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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對陈励耘免予起诉决定书
1982.03.10; 〔82〕军检免字第10号




被告人陈励耘,男,现年63岁,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38年3月入伍,同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五军政委。因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于1971年9月20日隔离审查,1980年7月29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励耘一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侦查终结,于1981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提请起诉。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陈励耘犯有以下罪行:


1971年3月31日晚至4月1日,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根据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在"准备阶段"建立"指挥班子"的"实施要点",召集《纪要》中确定的指挥班子成员陈励耘、南京军区空军原政委江腾蛟、空军第四军政委王维国以及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在上海岳阳路原少年科技站秘密开会。会前,林立果派林彪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于新野专程去杭州接陈励耘。陈在于新野陪同下,于3月31日晚赶到上海参加了会议。会上,林立果指定陈励耘为杭州的"头",陈励耘接受了委派。


以上罪行,经审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供认不讳。


被告人陈励耘积极追随林彪,参予林彪的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参加反革命罪。鉴于未发现被告人陈励耘参加"上海会议"后有新的犯罪活动,罪行较轻。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免于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长 于克法
1982年3月10日

来源:根据网络材料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