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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刘结挺、张西挺反革命案件的检察起诉和审判情况
1982.05.14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昨(13)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会上,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善搏作了关于对刘结挺、张西挺反革命案的检察起诉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子英作了关于审判刘结挺、张西挺反革命案件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说:今年3月6日至3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结挺、张西挺进行了公开审判,确认刘、张两犯乘“文化大革命”动乱之机,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根据刘、张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应负的罪责,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刘结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张西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刘、张两犯不服,以“认识问题”,“是错误”,“不是犯罪”为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张两犯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结挺、张西挺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现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至于邓兴国、黄廉、周家喻反革命案,在审判刘、张两犯之前,已由成都、重庆两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公开审判。判处邓兴国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黄廉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周家喻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2年5月14日《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