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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
1966.02.01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及人委;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门党委、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各项意见,现在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解决好精减职工的遗留问题,做好安置巩固工作,关系到许多回乡下乡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动员城市人口下乡上山的工作,必须本着负责到底的精神,认真抓好。广大的回乡下乡职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应当妥善地安排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合理地解决他们提出的各种困难问题,以便更好地调动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使他们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少数必需安置在城镇的,也应该安置落实。
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人委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在一九六六年内再狠抓一年,力争基本上解决问题。在具体做法上,辽宁省提供了比较好的经验,即统一领导,城乡配合,抽调干部,组成下乡工作组,采取打歼灭战的办法,逐社、逐队、逐人地做政治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把回乡下乡的职工连同他们的家属,以及压缩到农村的城镇人口的问题,都通盘加以解决。他们这样做了,效果很好,各地可以仿行。
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除各级党委都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以外,还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的工作。在中央一级,责成以劳动部为主,会同内务、公安、财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精减遗留和安置巩固方面的日常工作。
关于农村人口自由流动的问题,望有关各省采取积极措施,注意防止,并主动同有关省份联系,协商处理这类问题。
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十一日,国务院召开了辽宁、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五省精减安置巩固工作座谈会,研究了对精减职工的安置和巩固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此外,还就控制农村人口自由流动问题交换了意见。
一
到会同志一致认为,五省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的精减职工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大批职工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回乡下乡,有力地支援了农业,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和商品粮供应,对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克服连续三年的暂时经济困难,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对于动员大批城市知识青年下乡上山,也有良好的影响。回乡下乡的职工,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关怀帮助下,大部分人得到了妥善安置,已在农村稳定下来,并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作出了贡献,有些人已经成为先进生产者和基层领导骨干。实践证明,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回乡下乡的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精减任务完成后,对精减职工的安置和巩固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领导上曾有所放松,有些本来可以早解决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目前,回乡下乡职工中还有一些人有不安于农村的思想问题,有些人有住房、治病、吃饭、穿衣等实际困难问题。大约还有百分之几或者十几的人,安置还不落实,思想不够稳定。为了使回乡下乡职工安定在农村,并在三大革命运动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必须认真继续解决安置中的遗留问题。目前,全国形势大好,工农业生产出现了新高潮,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利条件。今年以来,辽宁、黑龙江等省采取了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办法,狠抓安置巩固工作,已经收到显著效果。
二
精兵简政和动员城镇人口下乡上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个长期的战略方针。因此,对于所有的被精减的职工,必须根据中央、国务院指示的负责到底的精神,把安置和巩固工作做好。对于已回乡下乡的,应该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使他们安心在农村,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农村作出贡献;对于必须安置在城镇的,也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生产服务事业。并且还须在今后从政治思想上、生产生活上经常关心他们。
大家认为,根据实践经验,做好精减职工的安置和巩固工作,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应该层层负责,认真地把这项工作抓起来。经验证明,凡是党政领导注意抓了的地方,对被精减职工安置得就比较落实,巩固的面就比较大。为了抓好这项工作,除了各级党委、人委必须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布置、检查、总结而外,还必须:(1)建立专责办事机构或者指定兼管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2)像辽宁省一样,城乡同时进行,抽调干部,加以训练,组成工作组,分派到回乡下乡职工集中的和问题较多的地方,采取打歼灭战的方法,逐社、逐队、逐人地做政治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把被精减职工的问题,都通盘加以解决;(3)加强日常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不积压,不拖延,不互相推诿,不把矛盾上交,逐件解决问题,事事处理落实。
(二)突出政治,以毛泽东思想教育干部、社员群众和回乡下乡职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做好人的工作。
教育干部和社员群众正确地对待回乡下乡的职工。他们过去为国家的建设事业贡献了力量,以后又响应了党和政府的号召,回乡下乡,加强农业战线,他们绝大多数人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他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社队于部和社员群众必须满怀热情地团结和关心他们,不论他们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都应当一视同仁,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各项政治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对于回乡下乡职工,要教育他们认识到自己过去对国家的建设事业贡献了力量,是光荣的,现在转到了农业战线,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是光荣的。应当认真听党和毛主席的话,安心于农业生产,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各项政治活动,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和奋发图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应当注意发现和培养回乡下乡职工中的先进人物,树立先进样板,通过召开回乡下乡职工代表会议、报刊、广播等方式,广为宣传,号召大家向他们学习。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对回乡下乡职工应当同当地社员群众一样看待,例如吸收他们一些合乎条件的人参加贫下中农代表会,各种模范、先进者会议,以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以提高他们的革命责任感、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
对于回乡下乡职工中有些落后思想的,应当以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为纲,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克服他们的错误思想;但是,不允许对他们采取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简单粗暴的态度。
对于个别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安排好回乡下乡职工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对于他们及其家属都要根据身体条件和技术专长,因人制宜地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帮助他们搞好家庭副业生产,增加收入,解决困难,逐步改善生活。
(四)注意解决实际困难问题,特别是住房问题。解决住房、农具、吃饭、穿衣、治病等困难问题时,应当贯彻自力更生、群众互助和依靠集体力量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方针。特别是要鼓励本人和群众互助解决困难,不要事事依靠社队,依靠国家。对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被精减职工,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救济工作。在评定救济户的时候,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对回乡下乡职工的救济偏严或者偏宽的现象。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
会议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凡是在精减时少发了生产补助费、退职费等的,都应当由原单位核实后如数补发。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原来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补发。
(二)对于有些被精减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问题,一般的不再收回。有些地区或单位精减时许愿“日后收回”的,应由有关负责干部向被精减职工进行检讨,并帮助当地做好安置巩固工作。对于原来安置在城镇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被精减职工,应当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生产服务事业,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各单位在按照计划从社会上招收人员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精减职工。对于个别确实必须收回和重新录用的被精减职工,必须是:1、生产、工作确属需要,在劳动计划指标以内;2、经医生证明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3、本人在精减以后遵守国家法令,无违法行为的。收回被精减职工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批准复工后的工资待遇,按照新任工作重新评定。精减时所领的各项费用,可不退还。精减前的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对于本来应当是精减而作了除名处理的职工,查实情况后可以改按精减处理,并按照规定,分别给予应得的待遇(如发给生产补助费、退职费或退休费、救济费等)。
(四)对于合乎享受退休待遇的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条件的被精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现在还没有享受这种待遇的,经过审查核实后,即给予他们应得的待遇。
(五)所有关于精减职工的各项待遇规定,应当只适用于从一九六一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即国务院发出《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之日)为止期间所精减的职工。
(六)被精减职工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一并加以解决。凡是在农村有了安置地点的,应当就地落户;少数人确属有实际困难,需要在农村变换落户地点的,可以不受省界的限制,予以落户,但是有关县、社间必须事先联系好;凡是减而未走或走而复返的,应当大力动员其下乡落户定居;对城镇落户控制要严,只有经过批准收回的职工和个别确实世居城镇、无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能力、农村也无亲属可依靠的,才准许在城镇落户。
(七)在进行精减安置的巩固工作和处理各种遗留问题时,安置地区应当负责:回乡下乡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安置落户、安排生产生活、工伤复发治疗费用、困难产救济、以及受理他们各种问题的来信来访,其中属于贯彻执行精减政策方面的问题,应当主动与原精减单位联系解决;原精减单位应当负责:除名不当、少发各种精减补助费、该退休作了退职处理等精减政策方面的问题,并在今后相当时期内,采取各种可能的办法,协助安置地区对被精减职工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做好被精减职工的安置巩固工作,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政策性很强、涉及部门多、地区广的工作,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队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都必须树立全局观点,本着对阶级兄弟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承担责任,主动进行联系,协商处理各种问题,力求做到就地处理,避免群众往返奔波。
会议中就便研究了农村人口自由流动的问题。认为几省间,农村人口自由流动是有其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的。解放以来,关内人口曾大批流动到关外,一方面,对于发展东北地区的工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有益作用。但是,由于人口流动是盲目的、无组织的,也给流出地区和流人地区造成不少困难。目前全国形势大好,第三个五年计划即将开始,已经展开的农业生产高潮中需要大批的劳动力,农村人口再像过去那样大批的自由流动,对人口流出地区和流人地区的工农业生产都是不利的,对社会秩序也是有影响的。因此,改变农村人口大批自由流动的现象,是十分必要的。有关地区必须共同努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主要的把思想工作做好,把生产和生活安排落实,做到尽量使人口不自由流动,特别是受灾地区更要及时安排好生产生活,尽一切可能防止人口外流。对于已经流去的人口,凡是已经定居的,流人地区应当准其落户,一视同仁,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目前仍滞留城镇和到处流窜的,原则上遣返原籍,妥善安置。原来的支边移民和水库移民(包括曾是职工而已精减的),不应当做自由流动人口遣返,应当就地安置落实;对于已经返回原籍的支边移民和水库移民,也应尽量在原籍安置下来,不再送回,本人愿意回去的,也可以回去。今后,流人地区对于自由流入的人口,除了从原籍投奔来的、定居户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当准予落户外,原则上都应当遣返原籍。有关地区都应当切实加强劝阻、收容和遣送工作。遣返和接收工作,应当同有关地区联系好后再有组织地进行,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切实做到送好、接好、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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