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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1964、1965年入学研究生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
1967.12.03;〔67〕国计字3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中国科学院、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军管会,各大军区、省军区: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1964年、1965年入学研究生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分配计划,现在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1964年、1965年入学研究生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
1968.07.03;〔67〕计文字722号;〔67〕高一段究字85号
富春同志并国务院:
关于研究生的分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1966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了1966年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已经中央批准下达外,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1964年和1965年入学研究生的分配计划,现报请审批。
一、(略)
二、中国科学院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学校、科研机构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分配给中国科学院、各部门、各地区,在所属企业、事业中进行分配;科学院培养的研究生,有一小部分分给其他部门和地方;教育部直属学校培养的研究生,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原从在职干部中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应该遵照毛主席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以及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的最高指示,根据毛主席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根据下达的分配计划,制定具体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工作。各校如果需要留研究生,可由各校提出意见,经省、市、自治区分配领导小组批准后留校。在分配过程中,院校如发现分配方案与计划执行,但必须把他们分配到内地新建厂矿去。
三、原计划分给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也要重新分配,改派到西北、西南地区的农村中去。
四、北京医学院为少数民族培养的毕业生,仍回原地区工作。
按照上述原则,我们对重新分配的毕业生做了具体的调整方案(见附表),请有关部门和地区照此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对1966年医学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也要遵照最高指示,参照上述调整原则,自行调整分配。
来源:贵州省革命委员会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文件选编》(内部文件、注意保存),196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