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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上海市上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大陆蒙难志士协会”的反革命集团的刑事判决书
1965.02.25;(63)上法刑字第195号


公诉人:上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志繁

第一被告人:黄晓阳,男,42岁,浙江宁波人,住本市淮海中路925弄6号,现在押。

第二被告人:缪永年,男,39岁,浙江宁波人,住本市南京西路646弄19号,现在押。

第三被告人:刘文良,男,31岁,江苏海门人,住本市惠民路379弄7号,现在押。

第四被告人:高家刚,男,34岁,江苏南京人,住本市南昌路29弄3号,现在押。

第五被告人:刘家庆,男,31岁,浙江宁波人,住本市成都北路116弄81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集团

本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

以第一被告人黄晓阳为首,与第二被告人缪永年、第四被告人高家刚、第五被告人刘家庆等四人,于1958年冬密谋组织“大陆蒙难志士协会”的反革命集团。黄犯晓阳自充“主席兼外交部长”,缪犯永年为“付主席兼宣传部长”、高犯家刚为“公安部长”、刘犯家庆为“文化部长”。1961年黄犯晓阳又发展第三被告人刘文良与竺犯文奎(已另案判处)等多人为“中央委员”。拟定反革命纲领,确定组织路线,策划组织反革命成员逃往香港企图建立反革命分支机构,妄图内外勾结推翻人民民主政权。

第一被告人黄晓阳本是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一贯仇视人民民主制度,主谋组织反革命集团,散布反革命言论,发展人员,亲拟“反革命纲领”,制订组织路线,编写反动“欢迎词”确定反革命“纪念日”“纪念馆”。并包庇潜逃的劳改分子第二被告人缪永年,掩护资助潜藏于浙江,秘密通信。同时积极策动组织第三被告人刘文良等反革命分子越境逃港叛国投敌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在逮捕后仍不思悔改,抗拒改造。

第二被告人缪永年,亦是个坚不悔改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积极共谋策划组织反革命集团,一贯散布反革命言论,思想极为反动,曾被送劳动教养,竟抗拒改造,于1962年潜逃来沪,与黄犯晓阳取得密切联系后隐藏于浙江。当美帝国主义策动蒋匪妄图窜犯我沿海地区之际,认为反革命复辟时机已到,与黄犯晓阳以暗语通信,并图偷越边境叛国投敌,积极从事颠覆人民民主政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

第三被告人刘文良,富农家庭出身,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积极参加黄犯晓阳为首的反革命集团。1962年4月与反革命分子竺文奎组织多人,筹措反革命经费,潜往边境,正在偷越时,为我边防人员截获,经教育后,拒不悔改,竟又去南京组织发展人员准备第二次偷渡,同时并参与竺犯文奎为首组织的“自由亚洲反共联盟”反革命集团,充当“付主席”继续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

第四被告人高家刚,平时思想反动,仇视人民民主制度,积极参与黄犯晓阳组织反革命集团,共同策划反革命组织路线。1962年包庇潜逃的劳教分子缪永年,帮助计谋逃港,并积极联络组织多人策动偷越边境叛国投敌的阴谋活动。

第五被告人刘家庆,仇视人民民主制度,积极参与黄犯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组织,共同策划反革命的阴谋活动。于1962年仍与高犯家刚密议偷越边境叛国投敌。

综上事实,被告人黄犯晓阳、缪犯永年、刘犯文良、高犯家刚、刘犯家庆,共同组织反革命集团,妄图颠覆我人民民主政权,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罪行严重。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对以上五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分别予以惩处。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二项、第十条三项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特作判决如下:

判处第一被告人黄晓阳无期徒刑。

判处第二被告人缪永年有期徒刑20年。

判处第三被告人刘文良有期徒刑20年。

判处第四被告人高家刚有期徒刑10年。

判处第五被告人刘家庆有期徒刑5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5年2月25日
上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员 任汉丞

人民陪审员 翟明江

人民陪审员 梅秀娥

 1965年2月27日发出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朱金凤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