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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专职武装干部参加文化大革命问题的通知
1967.02.17
目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进入全面阶级斗争的新阶段,在这种新形势下,公社、厂矿、院校等单位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要积极参加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又要积极作好民兵工作,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为此,对有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参加文化大革命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公社、厂矿、院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和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同地方干部一样,参加本单位、本地方的文化大革命。
二、公社、厂矿、院校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负有组织民兵保卫文化大革命和战备任务。所有专职武装干部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对民兵武器弹药,按上级规定,严加保管,不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汇编,1966.5-1968.5 [内部参考]》,1968年5月出版,编印者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