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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广西宁明县“文革”大事件
中国共产党宁明县委员会
1987.06.00


序言


我县的“文化大革命”初期是与“四清”运动后期交织在一起的。1966年《中共中央委员会通知》(即《五·一六通知》)发表后,我县还在搞“四清”运动。1966年12月以后,我县才进入了全面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场革命,延续到1976年10月,长达十年之久,是建国以来进行时间最长,规模最大,斗争最激烈的一场政治运动。我县在这场运动中,出现了一些重大事件,如“上石农总”、“中国青年党”、“马克思、列宁主义真理党”、公检法“三家村”等重大政治迫害事件,一些干部职工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阶级异己分子、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三反分子、国民党残渣余孽而惨遭迫害。而“上石农总”是解放以来宁明县最大的冤案。

为了把这些重大历史事件实事求是地记录下来,教育当代和子孙后代,我们组织编写了《宁明县“文革”大事件》。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尊重历史事实,坚持“不唯书、不唯上,要唯实”的原则,按照事件的本来面目,客观地记录下来。但由于我们编写经验不足,《“文革”大事件》编写中的缺点错误是难免的,恳请同志们多多地批评指正。

我们衷心地希望,人们能够从这个《大事件》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发和教育。


 中共宁明县委《“文革”大事记》编写组
1987年3月



目录



中国马列主义真理党事件………………………………………………………(413)

公检法“三家村”事件…………………………………………………………(419)

中国青年党“反革命”集团案…………………………………………………(422)

上石农总“反革命”事件………………………………………………………(431)

“中国青年党”被判刑人员情况表……………………………………………(452)

“上石农总”被判刑人员情况表………………………………………………(458)

“文革”初期县委领导班子……………………………………………………(462)

“文革”初期县政府领导班子…………………………………………………(463)




中国马列主义真理党事件


“中国马列主义真理党反革命”事件,是宁明县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一个重大事件。卢灿喜(县农村部副部长)、甘幼珊(县农业局副局长、负责县生产办公室工作)、农孜(县粮食局副局长)、黄植民(县农业生产办公室干部)等人是此事件的主要受害者。温福伡(县人武部部长、县革委会副主任)、阎凤奎(县人武部副部长、县革委会常委)对此事件所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8年3月,从日本匿名地寄来“中国广西省宁明县农林办公室主任收”的一封信,县电讯局把信交给县军管会,而没有交给农林办公室。军管会×××拆看是一本《红潮》第一期刊物,署名是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联盟出版社出版,内容极端反动,攻击毛泽东主席、攻击共产党、污蔑社会主义制度;要各地组织发展马克思主义者联盟,推翻毛主席政权等等。

同年8月20日,又从日本匿名地发来给广西宁明县农林办公室黄植民收的一封信。信中是一本《红潮》第二期。其内容如第一期一样反动,此件在广州被海关查扣。8月22日,广州海关就此给宁明县公安局军管会小组一件绝密公函([68]邮调二字第54号)请我县组织力量查处海外寄给黄植民的信件。这封绝密公函称:


广西宁明县公安局军管小组:

我关在邮递物品监管过程中,于本月20号发现由日本匿地址、姓名,指寄广西省宁明县农林办公室黄植民收的反动刊物《红潮》第二期一本(信函方式),该刊物署名“中国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联盟”出版,内容极为反动,已被我关查扣,为了弄清情况,及时识破阶级敌人的阴谋破坏活动,现除将上述情况提供你局参考外,并请协助代为了解下列情况,并将结果填就签章后原件退回我关,以便研究处理为荷。了解内容:

1、收件人黄植民的政治历史,成份、职业、家庭等情况及其一贯表现如何?

2、收件人黄植民在日本及其国外有何亲友关系?谁经常与他有来往?其政治面目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1968年8月22日

当时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兼县革委副主任温福伡和县人武部副部长兼县革委常委、军管会主任阎凤奎缴获《红潮》第一期反动刊物和收到广州海关绝密公函后,就认定在县农林办公室有反革命组织。即时组织人员进行侦破。温、阎从县人武部抽调马明才(政工科长)、从县革委抽调黄声海(县党委办公室干部)、罗志超(县革委会干部)、黄礼德(县革委会政工组干部)、刘斌明(县革委会干部),从军管会抽调周福崇(公安局治安股副股长、军管会治安小组组长,1979年病故)、黄万忠、吕日壮、杨日建等组成专案组,马明才任专案组组长,黄声海任副组长。

9月8日晚上,温福伡、阎凤奎在县人武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马明才、黄声海、周福崇等人参加了会议。在会议上,温福伡说:“香港怎样有人知道黄植民呢?黄植民一定有问题。专案组组织起来以后,马上把黄植民秘密拘留起来押到县纠察队部(商业局照相大楼)去,并抓紧时间审讯”。阎凤奎接着说“这件事在未行动之前,不能走漏风声,谁走漏风声,要追究谁的责任”。9月9日上午,马明才按照温福伡、阎凤奎的指示,在县革委收发室主持召开秘密拘留黄植民的专门会议。黄声海、周福崇、黄礼德、罗志超参加了会议,会议具体研究和部署密捕黄植民的方法。9月9日下午3时,黄声海安排罗志超、黄礼德到黄植民的住处,把黄引带到县纠察队总部后,由周福崇等人拘捕了黄植民,并进行审讯。黄植民对此莫名其妙,不知道犯了什么罪纠察队就对他进行吊打。专案组刘斌明等人指名诱供,把《红潮》发展“马列主义联盟支部等”内容讲给黄听。黄植民在专案组、纠察队员的逼供下,违心地编造了在县生产办公室组织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联盟支部”,并发展卢灿喜、甘幼珊、农孜等为盟员。马明才根据黄植民的口供材料,向温福伡、阎凤奎作了汇报。9月10日,温福伡、阎凤奎亲自到纠察队总部召开专案人员会议。会上温福伡说:“我和阎副部长听取了马明才同志汇报审讯的情况,黄植民初步交待在县生产办公室组织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联盟支部’,并供出了卢灿喜、甘幼珊、农孜等为盟员,证明了这本《红潮》是给这个组织寄来的。经过和军管会阎凤奎主任研究,决定分别把卢灿喜、甘幼珊、农孜也秘密拘留起来进行审查,进一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你们(指参加会议的专案组人员)要分头去执行这个任务,拘留后,他们(卢灿喜、甘幼珊、黄植民、农孜)互相间不要给见面,同时要抓紧审讯。”接着阎凤奎又作了具体部署和人员分工。9月12日晚上,刘斌明、黄华义(农业局干部、县纠察队员)到县繁殖场密捕了甘幼珊。9月22日,邓益贤(纠察队长)派莫德才(县粮食局工人,县纠察队员)、马高伦(县农械厂工人、县纠察队员)到粮食局把农孜押到县照相馆楼上审讯。同日晚上11时30分钟,黄声海、周福崇等人又密捕了卢灿喜。卢灿喜、甘幼珊、黄植民、农孜等人被分别关押在县纠察队总部黑房7个月,人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摧残、折磨。卢灿喜在那里不得洗脸、洗澡、不得喝开水、不得理发,身上五花大绑,手被铐,脚被扣,折磨了5个多月。他获释后送县繁殖场劳动的时候,全身浮肿,双目发呆,至今左手留有后遗症。甘幼珊在受审讯中,被纠察队员用绳子捆绑双手,由两名纠察队员用力向后拉,边绑边拉边打边审讯。还遭到纠察队员踢打,有一次,一名纠察队员用刺刀柄往他头部前脑部位猛打,甘的前脑部当场被打伤,鲜血从额头不断往下流。纠察队员仍未罢休,还用棍棒、纸扇柄往甘胸部猛捅,甘眼里冒金星,昏昏沉沉地发出痛苦的呻吟。黄植民被纠察队员残酷地吊打捆绑至肉烂出血,至今仍留有伤痕。农孜同样被纠察队员踢打、下跪、捆绑双手双脚,先用牛绳绑,后又换上铁镣锁住双脚,把其捆绑后象死尸般横放在照相馆二楼上三楼的梯阶下,任人上下楼时踩踏。农因遭捆绑过紧,全身疼痛不堪忍受,不断发出呼救的呻吟。纠察队员还不罢休,一次,又捆绑他双手上吊,使农上不到天,下不着地,如此一抽一放,反复抽了5、6次,两只手腕肿痛发紫,鲜血淋漓,沾满了两边手,手腕肿痛化脓,使他神志失常。

专案组,纠察队员对卢灿喜、甘幼珊、黄植民、农孜刑讯、逼供,但最终查无事实根据。1969年4月5日,县革委保卫组、县公检法军管会在《“关于中国马列主义真理党”的调查综合汇报》中承认:“经过四清运动,特别是经过这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广大革命群众都已充分地发动起来了,在这样大好形势下,不仅案前我们没有掌握一些线索和材料,案后我们深入发动群众,向群众了解仍然没有什么情况反映。我们认为一个反革命案件的存在,它必然与社会上有联系,不能单独孤立存在。经过周密地调查,没有发现其他活动的痕迹。何况该组织从1963年至今已是经过漫长的时间,如果有这个反动组织存在,它必然或多或少有所漏洞。回顾一下我们办理此案的起初,的确存在着严重问题,那就是我们在前一段时间里,存在着逼、供、信的现象,对甘幼珊等人的审问过程,曾经用捆、打等逼供,同时在关键的问题上,诸如反动组织名称的追问过程,我们也存在着指名逼供。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看,不宜于立案继续侦破了”。因此,将在押的卢、甘、黄、农等人放回原单位参加“斗、批、改”。不久,又分别把他们送去“五·七”干校和天西斗、批、改连(天西斗、批、改连地址在今宁明天西华侨农场)强迫劳动。这就是所谓“马列主义真理党”的事件。

1971年,林彪(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九·一三”事件以后,卢、甘、黄、农等才陆续调回单位安排工作。1984年12月,县委对卢、甘、黄、农等人给予平反,恢复了政治名誉。(根据中国马列主义真理党冤假错案调查平反材料“关于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者联盟支部”事件的情况卢灿喜、甘幼珊、黄植民、农孜平反的材料整理)。



公检法“三家村”事件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宁明县公安局成立有两个派性的战斗队。一是“歼敌”队,成员多数是非党团员干警。二是“飞行”战斗队,成员绝大多数是股长、副股长。1968年,在上海“一月夺权风暴”的影响下,公检法三家所有的战斗队联合起来,于1968年1月26日晚夺了公检法领导权。由于“歼敌队”有些人不同意联合起来夺权,因此“歼敌队”部分人就与正在宁明活动的广西医学院学生陆芹茂、苏宝英、何德强、甘元昌,南宁医专学生褟增智、黄兆益,区粮校学生罗克家、农潭章,广西大学学生陈东明等组成了“大中院校革命造反兵团”。“造反兵团”陆芹茂等人于1月29日与县武装部温福伡(部长)联系夺公安局的权。温福伡表示同意后,陆芹茂即时与宁明县革命造反联合司令部和公安局“歼敌”队陈谋等人联系,商讨夺权事宜后,于1968年元月30日上午,纠合约400人围攻公安局,夺了公安局的权,封公安局的所有档案柜,拍摄枪支弹药,并到看守所清点犯人名单,抓县领导和公安局、法院领导樊振森(原副县长兼公安局长)、张连株(公安局长)、黄衍福(派出所所长)和法院院长陆权、一般干部韦寿新等戴高帽上街游行。“造反兵团”进驻公安局后,受到宁明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谴责,两天后,被迫撤出公安局。

“大专院校革命造反兵团”撤出后,公安局在家的干警讨论如何对付外来的冲击的问题,大家认为:一是做好防守的准备,决定晚上所有的干部职工集中楼上睡觉防守;二是如果守不住,分为几个组有计划地撤退。一个组撤往龙州县上金公社一带的山区,一个组撤到爱店,另一个组带领家属撤退。在讨论中,许飞廷(一般干部)提出,如果形势紧张撤上山仍住不得的话,我们就撤到越南边境去,过去我在越南打游击,认识一些群众,到那里还有饭吃,待局势平静以后,我们再回来。许这样提出以后,当时没有人表态。同年2月某日,许绍歌、许飞廷等人在楼上闲谈,许飞廷说:我们局都是短枪多,为了搞好防范,是否去和县武装部借一些长枪。第二天,许绍歌便到县武装部向阎凤奎(副部长)请示,同时也汇报了如何预防外来冲击的计划。后来县武装部派陈汉崇、陈万春到公安局找许绍歌查对核实后,县人武部于1968年3月1日,对公检法实行军管,主任阎凤奎、副主任李福生。军管会抓住公安局的所谓撤退计划,说公安局这样做就是“叛国投敌”的反革命组织。这就是反军、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罪行。

1968年7月,县革命委员会接上级通知,要办一个贯彻“七·三”布告学习班。县革委主任许鹏(县武装部政委)找阎凤奎、潘春堂(县革委副主任)商定在县繁殖场办贯彻落实“七·三”布告学习班,参加学习的有各公社革委会负责人、武装部长(或干事)、公安员及县直各机关领导,共200多人。阎凤奎提出趁这个机会揭发批斗原公安局干部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等人。许鹏同意后,指定潘春堂专抓学习班工作。学习班以学习落实“七·三”布告为名,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查所谓阶级斗争新动向,狠狠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学习班一开始,潘春堂就公布公检法“三家村”案件,诬陷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反对“三支两军”,反对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上山打游击,企图叛国投敌等3条所谓罪状,发动全体学员,进行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斗争。仅一天半时间就写了大字报500多张。随即将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3人日夜批斗,进行捆绑吊打、逼供,跪石渣等残酷折磨达20多天。许飞廷由于不堪忍受种种折磨,承认了“罪行”。学习班结束后,由军管会主任阎凤奎亲自布置黄俊(现任公安局四股股长),继续收集整理材料。县革委于1969年2月24日在许鹏亲自主持下,专门研究报捕判刑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等3人。判许飞廷、周永代各7年徒刑,黄作贞5年徒刑,但上报南宁地区公检法后,核实无事实,他们才得幸免。尔后,就把周、许、黄分别送到宁明华侨农场的院景、双龙、馗塘等分场劳动。这就是宁明县公检法“三家村”事件。

1984年4月至10月,县委组织力量对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3人的“三家村叛国投敌反革命组织案”进行了复查。经过复查证实,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在派性的影响下,遇上“大专院校革命造反派兵团”再冲击公安局时,发动全局的干部职工讨论作出一个防守和撤退的计划。这一计划后来也没有什么行动。但当时军管会无限上纲上线,把他们定为“三家村叛国投敌反革命组织”进行侦破。这是个假案,1984年11月4日,县委给予平反。并给许飞廷、周永代、黄作贞平反和恢复政治名誉。(根据三家村叛国投敌冤假错案调查平反材料,公检法“三家村”事件的情况整理)。




中国青年党“反革命”集团案



1968年,在我县发生了“中国青年党反革命集团案”,造成了冤杀1人,错杀2人,判处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14人,判处管制1人。全案牵连779人,被斗打致死和畏惧而自杀死亡的56人。是文化大革命期间轰动全县的一大政治案件。


(一)


1967年秋,驻宁明峙浪边防某部二营关贵向军区报告,发现在“峙浪地区边境线一带有反革命活动”。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抽调有关人员到广西军区开会,在研究贯彻林彪(原中共中央副主席、军委副主席、国防部长,1971年9月13日叛党叛国外逃,摔死于温都尔汉)关于搞好政治边防的指示的同时,部署调查核实峙浪地区是否有反革命组织。会议由军区作战处副处长施鸿相主持,参加人员有广西独立师侦查科科长宋惠林、广西军区边境科参谋陈××、南宁军分区参谋兰华新、南宁地区公安处一科科长凌必强、宁明县武装部参谋陈汉崇、公安局股长梁振成、凭祥友谊关检查站副站长许友明。区公安厅、凭祥海关也派员参加了会议。会后,广西军区党委组织了有军区、军分区、独立一师、县武装部、凭祥边境工作总站(驻军)、峙浪驻军、爱店边境工作站(驻军)和自治区、地区、县公安局的人员14人组成一个工作组,由友谊关检查站副站长许友明任组长、广西独立一师侦察科科长宋惠林任副组长。梁振成、陈汉崇回来向县人武部汇报后,决定抽调县边境科干部刘甫廷、爱店派出所干部黄可信、峙浪驻军独立营连长温××等人,在峙浪地区开展侦破工作。1968年元月2日,侦破组到峙浪、爱店等地开展调查工作。经过3个月的工作,发现所谓思陵大队社员罗振业、农仁恒、农江祥和那党大队社员陆国辉、闭维时等人以组织“4·22”搞派性为名,搞“反革命”活动。他们煽动说:“谁参加该组织,每人交纳组织费5元”。又据闭维时反映,桐棉公社琴清大队黄松柏(在追捕中自杀)也在搞“反革命”活动,罗振业有一支手枪。因此,黄松柏和黄权(板棍康宁大队社员)等人便策划杀害罗振业并企图要枪潜逃越南。1967年农历8月23日晚上,黄松柏、黄权、罗振业和陆国辉等人从黄权家准备去越南,走到岽官屯瓦窑河边时,黄松柏为首、陆国辉等人用船桨、木棍打死了罗振业,黄松柏从罗振业身上搜得用一块红布包的一支木制假手枪。黄权等人用绳子将石头绑在罗振业的尸体上,沉河灭迹。当时,有的公社也报告,发现黄权带有手枪以组织“4·22”为名搞“反革命活动”,参加该组织每人交报名费5元。1968年2月,陈韬又在亭亮公社安农大队黄仕成(“文革”中被打死)家,召开骨干会议,命名该组织叫“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并称自任“总司令”、赵三益(已死)任“参谋长”、黄仕成任“县长”、韦权飞任县“材料员”、黄培新(已被打死)任“区长”、韦启东任“副区长”等职。据此,而立案进行侦察。


(二)


1968年3月,一日宁明县武装部对县公检法实行军管,主任阎凤奎(县人武部副部长)、副主任李福生(县人武部科长),仍然由县公安局梁振成继续抓侦破“中国青年党”案件。在此期间,崇左县也发现卢秀业(化名卢斌,崇左县江州公社渠座大队人)的“203”组织属林春初(上思县平福公社那灵村人,1962年因非法行医,搞迷信活动和走私,于1967年初被批判教养)的“中国青年党”线,在我县峙浪公社那党大队找黄德全、郭子英又到县城找黄浩章,到上思公安街煽动李胜龙(那楠公社农民)参加组织。林春初在活动中,自称该组织叫做“中国青年党”,还把这个番号写在书本上,被上思县公检法军管会缴获。接着,凭祥市军管会抓到我县亭亮公社梅湾大队龙歪生产队逃到越南的地主成份钟宝成,钟宝成在审讯中供认在凭祥市搞反革命活动,番号为“1718”部队。凭祥军管会打电话给宁明县公检法军管会,把钟宝成押回宁明审查。

1968年4月16日,南宁地区公检法军管会召开4个县的公检法军管会负责人会议,军分区副司令员贾焕雨亲自到会作指示,会上一致认为“青年党”案是一个特大的案件,它涉及两个专区4个县(市),会议经研究,统一了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这次会议后,我县也召开了破案工作会议,地区公检法军管会莫鸿光(地区公安处三科科长)凌必强等人也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许鹏主持,陈××传达地区会议精神,凌必强介绍全案情况,在会议中阎凤奎作了指示。4月19日研究追捕人员,并进行了分工,由县公检法军管会分别拘留和逮捕了黄权、陈韬、王石养、林春初、黄浩章(夏石公社夏石大队人)、陆国辉等20多人。县军管会对陈韬、黄权、林春初、钟宝成等经过审讯和调查之后,发现扶绥县黄志忠(扶南公社长河大队人,1970年公检法判其死刑)在1962年跑入越南禄平县岽仙屯黄春业家做养子。林春初、陈韬、黄权、黄松柏、钟宝成等人在活动中都到越南岽仙屯找黄志忠,后又回国活动。中国方面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外交关系,越方把黄志忠、林春初抓获,遣送回国关押审查。

在侦破这几股所谓反革命集团中,一开始就发现他们的成员都有互相来往,但没有形成都是“中国青年党”的反革命组织,但是,军管会阎凤奎等人却根据他们的审讯材料,统统把他们定为“中国青年党”和“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的反革命集团,整理材料,撰写报告,上报南宁地区军管会,要求捕判反动组织中的为首分子。1968年8月12日至10月15日,南宁地区公检法把陈韬押送到广西公安厅看守所关押,后又押到南宁展览馆搞活人展览,挂牌反革命“中国青年党”总司令。1968年10月中旬,地区公检法军管会又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这几股“反革命组织”的案件问题,宁明县梁振成和凭祥市、崇左县、扶绥县及地区公安处等单位13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决定将林春初、陈韬、黄志忠、黄吉林等几个为首者于68年10月14日押送到南宁地区看守所审讯核查。


(三)


1968年7月21日,县革委会保卫组关于“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反革命集团案件综合呈批报告说:以陈韬为首于1967年7月组织“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反革命集团,先后在我县峙浪、明江、板棍、驮龙、亭亮、那堪、城中、寨安等8个公社12个大队和崇左县2个公社17个大队及南宁、凭祥两个市进行“反革命”活动,先后发展“反革命”成员391人,报告还列举了陈韬、黄权、韦启东、汤成寿、王石养的“罪恶”事实。

1968年11月23日,崇左、宁明县保卫组关于“中国青年党”反革命集团案综合呈批报告说:现行反革命分子林春初于1967年间为首组织“中国青年党”反革命集团,林犯及其反革命骨干成员先后在宁明、崇左、扶绥、上思等县,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发展反革命组织,共活动了55人,其中正式发展为反革命成员的34人。并综合呈报了林春初、黄吉林、张善仁、梁树南、周瑞波的反革命活动事实。为此,从1968年10月15日至1970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南宁地区公检法军管会、宁明县保卫组分别对黄权等19名进行宣判,其中本县被判处死刑的有林春初、陈韬、王石养等3人,张善仁判处无期徒刑,判处黄权有期徒刑20年,钟宝成18年,汤成寿、黄日邦判处徒刑15年,韦启东、农志强、廖善堂、凌振保判刑10年,农江祥、陈伟判刑8年,洞如明、黄育明判刑7年,农世强判刑5年,陆国辉判刑3年,农积凛判处管制。宁明县对上述人员判刑逐级上报后,1970年经广西革委会保卫组审字(1970)199号文批复,判处林春初、陈韬、王石养3名死刑,立即执行。同年4月9日,县公检法在宁明中学广场召开万人公判大会后,将林春初、陈韬、王石养,执行枪决。


(四)


1979年和1980年7月,宁明县人民法院对陈韬、王石养、林春初的案件及对“中国青年党”和“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案进行了复查认定:“中国青年党”、“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反革命组织并不存在,也未形成同一系统的反革命组织,一无反革命纲领、二无反革命组织、三无反革命行动计划。1983年地区党委发出97号文件通知给予平反,并经县法院核查呈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80)刑监字第285号和(81)刑监字第125号批复结论:

一、原判认定林春初为首组织“中国青年党”反革命组织没有事实根据,组织名称和职务是林春初等为骗人而胡吹出来的,所谓反革命成员是把落后的言论当作反革命成员来认定的。因此,没有构成“中国青年党”反革命集团而给予否定。

二、原判认定林春初书写反动诗词,实际上是林春初转抄古代诗词给别人的。

三、林春初进行反革命串联活动,煽动和带他人越境到越南寻找反革命地下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煽动罪。根据中央(80)71号文件改判原则,林春初属于有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不该处极刑,属于错杀。

四、原认定陈韬为首组织“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反革命集团,事实并不存在,这个名称是当时现管反革命分子黄仕成、黄仕仁、韦权飞被群众斗争,黄仕成交待上述组织名称、职务、分工等,但黄仕成、黄仕仁、梁春喜在“文革”中已死亡,无口供材料,仅有韦权飞在公社交待的笔录:1968年旧历正月初四日有韦权飞、韦启东、梁春喜、廖世科、赵三益、陈韬、黄仕仁等人,在黄仕成家烤火时,陈韬说该组织叫“反共救国军”,后黄仕成用木棍在地上写,加上“黔”字和“农民起义军”,“陈韬同意了。并说给黄仕成当县长,韦权飞当县材料员、黄桂新任区长、韦启东任副区长、陈韬自称司令、黄权副司令,是韦启东的交待。”当时公安局叫韦启东到公社交待问题便把他关在一个房里。当公安员问韦权飞时,他听到韦权飞交待组织是“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所以公安员问韦启东时,也照韦权飞交待的说了。黄权没有知道这个组织名称,陈韬也不交待过这个组织番号。所以,原定陈韬为首组织“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反革命集团,没有事实根据而即否定。陈韬与黄权在活动中所谓越南有个组织招收人,谁参加该组织,每人交手续费5元,以后有枪发,有工资领等,有的人信以为真,报名参加并交给陈韬手续费,其目的骗取金钱,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但陈在管制期间一再偷越国境到越南寻找反革命组织,加上以组织反革命为名进行诈骗活动,已构成犯罪,可判有期徒刑,原判死刑属于错杀。王石养属于冤杀,宣告无罪,对冤杀的王石养、错杀的林春初、陈韬,已经做好了善后工作。对原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张善仁、汤成寿、韦启东、农志强、洞如明、黄育明等宣告无罪。黄权因参与杀死罗振业和诈骗改判15年徒刑。钟宝成也因诈骗罪改判10年,黄日邦因盗窃改判11年徒刑,陆国辉因参与杀死罗振业和盗窃而维持原判,农世强免予刑事处分,摘掉农积凛管制帽子,对其受牵连的家属做好了善后工作,对被斗打致死亡和畏惧而自杀的56人的家属和与此案牵连的779人都一一作了平反(除黄松柏杀人外),恢复了政治名誉,并做好了经济善后工作。对于此案的主要责任者也已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宁明县公检法对“中国青年党”反革命组织、“黔反共救国农民起义军”反革命组织人员陈韬、林春初、王石养、陆国辉、黄权等80人的判刑材料和县法院对这些人员的复查认定材料和县“处遗”办关于“中国青年党”冤假错案平反调查材料及南宁地区“文革”大事记、大事件等材料整理)。



上石农总“反革命”事件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宁明县夏石公社上石大队农民组织的“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县上石地区分部”(简称“上石农总”,下同。现在夏石、上石已划归凭祥市管辖),被当时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认定为反动组织,调动军队进行围剿。发布了《“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反革命罪行的公告》,发至全区各地张贴。参加这个组织的成员115人遭到杀害和迫害致死,有30人被判刑(包括刘锡荣)。这是我县“文革”中死人最多,牵涉面最广的大冤案之一。


(一)


1967年8月,宁明县夏石公社上石大队在凭祥农业中学的学生吴彪、刘思海和社员黄日高等人组织一个名叫“八·二一火种战斗队”。9月,经该大队赵必兰积极活动,又动员了一些农民参加“八·二一火种战斗队”,经过协商后又把名称改为“上石农民革命造反司令部”,并推选赵必兰为队长,陆毅、严金强为副队长。为了使自己的组织和上面的组织取得联系,9月下旬,经亭亮公社持有“四·二二”观点的黄甫光介绍,赵必兰和黄甫光一起到南宁找“广西四·二二”指挥部常委刘锡荣联系。要求派人到上石协助指导工作。刘锡荣即和“广西四·二二”成员、广西农学院学生余克昌、吴树德一起随同赵必兰到上石。经过他们的宣传动员,“上石农总”很快发展到周围的3个大队,在刘锡荣的指导下,经过与赵必兰、陆毅、赵魁堂等人商量,于10月宣布将原来的“上石农民革命造反司令部”改名为“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并按照“广西四·二二”指挥部的组织机构,推选出核心成员16人,农民赵必兰任总指挥长,岑立舒、赵必福任副指挥长,陆毅任政委,蔡致荣任副政委,赵魁堂任总参谋长,农仕祥任作战部长,刘深海任作战部副部长兼武装连长,农浩泽任作战部参谋长,赵必禄任宣传队辅导员。马洞大队农民岑振烈任排长。刘锡荣亲自印制该组织花名册,刻制该组织印章、袖章。上石农总成立后,进行了一些派性活动,当时,南宁两派斗争已发展到大规范的武装斗争,“上石农总”从派性斗争出发,1968年2月21日开始,刘锡荣、赵必兰、赵必福、刘深海等人策划,先后带领上石农总成员抢夺上石、马洞、练江、油隘、板旺、哨平等6个大队民兵步枪、机枪共62支、子弹1444发,同时建立了武装连,由刘深海兼任武装连连长。上石农总把上石大队持不同观点的372户1600人赶到火车站附近居住,致使这些人有家不能归,有田不能种。他们把群众赶走后,在上石街打通群众住宅,垒设作战工事。1968年3月17日,上石农总骨干苏广才因越境走私被民兵抓获关在油隘大队第一生产队仓库小房里,上石农总赵魁堂等人策划武装攻打油隘边防派出所,企图营救苏广才,1968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由油隘大队农民农锡林(上石农总主要骨干)带领“上石农总”几十人闯进油隘派出所,没有救出苏广才,便抢走油隘派出所机密文件,档案共2箱,边民出国证40本,迁移证70多张,电话机1台等物。同年4月6日晚,“上石农总”以郭建文、周尚余等人为首,带领“上石农总”人员20多人荷枪实弹到驮龙公社馗塘大队,把在该大队工作的公社革委会副主任卢家耀和武装干部黄日清等捆绑后进行毒打。抢走该大队农振本家人民币245元,手表1块,衣服12件,床单一张,蚊帐一床,棉毡一张,大队公章一枚,大队民兵机枪一挺,步枪2支,子弹一百多发,手榴弹2枚,同时还把卢家耀、黄日清绑架押走,黄日清中途跑掉,卢家耀被押到上石关在“上石农总”一个星期后,在群众的压力下,才获释放。同年4月7日,六五〇部队和县人武部等6名解放军前往上石宣传毛泽东思想,“上石农总”秦文荣、郭建文等30多人,对解放军进行武装包围,夺走解放军“五·四”手枪3支,“五·六”式冲锋枪3支和弹药,将6名解放军拉进上石街会馆(今文化室)逐个非法审讯。同年4月8日,“上石农总”围攻油隘边防解放军,开枪打伤解放军某班副班长×××和民兵何文德等两人。“上石农总”成立以后,从本派利益出发,抢劫抗美援越物资,殴打捆绑解放军共11人,其中一人重伤,民兵被打伤一人,干部、职工被殴打受伤7人,重伤1人。上石农总刘深海等人,指使“农总”人员到处设关卡路,抢劫越南群众手表32只,人民币4000元,半导体收音机7台,单车4辆,味精一百多斤,生猪6头,打火机半罐,废铜600多斤,生盐一千多斤。1968年2月17日,刘深海、甘记贤等人在上石火车站附近公路道班处,用枪威胁妇女覃桂连并进行轮奸。

“上石农总”派性活动,和少数人的不法行为,为后来县人武部、军管会将它们打成反动组织提供了依据。


(二)


1968年4月,县人武部副部长阎凤奎布置夏石公社武装部长李荣华秘密搜集“上石农总”的罪行材料。李荣华通过上石大队党支部书记劳振成和女青年陆美花的母亲等人弄到了“上石农总”的情况之后,立即向县人武部政工科马明才汇报,马明才将汇报情况综合交给阎凤奎,并由县人武部将情况报告南宁军分区和广西军区。广西军区根据宁明县人武部的报告,于4月9日由军区司令部欧致富签发了一份电报,将“上石农总”的情况报告了广州军区。4月16日又由当时广西驻军负责人魏佑铸和广西军区司令员欧致富签发了一份《关于“上石农总分部”调查报告》,以当时的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的名义于4月19日电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和广州军区。《报告》认定“上石农总”为反动组织,要求同意派军队进行围剿。当时,广西区革委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给中央的报告和后来发布的《关于“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反革命罪行的公告》给“上石农总”列的主要罪状是:

(一)“上石农总”组织成员政治严重不纯,是在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资派、叛徒、特务的策划下,在“广西四·二二农总”中的坏头头、“反革命分子”刘锡荣的直接指挥下,网罗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于1967年9月成立,共有240多人。在240多人中经常参加活动的143人,有地、富、反、坏、右分子39人,敌伪军政宪警人员4人,参加过反革命集团的34人,劳改释放犯11人,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家属12人,流氓3人,“四清”下台干部2人。

(二)“上石农总”的头目,是一小撮在农村代表国民党反动派利益,代表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和地、富、反、坏、右利益的国民党的残渣余孽,他们时刻梦想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恢复国民党的统治。他们中的一些人,如曾令龙、黄彪等人,早在1959年以来,就参加反革命组织“青年党”和“左江游击队”。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滚滚洪流的冲击下,他们预感到末日来临,从阴沟角落里爬出来,疯狂地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犯下了滔天罪行。

(三)“上石农总”是一小撮阶级敌人,他们以十倍的疯狂、百倍的仇恨,反对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他们胁迫群众,不准挂毛主席像,不准读毛主席的书,不准读毛主席语录……,恶毒攻击咒骂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

(四)“上石农总”,大造反革命舆论,大搞反革命复辟活动,他们恶毒地攻击、诬蔑社会主义“不自由”、“受压迫”。叫嚷“造反派成功,四清下台干部都得平反”;大肆鼓吹“四大自由”、“三自一包”的黑货;提出“分田到户,谁种谁收,开荒自由,买卖自由”和“先留口粮,后交公粮,不卖余粮”等反革命口号。在这一小撮阶级敌人半年多的盘踞控制下,“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农业严重减产”。

(五)“上石农总”猖狂地反对人民解放军,反对新生的革命委员会。他们拦劫军车,围攻、殴打、伏击人民解放军,抢夺人民解放军和民兵的武器弹药,攻打人民解放军的边防哨所。诬蔑革命委员会是“派委会”,狂叫“要用武装推翻革命委员会”。

县人武部少数领导,根据罗织到的上述“上石农总”的“罪状”上报后,于4月中旬,阎凤奎召开部分公社武装部长会议,布置做好围剿的准备工作。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夏石公社武装部长李荣华、寨安公社武装部长韦家熙、明江公社武装部长陆英海、宁明华侨农场武装部长杨治国等,部署调动民兵去围攻“上石农总”。会上阎凤奎说:“上石农总”上级已批准是反革命组织,现在要出动民兵去打“上石农总”,各公社要准备好。于是,4月23日至24日,第一次围剿“上石农总”,阎凤奎亲自指挥,调动夏石、寨安、明江、驮龙等4个公社和宁明华侨农场的民兵约一千人,兵分三路包围“上石农总”。夏石公社李荣华带领民兵万国贤、全旺古、伦日辉等13名“精干队”先到哨平分场(即现在的大青山林业实验局哨平分场)接应寨安公社民兵,然后从马垌大队方向包围“上石农总”;夏石公社革委主任郑旭春和武装干事许建富率领夏石公社民兵占领马垌大队北面山头;黄显廷(驮龙公社武装部长)、陆英海率领驮龙、明江两个公社的民兵和华侨农场的民兵占领上石街正面的山头;寨安公社民兵由公社干部兰宏、武装部干事潘作荣带队,占领白骨山,形成四面包围步步围营的攻势。在围剿中,驮龙公社民兵冲进上石街内,抓获了一名从玉林地区到上石做生意的男青年,馗塘大队民兵拉这个人去枪杀了。寨安公社民兵在白骨山也抓获板旺大队那怀屯农民“上石农总”参谋陆华松,押到马垌大队板马屯时,被板墩大队民兵枪杀了。这次围剿由于事先没有得到广西军区同意,因此,县人武部阎凤奎于24日下午下令民兵撤离了阵地。

4月30日,广西军区根据广州军区的指示精神,调动军队对“上石农总”开始进行武装围剿。这天上午夏石公社人武部部长李荣华被召到宁明县人武部,县人武部副部长阎凤奎告诉李荣华说:中央已批准定“上石农总”为反动组织,要李荣华回去组织两个民兵小组配合部队行动。一个组在公社待命,另一个组到那怀屯接应宁明机场部队。当天晚上,由广西军区作战处副处长和南宁军分区副司令员贾焕雨、县人武部政委许鹏、副部长阎凤奎、夏石公社革委会主任郑旭春等人组成围剿指挥部。县人武部许鹏任指挥长,阎凤奎、郑旭春任副指挥长。通过广西军区调动崇左县驻军六五〇部队、宁明驻军6881部队各一个连,宁明机场驻军2个连,凭祥边防部队4个连,共8个正规军连队和夏石公社民兵配合,在贾焕雨和广西军区施鸿相副处长的亲自指挥下,各部队于4月30日分别从营地出发,5月1日黎明前按原计划占领各高地,封锁交通要道,然后逼近村庄,进行搜索。在强大的正规军和民兵的攻势下,枪声稀发,于5月1日上午拿下了“上石农总”。缴获轻机枪一挺、步枪27支、手枪2支、手榴弹7枚,各种子弹284发。先后抓获了“上石农总”大小头目三、四十人,全部关押在上石粮所旧粮仓里。即时,施鸿相、贾焕雨、许鹏等组成“上石农总”反动组织破案指挥所,将抓获的俘虏交县公检法军管会,由公安局副局长莫树田、秘书黄显辉、干部厐玉田、黄俊等人审讯和整理围剿破获“上石农总”反动组织的材料上报。

在第二次围剿“上石农总”的同时,为了防止“上石农总”成员向越南逃跑,阎凤奎派人武部参谋陈万春带领县中队班长秦家祥、战士胡刚隆和夏石公社原党委副书记巫德仁、政工组长赵宗能、武装部副部长梁振积和友谊关检查站刘副站长一同到油隘、板旺两个边境大队组织民兵防守卡路。陈万春、巫德仁等人到达板旺后,5月1日上午在伏波林场,陈万春布置板旺民兵纠察队副队长凌林镇派人去抓“上石农总板旺分团”的几个负责人。陈万春说:“接上级通知,现在要抓几个坏头头,如果不抓,他们就跑到越南去”。凌林镇即派民兵黄炳汉、农泽田、农志民等人到板斗屯抓何国华(板旺分团团长)、赵德春(成员),凌林镇带领蒙卫轩、农美儒、黄必能等10人到板旺弄怀屯抓黄浩芬(板旺分团副团长),到上谷祖屯抓农业经(板旺分团参谋长),所抓得的人都押到伏波林站关押。5月2日,陈万春、巫德仁对凌林镇说:“决定在5月3日召开板旺大队全体社员大会,批斗何国华、黄浩芬、农业经、赵德春,如果有四类分子不老实守法也抓来陪斗”。他们研究了要抓的名单后,陈万春安排凌林镇主持会议,黄振华(油隘大队治保主任、纠察队副队长)讲话。黄振华说不知道讲,陈万春便叫巫德仁写好发言稿交给黄讲。发言稿的主要内容是说纠察队是保卫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坏人的啦;“上石农总”是反动组织等。5月3日早饭后,凌林镇派蒙卫宣带领农美儒、凌瑞光、何国富到板标屯抓黄尚宏、现管反革命分子黄鸿;另派民兵黄炳汉和李焕珠到那民屯抓农善良。他们各自把人抓到后,直接押送到n果屯会场。5月3日下午,陈万春布置马耀珠(板旺纠察队班长)做好枪杀何国华等7人的射手。马耀珠即说班里的青年人多,提出由板旺第三班作射手较好,陈接受了马的意见后,便安排马耀珠班在会场外面放哨。批斗大会一开始,凌林镇首先让北山驻军副指导员韦××讲话,他主要表示部队坚决支持群众的行动。接着由黄振华按照巫德仁写的稿子讲话。黄的讲话结束后,事先受陈万春布置的群众立即上去对何国华、赵德春、农业经、农善良、黄浩芬、黄鸿、黄尚宏进行拳打脚踢,枪管捅打等。当何国华等7人被打得头破血流,九死一生之后,黄振华又按照巫德仁的事先安排,问群众说:“对这些人如何处理?”群众随即答说:“杀啊!”陈万春马上说:“把他们拉出去!”于是,凌林镇立即叫第三班纠察队长何国富、赵必能、凌瑞光、农美儒、凌日均、蒙卫宣、黄国培等蜂拥而上和黄振华一起将何国华、赵德春、农业经、农善良、黄浩芬、黄鸿、黄尚宏等7人押送到会场东侧一百余米远的荒坡上枪杀了。

5月4日,“上石农总”成员秦忠芬、闭日明、黄日东等4名俘虏由两名解放军战士押去沟边挑水,油隘大队民兵廖日强(逃到越南已死),赵必能发现后,持枪从后面跟上,当秦忠芬等4人从沟边挑水上坡时,廖日强、赵必能便开枪对他们4人射击,当场开枪打死了秦忠芬等3人,黄日东受伤逃跑。

5月1日,解放军进驻上石后,县人武部政委兼县革委会主任许鹏根据上级的指示,从上石打电话给县人武部部长温福伡(县革委副主任),要抽调各机关一些干部组成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到上石大队搞好生产,抓好阶级斗争,清理“上石农总”。温福伡提出名单并找县革委会第一副主任吕锦德(原县委副书记)商量后,决定由县革委副主任蔡建平(原县委副书记)和县革委常委李盛南(原县经委副主任)率领刘吉兴、李成、农秀琼等20多名宣传队员进驻上石大队后,收集、整理材料,写了《“上石农总”十大罪状》,5月22日,县革委将它加上按语,转发到全县各单位,对照学习,深挖“上石农总”。5月27日,县革委宣传队又拟写了一篇《中国赫鲁晓夫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罪证——上石大队资本主义复辟的十大表现必须批判》,并以县革委(68)第29号文件印发至各公社、大队、农林场、各中小学和县直机关各单位,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对“上石农总”的批判。5月30日,县革委召开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许鹏在会上说:彻底查清“阶级敌人,要充分发动群众坚决处理,不能手软”。因此,在夏石公社又先后有61人被民兵和群众打死,有34人不堪忍受严刑拷打而自杀,有8人失踪。

6月15日,许鹏主持召开县革委常委会议,温福伡、阎凤奎、吕锦德、农威丰、方锦易、徐庆源、李盛南、梁兴才等出席,莫树田列席,研究给被抓获的“上石农总”成员办理逮捕和判刑手续。阎凤奎在会上介绍“上石农总”案情后,会议同意军管会上报中央审批,拟定枪毙赵魁堂、农浩泽、刘深海、岑立舒等4人;判处陆毅、赵必兰死刑、缓2年执行(1972年赵死在狱中);判处赵必禄、岑振烈2人无期徒刑。7月8日至9日,县革委常委再次开会研究“上石农总”案。再拟定判处周尚余死刑;判处李南甫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陆宗勋、农仕球、曾令龙、蔡致荣无期徒刑(农仕球死在劳改农场);判处吴子高、杨源和、农富川、梁患丰各有期徒刑20年,(吴子高死在劳改农场);判处唐仕强、谢仁、农子功各有期徒刑15年;判处黄彪、钟建国各有期徒刑10年;判处全刚权、冯贤、黄加秋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秦文荣有期徒刑12年;判处李中兴、刘树南、黄日光、农建国、陆景斌、甘巨贤、庞国强、刘子功、黄安息、农耀宏、周桂兴等12人交由生产队管制劳动3年,戴上反革命分子的帽子。县革委研究判处上述人员各种徒刑上报后,南宁地区革委保卫组和广西革委保卫组均有改动。当时判处赵必福死刑,直至1976年才批准执行枪决。

8月9日,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广西军区联合印发《关于“广西四·二二农总宁明上石地区分部”反革命罪行的公告》。《公告》除了列举“上石农总”的“罪行”外,还把赵魁堂、赵必福、赵必禄、陆毅、刘深海、农浩泽、岑立舒、刘锡荣等9人带着刑具的照片印在上面,在照片下分别列举了各人的“罪恶”。《公告》说:“上石农总分部虽然被我们摧垮了,但是他们的黑后台还没有全部揪出来”。因此,《公告》号召,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所谓“革命大批判,开展‘三查’运动,认真清理阶级队伍,向阶级敌人发动猛烈地进攻,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敌人,全面落实中央《‘七·三’布告》、《‘七·二四’布告》,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全面胜利。”

广西区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保卫组,在8月9日,批准判处刘深海、陆毅、赵必福、赵魁堂等4人死刑,对4人的死刑案,报请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后,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76年1月22日,以革保刑复字(68)第34号文,批复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复:你院核报宁明县“上石农总”反动组织一案,经自治区党委1975年12月25日批准,判处罪犯赵魁堂、赵必福、陆毅、刘深海等4名死刑,立即执行;判处罪犯农浩泽、岑立舒2名无期徒刑;判处罪犯黄振烈有期徒刑20年;判处罪犯周尚余、赵必禄2名各有期徒刑15年。

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76年1月25日,在宁明县中学广场召开万人公判大会,对赵魁堂、陆毅、赵必福、刘深海宣判极刑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上石农总”案,从1968年4月到1976年1月赵魁堂等4人被枪决止,总计死亡115人(其中枪决4人,在关押中死亡1人,判刑后死在劳改场3人;被民兵和群众打死73人,自杀34人。),被判无期徒刑3人;被判有期徒刑27人;被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受劳动管制的12人;失踪8人;被打致残1人。


(三)


打倒“四人帮”以后,广西区党委和南宁地委对“上石农总”一案十分关心,指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明县公、检、法三家组成联合复查组,于1980年6月26日至7月22日,深入上石地区,对“上石农总”一案进行了反复查证核实,写出了《关于对“上石农总”反动组织一案复查情况的报告》。《报告》认为原认定“上石农总”的所谓罪行都是不切实际的。《报告》指出:

(一)原认定“上石农总”组织成员的政治严重不纯。经过复查组向参加办理这一案件的人了解,他们当时根据县人武部少数领导人的意见,为了“防止树敌过多,以免扩大打击面”,把大批参加“上石农总”组织的基本群众不作成员统计,把500多名成员压缩为240人,又再由240人压缩为经常参加活动的143人。把一些不参加的“不纯”分子,也一律列为经常参加活动的比例。同时,就是当时所认为的“不纯”分子的数字也根本没有很好地进行核对。因此,复查认为,参加“上石农总”组织的成员大多数都是基本群众,并不是原来所说的,大多数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和他们的子女及社会残渣。

(二)原认定“上石农总”的核心成员是由两个反革命组织勾结组成的。经过复查后认为,这两个所谓反革命集团案根本不构成。所谓“青年党”是1958年7月的一个晚上,当时年龄仅16岁的曾令龙(岁数最大)和7个十三、四岁的少年在村旁水塘边乘凉时闲谈中说的。黄彪说:“陆崇儒有一个组织(实际没有),叫我们去参加”。曾令龙则说:“我们年轻人自己单独组织一个。”大家同意后就议论组织名称,有的说“青年党”,有的说“红旗党”。最后定为“青年党”。后来也没有提出任何行动纲领,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活动。而是他们随便说出来的东西。另一个关于“左江游击队”(又称“珠江〇三分队”),也是曾令龙胡说出来的。曾令龙因在1963年、64年任生产队记分员时,由于生活困难,挪用了小队公款50元现金。1965年5月开展“四清”运动时,曾令龙听说对贪污挪用公款不归还,就会被揪斗。曾令龙却无钱还款,又害怕批斗,为了归还小队公款,于是就想出一个办法。欺骗马琼生、赵必福、赵必禄、赵必兰等人说现在有一个组织,如果交一份申请书和组织费,参加进去,将来可以发武器,发工资等。赵必福等人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参加这个组织,并问这个组织叫什么名称,好写申请书。曾令龙就糊乱讲了一个名称,叫“青年党珠江纵队左江〇三分队”。骗取了赵必福等19人写了申请书,有15人交了组织费共77元。曾令龙得到这些钱后,归还了生产队50元公款,拿着余下的钱和女友黄燕蛟到南宁玩了几天,回来后欺骗参加的人,说是到南宁找领导接头,领导去广州开会了。接不上头。后来赵必兰、赵必禄要求曾令龙带他们去与领导见面,曾即带赵必兰等到凭祥市去与“领导”会面。到凭祥后,曾令龙对赵必兰、赵必禄说自己先去找领导,曾去找领导回来后对他们说:领导不在,无法会面。时间一天天过去,毫无动静,因此,大家都对曾产生了怀疑,曾为了表白自己说的组织是真的,就故意把在那板水库做工时认识南宁地委一位姓韦的干部给他的一封信和宁明县人武部的一个信封拿给大家看,说这就是上级领导来信指示工作信件。大家一看,人武部的信只是一个空信封,地委姓韦的写给他的信也只讲一些日常生活之事。大家察觉到是受曾令龙欺骗之后就叫曾退回申请书和钱。因此,曾令龙被迫杀大猪卖,把钱归还大家。据此,曾令龙组织的所谓“左江游击队”反革命组织,实际是为了骗钱而捏造的,没有任何反革命目的和活动。所以,复查认为不应定为反革命集团而应予纠正。

(三)从“上石农总”的活动看,因派性斗争需要,有过抢夺民兵枪支,扣押油隘边防执勤解放军和到派出所进行打、砸、抢活动是事实。但他们没有任何反革命计划和纲领,不能认定为反革命组织。

(四)原判将一些落后和错误言论,都当作反革命言论,定为恶毒攻击罪。如赵魁堂说:“现在共产党领导不好,人民不自由,过去国民党多自由,爱去那里都得,现在象关鸡一样”。还说:“现在个个读语录,难道毛主席的书是天书吗?天天读几条语录,将来我们的子弟都成文盲了。”刘锡荣说:“留够口粮,再交公粮,没有余粮不交公粮。”陆毅说:“可以分田到户,自种自收,自由开荒,自由买卖,……”。复查认为,这些出自对当时农村经济政策的不满言论,但不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行动纲领。

《复查报告》最后认为,“上石农总”是在“广西四·二二”刘锡荣的指导和布置下,按照“广西四·二二”指挥部的组织《编制》机构,以派性建立起来的,不是以曾令龙为首所谓两个反革命集团勾结组织起来的。整个组织成员也不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子女和社会残渣占多数,而绝大多数成员也是从派性出发,参加这个组织。这个组织也没有制定什么反革命计划和行动纲领。据此,对“上石农总”不应定为反动组织,应定为群众组织,予以平反。

1981年7月27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以[80]刑监字第149号文给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批复说:原认定“农总宁明县上石地区分部”为反动组织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对有关人员也分别作出了如下处理:

陆毅、赵必福、赵魁堂等3人,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属于冤杀。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刘深海,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当的。应撤销原判。但刘于1968年2月强奸妇女一人,已构成强奸罪,论罪应判有期徒刑,属于错杀;

岑立舒、农浩泽、赵必禄、周尚余等4人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属于错判,应撤销原判,宣告无罪释放;

刘锡荣,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罪判无期徒刑不当,应撤销原判。但刘锡荣带领数人炸毁原区林业厅办公大楼,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已构成爆炸罪。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可免予刑事处分;

岑振烈,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现行反革命判有期徒刑20年不当,应撤销原判。但岑振烈使用他人盗窃耕牛9头,已构成盗窃罪,可以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

对1976年1月22日发出的革保刑复字[68]第43号批复,予以撤销。要求地区按新的批复进行改判和做好善后工作。根据这一精神,对原属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法院判刑的其他人,都先后撤销了原判,予以无罪释放。

宁明县人民法院根据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文号,从1981年起,分别做好改判工作。对已执行枪决的陆毅、赵必福、赵魁堂、刘深海等4人,认定属于冤杀3人,错杀1人。对已死在监狱和死在劳改场的赵必兰、农仕球、吴子高、甘树能等4人,给予平反,宣告无罪;原判20年的岑振烈改判为12年,对曾令龙原判15年徒刑的改判为13年;对原判无期徒刑的刘锡荣、岑立舒、农浩泽等4人,刘锡荣免于刑事处分,其余3人宣告无罪释放;对原判处20年徒刑的陆崇勋、农付川、李南甫等3人,宣告无罪释放;对原判17年的杨立和、杨标和,宣告无罪释放;对原判15年徒刑郭建文、周尚义、谢仁、赵必禄、农锡林等5人,宣告无罪释放;对原判处12年徒刑的农子功、梁惠丰、秦文荣、蔡致荣等4人,宣告无罪释放;对原判钟建国10年、黄桂新7年、钟志孙6年、冯贤和黄彪各5年也都宣告无罪释放。

为了彻底平反这一冤案,做好善后工作,南宁地区政法委员会于1981年8月15日,又给广西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写报告,提出“对被害人员不但在政治上平反,在经济上也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解决他们的生活、生产的困难”。因此,地区和宁明县、凭祥市在当地召开了群众大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宣布平反。召开了有牵连的3个公社22个大小队干部和群众代表会议,对这一案带来的创伤,层层做了大量的愈合工作,拨出了专款,对被害人和他们的家属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了一些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对制造这一冤案的炮制者、杀人者,在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中,作了相应处理,消除了民愤。

(根据县处遗办关于“上石农总”冤假错案的调查平反材料,宁明县公检法对“上石农总”人员赵魁堂、赵必禄、刘深海、刘锡荣、陆毅、农子功、岑振烈等30人的判刑材料,县法院对这些人员的复查认定材料,公检法对“上石农总”的复查认定材料,南宁地区文革大事记、文革大事件的材料和县“处遗”办陈万春在“文革”中主谋策划成批杀人调查材料综合整理)



“中国青年党”被判刑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县革委会

处理意见

专区公检法军

管会处理意见

专区革委会意见

1979年以后改判

陈韬

25

富农

判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错杀

黄权

24

贫农

农民

判死刑立即执行

判20年

判20年

杀人、诈骗犯判刑15年

林春初

28

中农

农民

判死刑立即执行

判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执行

错杀

王石养

38

富农

判死刑立即执行

判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执行

冤杀

韦启东

48

中农

反革命分子

判无期徒刑

判10年

判10年

无罪

汤成寿

48

中农

土匪

判无期徒刑

判15年

判15年

无罪

农志强

21

富农

学生

判无期徒刑

判10年

判10年

无罪

张善仁

46

中农

土匪

判无期徒刑

判无期徒刑

判无期徒刑

无罪

廖善党

27

贫农

农民

判20年

判10年

判10年

盗窃罪

农世强

23

地主

农民

判20年

判5年

判5年

免刑事处分

农江祥

18

地主

学生

判20年

判8年

判8年

盗窃、诈骗

陈伟

28

富农

学生

判20年

判8年

判8年

无罪

凌进保

27

贫农

学生

判15年

判7年

判10年

盗窃罪

黄育明

28

中农

学生

判15年

判7年

判7年

无罪

农积凛

42

上中农

学生

判15年

戴反革命分子帽依法管制生产

同意军管会意见

脱帽

洞如明

48

贫农

农民

判15年

判7年

同意军管会意见

无罪

黄日邦

34

贫农

学生

判15年

判15年

同意军管会意见

盗窃罪判11年

韦权飞

30

下中农

学生

判15年

交群众批判教育释放

同意军管会意见

无档案材料

陆国辉

24

贫农

农民

判10年

判5年

判5年

杀人、盗窃罪

钟宝成

另案处理



上石农总被判刑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县公检法军管会判刑

县法院改判

备注

时间

刑期

时间

刑期

刘深海

52

贫农

惯偷

1976年1月19日

死刑

1981年10月14日

错杀

-

陆毅

39

贫农

-

1976年1月19日

死刑

1981年10月10日

冤杀

-

赵必福

40

中农

-

1976年1月19日

死刑

1981年10月10日

冤杀

-

赵魁堂

59

贫农

流氓

1976年1月19日

死刑

1981年10月10日

冤杀

-

郭建民

23

贫民

贫民

1969年2月10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农仕球

43

贫农

-

1969年2月10日

20年

1981年10月10日

无罪

死于劳改场

农子功

43

贫农

贫农

1968年12月28日

12年

1981年10月

无罪

-

甘树能

40

贫农

贫农

1968年12月3日

8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死于劳改场

钟志孙

28

中农

中农

1968年12月28日

6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

冯权

46

地主

地主

1968年12月2日

5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

农建和

20

贫农

贫农

1968年12月2日

8年

1981年10月11日

免刑事处分

-

黄彪

-

-

-

-

5年

-

-

不见档案


受判刑人员档案存宁明县法院、凭祥市法院。



上石农总被判刑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县公检法军管会判刑

县法院改判

备注

时间

刑期

时间

刑期

曾令龙

27

贫农

贫农

1969年2月21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13年

-

周尚余

53

中农

-

1976年1月25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陆崇勋

50

伪军官

1968年12月4日

20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吴子高

26

贫民

-

1968年12月20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农付川

47

-

-

1968年12月2日

20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谢仁

-

-

-

1968年12月2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杨立和

26

地主

-

1968年12月3日

17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黄桂新

21

-

-

1969年2月10日

7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

梁惠丰

47

贫农

-

1968年12月20日

12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

秦文荣

23

-

-

1968年12月20日

12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

钟建国

66

贫农

流氓

1968年9月3日

10年

1981年10月19日

无罪

-

蔡致荣

29

贫农

-

1968年12月2日

12年

1981年10月9日

无罪

-


受判刑人员档案存宁明县法院、凭祥市法院。



上石农总被判刑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县公检法军管会判刑

县法院改判

备注

时间

刑期

时间

刑期

岑立舒

46

-

-

1976年1月25日

无期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农浩泽

41

中农

-

1979年1月25日

无期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1958年贪污被判刑5年

赵必禄

31

中农

中农

1979年1月25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岑振烈

53

中农

坏分子

1979年1月25日

20年

1981年9月28日

12年

-

刘锡荣

42

地主

-

1976年1月25日

无期

1981年9月28日

免刑事处分

-

李南甫

24

-

-

1968年9月3日

20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

农锡林

40

贫农

-

1969年6月10日

15年

1981年9月28日

无罪

劳释犯

赵必兰

37

贫农

-

-

-

1981年10月15日

无罪

1968年5月拘留,

1972年死于监狱。

钟英荣

36

贫农

-

-

-

-

-

教育释放


受判刑人员档案存宁明县法院、凭祥市法院。




“文革”初期县委领导班子


县委书记: 李凤喜

县委副书记: 吕锦德 蔡建平




“文革”初期县政府领导班子


县长: 黄为聪

副县长:何汉杰 潘春堂 王学义 徐庆源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二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