和图书,凡属查抄物品,也应当退还本人,其中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残缺丢失的,应予适当补偿;本人愿意出售的,可作价收购;确实自愿捐献的文物珍品和善本图书,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已经变卖的财物,当时已发给变卖价款的,不再重新处理。已经上交国库的金银及其制品,已按上交时的价款发还的不再补价;确已上交国库的金银,当时未退还价款的,按退还时的牌价退给价款。

五、以上各项补偿所需经费,首先在各地保存的查抄财物变卖价款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地区和应负责落实政策的部门自行解决。

六、所有的部门或个人,尤其是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在“文革”中无偿占有或以低价“购买”的查抄财物,原物尚在的要主动退回,已经损坏或用掉的要照价赔偿。

七、对贪污、盗窃查抄财物者,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八、在清退查抄财物工作中,如发现被查抄人由于记忆不清等纯属认识方面的原因错报或多报被查抄财物,可进行必要的解释、教育。对利用落实政策清退查抄财物之机冒领诈财的,情节恶劣者,要严肃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制订本地区清退查抄财物的具体措施。各地统战,财政、银行、文物、图书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各级党委和一切基层单位都要积极主动地尽快解决清退工作中的问题。


来源:(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