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Navigation Links.
Collapse 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
Expand 一,有关文化大革命的中共文件、指示和公报一,有关文化大革命的中共文件、指示和公报
Expand 二,毛泽东关于文化大革命的讲话、指示和文章二,毛泽东关于文化大革命的讲话、指示和文章
Expand 三,林彪关于文化大革命的讲话、指示和文章三,林彪关于文化大革命的讲话、指示和文章
Expand 四,中央首长关于文化大革命的讲话和指示四,中央首长关于文化大革命的讲话和指示
Expand 五,有关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报刊社论文章五,有关文化大革命的重要报刊社论文章
Expand 六,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群众运动重要文献六,文化大革命中红卫兵、群众运动重要文献
Expand 七,文化大革命中的异端思潮和公民异议的重要文献七,文化大革命中的异端思潮和公民异议的重要文献
Expand 八,文化大革命的各类大事记和辞典八,文化大革命的各类大事记和辞典
Collapse 九,文革中的特殊档案:检查、交代、申诉书、请罪书、遗书等九,文革中的特殊档案:检查、交代、申诉书、请罪书、遗书等
Expand 中国反右运动数据库,1957-中国反右运动数据库,1957-
Expand 中国大跃进-大饥荒数据库,1958-1962中国大跃进-大饥荒数据库,1958-1962
Expand 中国五十年代初中期的政治运动数据库:从土地改革到公私合营,1949-1956中国五十年代初中期的政治运动数据库:从土地改革到公私合营,1949-1956
文章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关于给林舜英平反的判决书
1980.01.30;78申(70)军管刑字第376号


林舜英,又名林素芝,女,一九一一年出生,广西省永福县人。原系南京立新纸制品厂工人,因现行反革命案件。于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女不服,提出申诉。现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林舜英攻击领袖问题经复查,林在一九六六年期间,确实与陈明勇、张稼山、方子奋等人有所议论,主要是针对林彪“四人帮”推行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满,但其中说过比啥不当的话,并未构成犯罪。原判认定林舜英支持李立荣进行反革命活动与事实不符,予以否定。原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系属错判,应予纠正,平反昭雪。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公检法军管会(70)军管刑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宣告林舜英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由本院移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 判 员 周曾德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 记 员 罗永平
一九八〇年元月三十日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