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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安全的几项规定
1967.02.17;中发[67]52号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有些单位因为抢占机要室,争夺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而造成严重失密。为了杜绝类似事件继续发生,防止坏人乘机破坏,现就确保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的安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一定要加强保护,一律不准冲击、占领机要室和档案库,不准抢占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如果发现机要档案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革命群众和革命干部应该挺身而出加以保护,如劝说无效,应立即报告当地军事机关或公安机关,请他们加以保护。已经抢走机要文件和档案,一律追回。

二、夺权部门所属的机要室、保密室、机密档案室,应由原有机要和保密人员中的革命同志接管,不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干预。原有人员中个别不适宜继续做机要工作的,可按中央规定的机要人员条件选派,报上级审查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有关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包括密码、密电、绝密文件和机要保密单位的一切图表、图纸等技术资料,都要严加保管,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无权翻阅查看。

四、在文化大革命中,未经上级同意,擅自批准借出的机要文件和档案材料,要责成当事人火速追回,并限期交回原部门。

五、以上规定,革命群众要遵照执行。如发现有坏分子乘机破坏、盗窃、抢劫档案材料时,要依法惩办。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秘书厅文化革命联合接待室编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有关文件汇集 (第一集)》, 北京:196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