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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关于给林舜英平反的判决书
1980.01.30;78申(70)军管刑字第376号
林舜英,又名林素芝,女,一九一一年出生,广西省永福县人。原系南京立新纸制品厂工人,因现行反革命案件。于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女不服,提出申诉。现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林舜英攻击领袖问题经复查,林在一九六六年期间,确实与陈明勇、张稼山、方子奋等人有所议论,主要是针对林彪“四人帮”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满,但其中说过比啥不当的话,并未构成犯罪。原判认定林舜英支持李立荣进行反革命活动与事实不符,予以否定。原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系属错判,应予纠正,平反昭雪。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70)军管刑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宣告林舜英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由本院移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员 周曾德 |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