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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戚本禹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1983.04.22 – 1983.11.0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3)京检分审字第42号


被告人戚本禹,男,现年51岁,山东省威海市人。原任《红旗》杂志社历史组组长,在“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等职。因反革命罪,1980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特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戚本禹在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期间,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犯有下列罪行:

一、诬陷并煽动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彭真,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被告人戚本禹在1967年7月16日、18日、19日3次会议上,分别对参加会议的在京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负责人和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以及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诬陷说:“什么刘少奇,什么彭德怀,什么邓小平,什么贺龙,什么彭真这些人,彭、罗、陆、杨都是卖国求荣的,杀人不眨眼的江洋大盗”。“彭德怀、贺龙都是吃人的老虎”,“杀人不眨眼的野心家”。“彭德怀、罗瑞卿血债累累”。并且,煽动说:“不仅刘少奇,什么邓小平、陶铸、彭德怀、彭真、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统统都要批判”,“切不要对他们发善心”。“不把他们批倒”,“你们领袖之类的”,“都要抓起来,杀头!”

被告人戚本禹于1967年1月12日在钓鱼台16楼,召集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些人开会说:“中南海冷冷清清,外面轰轰烈烈”,“刘、邓、陶在中南海很舒服,你们为什么不去斗他们”。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当晚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七八十人闯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对他们进行围斗。同年7月14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一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周恩来总理,要求开会当面批判刘少奇。戚本禹收到信后,却把信送给江青、康生、陈伯达。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擅自决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斗。7月18日凌晨,戚本禹在人民大会堂召集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开会说:“前几天中南海围斗了刘少奇,规模小,有人围斗他总是好,但是火力不强”。“对刘、邓、陶面对面斗争”,“这是你们相当时期头等重要的任务”。“要使他们威风扫地,要杀气腾腾”,“可以低头弯腰”。并布置说:“搞几个战斗组织,有的搞刘少奇,有的搞邓小平,有的搞陶铸。王光美、卓琳也要搞。”在戚本禹的组织、煽动下,当天中南海300余人批斗了刘少奇、王光美,强迫低头弯腰。嗣后又多次批斗了刘少奇和王光美,邓小平和卓琳,陶铸和曾志,进行人身迫害,并先后抄了他们的家。

被告人戚本禹于1967年1月12日,在钓鱼台召集中央办公厅的一些人开会,诬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军阀”等,指使一些人逼迫曾任朱德秘书的曹全夫揭发朱德和康克清的所谓问题。戚本禹还煽动说:“你们可以贴大字报揭发,可以去妇联点火。”当天晚上,中央办公厅的一些人闯进朱德的住所,围斗了康克清,在中南海西门等处,张贴了诬陷朱德的大标语、大字报。1月底,戚本禹接见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些人,又煽动说:“孙泱(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给朱德当过秘书,你们通过孙泱可以搞朱德的问题,不要有顾虑。”在戚本禹的煽动下,“打倒朱德”、“朱德是大军阀”的大字报、大标语在北京市街头广为张贴。

被告人戚本禹伙同关锋,早在1966年6月16日就联名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写信诬陷:“彭德怀到三线以后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的活动”,“直到现在还是一面黑旗”,“要彻底消除这个隐患”。同年12月26日,即彭德怀被戚本禹指使的学生从四川省挟持回到北京的前一天,戚本禹写信给江青说:“彭德怀现在已经被红卫兵抓住,一二日内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学生,已经做好了斗争的准备。”1967年7月,戚本禹指使韩爱晶和王大宾组织实施对彭德怀的批斗迫害。7月19日,韩爱晶纠集北京航空学院的几十个人“审斗”彭德怀。在“审斗”中,韩爱晶首先动手殴打,随后一些人又拳打脚踢,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伤及肺部,造成重伤。7月26日,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联合召开万人批斗大会,彭德怀被批斗后又被押上卡车上街游斗,再次惨遭迫害。

二、诬陷和煽动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处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

1966年12月14日,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19日,张霖之被北京矿业学院一些人非法扣押。24日,戚本禹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说:“煤炭部领导,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没干好事,煤炭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我们的炮火还不够,还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连续多次对张霖之进行批斗、刑讯、毒打。张霖之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戚本禹于1966年6月16日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让他们还坐在北京市委书记处,他们会搞阴谋、搞破坏”。

三、策动打、砸、抢,使国家文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戚本禹在1966年10月指使《红旗》杂志社林杰派北京师范大学谭厚兰带人到山东曲阜县“造孔家店的反”。11月9日,谭厚兰带100余人到曲阜,串连当地一些人,成立了“彻底捣毁孔家店革命造反联络站”,召开“彻底捣毁孔家店誓师大会”,煽动砸毁孔庙、孔府、孔林,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遭到严重毁坏。

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本禹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第137条聚众“打砸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云阁
孙成霞
书记员 阎枚
1983年4月22日


对被告人戚本禹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 赵云阁

1983.05.20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现在,我就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性质和主要情节以及他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如下发言:

首先,被告人戚本禹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煽动者。

就此,我发表以下4点意见:

第一,庭审调查证明,戚本禹在1967年7月16日、18、19日的三次会议上,肆意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给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强加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诬陷的性质和情节,都是十分严重的。特别是他在16日的诬陷活动,主要是对在京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负责人和当时所谓“五大领袖”的聂元梓、蒯大富、王大宾、韩爱晶、谭厚兰等人进行的。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制造了混乱,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搞乱中夺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第二,戚本禹在1967年1月12日,在钓鱼台召集中南海机关一些人开会,积极煽动了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人身迫害。他在煽动时说:“有些事中央不好说,你们群众干了,框框就打破了。”有人提出:“刘少奇那里有警卫,进不去。”戚本禹说:“如果警卫不让进,你们可以质问他,是当革命派,还是当保皇派?”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当天晚上,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七八十人先后冲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进行了围攻批斗。1967年7月初,江青、康生、陈伯达策划:“要把刘少奇批得比托洛茨基还要臭。”于是戚本禹又煽动中南海机关一些人,在7月14日,强迫刘少奇主席出来看大字报,并进行围斗,对刘少奇主席又一次实施了人身迫害。当日晚,围斗刘少奇主席的人把这次围斗的情况专题报给了戚本禹。就在这一天,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并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开大会,“批斗刘少奇”。戚本禹不把这封信送给周总理,竟然在信上批道:“请康生、陈伯达、江青决定”。陈伯达将信中要求“批斗刘少奇”,改为“批斗刘、邓、陶夫妇”,江青、康生又提出要“批斗并抄家”。7月17日晚,趁毛主席去南方视察的机会,江青、康生、陈伯达、戚本禹等一伙,在人民大会堂擅自决定了对刘、邓、陶夫妇进行批斗。

接着,戚本禹不仅煽动并且具体组织指挥了对刘少奇主席、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的人身迫害。他同江青等人在17日连夜策划以后,18日凌晨1点多钟,亲自召集中南海机关一些人开会,煽动说:“前几天中南海围斗了刘少奇,但规模小,火力不强”,“要紧急动员起来”,对“刘、邓、陶开展面对面的斗争,这是你们相当时期头等重要任务”,批斗时“要有杀劲”,“要杀气腾腾的,可以低头弯腰”,“要使他们威风扫地”,“对他们切不可怜惜,”“要发扬痛打落水狗精神,把他们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并指使马上成立“批斗刘、邓、陶战斗指挥部”,组织队伍,投入激战”。从如何成立“批斗指挥部”,如何搜集所谓“材料”,如何制定“战斗方案”如何分组编队,如何写简报,直到批斗的方式、规模、参加人数、批斗的日期,都是戚本禹亲自安排、亲自决定的。在戚本禹的煽动、策划下,18日晚上,中南海300多人批斗了刘少奇和王光美,并进行人身污辱,低头弯腰,罚站两个多小时。19日,戚本禹又对“批斗刘、邓、陶指挥部”的人说:“昨天斗了刘少奇,会开得很好”,“下一步转入小会”,“王光美的会可以继续开。斗邓、陶争取二三日内准备好”。20日,戚本禹向“指挥部”的人说:“刘的小会可开,对王光美可开大会。”21日,戚本禹又打电话向“指挥部”的人说:“陶铸的会可以开,会议规模一二百人。”23日,戚本禹又指使一些人斗争邓小平。又在戚本禹的具体指挥下,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19日、21日,先后两次批斗了陶铸和曾志;29日,批斗了邓小平和卓琳;24日、26日和8月2日批斗了王光美。并在批斗时先后抄了他们的家。

第三,戚本禹于1967年1月12日,在钓鱼台召集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一些人开会,诬陷朱德委员长“是反毛主席的”,是“大军阀”,“大野心家”,指使他们去反朱德和康克清。有人提出:“我们不了解朱德和康克清的情况。”戚本禹说:“曹全夫原是朱德的秘书,你们可以让他揭发。”会后,秘书局的一些人围斗了曹全夫;当晚,又冲进朱德委员长的住所,围斗了康克清,由于朱德未在家,才免遭迫害。第二天,中南海一些人又到全国妇联去“点火”,贴大字报,诬陷康克清,并在中南海西门、府右街、天安门等处贴出了诬陷朱德委员长的大字报和大标语。

不仅如此,同月底,戚本禹又亲自到中国人民大学煽动说:“孙泱给朱德当过秘书,你们通过孙泱可以搞朱德的问题,不要有顾虑。”于是,人民大学的一些人,连夜在北京的大街上贴出了“打倒朱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阴谋家”等大标语、大字报。嗣后,又发动成立了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地质学院、解放军后勤学院等十几个单位参加的所谓“揪朱联络站”。这个“联络站”又派人四处搜集所谓“材料”,并且编造了诬陷朱德委员长的传单、小报,广为散发。仅《新北大报》就印发50万份,发往全国。

现在,已经彻底查清,在“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上出现的诬陷朱德委员长的活动,主要是戚本禹秉承江青的旨意煽动起来的。

第四,戚本禹在1966年6月16日,伙同关锋联名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写信诬陷彭德怀“到三线后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活动”,“直到现在还是修正主义的一面黑旗”,提出“要彻底清除这个隐患”。到同年12月,戚本禹先后指使北京地质学院的朱成昭和北京航空学院的韩爱晶,派人去四川挟持彭德怀。12月26日,戚奉禹写信向江青报告:“彭德怀现在已经被红卫兵抓住,一二日内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学生,已经作了斗争的准备。”后来康生、陈伯达、戚本禹等在人民大会堂召集北京高等学校的一些人开会,指使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等组织斗争彭德怀的大会。这次会后,戚本禹又指使中央文革办事组人员,通知韩爱晶和王大宾,由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联合起来批斗彭德怀。正是由于戚本禹的煽动和唆使,韩爱晶等人才有恃无恐地对彭德怀实施了严重的人身迫害。1967年7月19日,韩爱晶在北航首次召开的所谓“审斗”会上第一个动手打了彭德怀,随之,一群打手蜂拥而上,拳打脚踢,连续将彭德怀打倒了7次,前额被打出血,肺部受了伤,两根肋骨被打断。彭德怀被送回住所后,胸部疼痛难忍,呼吸困难。就是在彭德怀这样重伤的情况下,7月26日,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又联合召开“批斗彭德怀的万人大会”。会上又搞“喷气式”。会后,又把彭德怀押上卡车进行游斗,由两个人揪着耳朵,一个人托着头,扳着腰,拳打脚踢,从北京航空学院经新街口一直游斗到天安门。这时,彭德怀的手和胳膊全被拧坏,浑身伤痕累累,已经不能行走了,是被人从汽车上抬下来的。

彭德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创造者之一,是一位功勋卓著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受到如此严重的迫害,戚本禹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指出,戚本禹诬陷并煽动迫害刘少奇主席、朱德委员长、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包括他对彭真、贺龙、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诬陷、迫害,完全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恶阴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这些罪行,都是为江青反革命集团实现他们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而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事实足以证明,戚本禹积极实施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反革命罪。

《刑法》第102条还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诬陷、迫害的犯罪活动中,戚本禹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进行宣传煽动。因此,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人戚本禹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其次,被告人戚本禹是诬陷、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在1966年12月14日,江青在人民大会堂一次会议上,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以后,戚本禹立即到北京矿业学院,在全校大会上煽动说:“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是煤炭工业部的头号敌人”,“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随后,张霖之就惨遭迫害,批斗会一场接一场,打得一次比一次凶狠。在12月28日的批斗大会上,张霖之被踢倒在地,脖子后插一个大木牌子,扎得鲜血顺着脖子往下流。斗后,又扒下棉衣,逼迫张霖之在摄氏零下十几度的院子里挨冻。在1967年1月12日的斗争会上,不仅打骂,搞“喷气式”,而且把一个特制的60多斤的大铁帽子戴在张霖之头上,头部被压出条条血印。在一次刑讯中,又揪住张霖之的头发前拉后搡,甚至卡住脖子,逼迫张霖之90度大弯腰站着,当场又把张霖之打倒在地,喊着“一、二、三”,逼迫张霖之在3秒钟之内站起来,3秒内站不起来,就拳打脚踢。在一次游斗张霖之之后,又强迫他站在铁椅子上弯腰“悔罪”,在脖子上挂一个铺盖卷,双手还举着一个“张霖之是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的大牌子。张霖之实在忍受不了,只说了声“累”,又遭毒打,然后又逼迫他站在凳子上大弯腰,举牌子。前后一个月的时间里,张霖之几乎天天遭受摧残,于1967年1月22日被迫害含冤而死。据尸体检验,张霖之遗体鳞伤,浑身紫肿,仅条状伤口和伤痕就达30多处。显然,张霖之之死,是戚本禹诬陷和煽动迫害造成的后果。戚本禹还对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进行了诬陷。显然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因此,我提议法庭依照《刑法》第138条的规定,追究戚本禹的刑事责任,并按照本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严处罚的规定,给戚本禹以应得的惩处。

还有,法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明,谭厚兰等带人到曲阜聚众打、砸、抢,完全是戚本禹指使进行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据统计,谭厚兰等人共毁坏文物6000余件,烧毁古书2700余册,各种字画900多轴,历代石碑1000余座,被毁坏的文物中,有国家一级保护文物70余件,珍版书籍1000多册。

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因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戚本禹是谭厚兰这次聚众“打、砸、抢”的策动者。因此,我提请法庭就戚本禹的这一罪行,按照《刑法》第137条关于聚众“打、砸、抢”罪的规定,和第150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决定对戚本禹的处罚。

庭审调查结果表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请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为被告人戚本禹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傅志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戚本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从法律责任上讲,“参与了犯罪活动”就必然有主从之分和责任大小的区别。因而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正确判断他们各自应负的责任。

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早有预谋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江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判决书中有清楚的认定。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逮捕无辜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张春桥指使学生蒯大富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打倒邓小平”,诸如“痛打落水狗”之类的恶毒语言,就是张春桥首先面授蒯大富的。对刘、邓、陶夫妇批斗抄家是江青、康生、陈伯达决定的。诬陷贺龙是“坏人”、“大刽子手”,也首先出自江青之口。江青直接插手罗瑞卿专案组,诬陷罗瑞卿是“大反革命”。江青还诬陷陆定一是特务,诬陷彭德怀是“汉奸”。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戚本禹在1967年7月16日、18日、19日3次讲话中,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在上述江青、张春桥、康生、陈伯达等人一系列诬陷迫害活动的背景下进行的。其诬陷内容与江青、张春桥、康生、陈伯达等主犯的诬陷内容,基本相同,有的还是同一诬陷内容的重复。由此可见,戚本禹的诬陷行为具有从属性,主从关系是分明的。戚本禹的活动处于次要地位,起着次要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根据卷内证据材料,以下几个情节应当报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一,戚本禹布置一些人“搞几个战斗组,有的搞刘少奇,有的搞邓小平,有的搞陶铸……”这是事实。但是戚本禹这一行动是在江青、康生、陈伯达明确批示:批斗刘、邓、陶夫妇并抄家以后进行的。

第二,戚本禹指使学生把彭德怀从四川挟持回到北京,是江青首先提出来,要“把彭德怀弄回来”,在这之后戚本禹才指派学生行动的。至于学生韩爱晶等人对彭德怀实行人身迫害,造成彭德怀重伤,对此严重后果,戚本禹有责任,直接动手行凶殴打彭德怀的韩爱晶等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对于朱德,戚本禹曾制止了一些人搞万人大会批斗朱德的企图。这一点卷内有关证据材料是可以证明的。被告人戚本禹这一行为表明他的思想认识上有了一定的变化,客观上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的发生,是一种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表现。

我认为:正确判断被告人戚本禹的责任,必须对其参与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上情节表明,戚本禹是在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的具体指使下实施犯罪的,基本上是一个执行者。在对朱德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戚本禹的主观认识上有所变化,客观行动上有所表现,应当予以肯定。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诬陷并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照刑法第138条和第102条的规定,诬陷和煽动都是独立的罪名。因此,把“诬陷”和“煽动”两个罪名同时并列,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从本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看,戚本禹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其主观目的是一个,行为也是一个。诬陷的言词是作为煽动的手段或者内容存在的。这样,虽然可以说侵犯了两个客体,但实际上属于牵连罪,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办事,确定一个罪名。

四、1966年12月14日,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以致张霖之被北京矿业学院一些人非法扣押,并且已经发生了对张进行人身迫害的非法行为。24日,戚本禹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也说“煤炭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起诉书指控“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一些人连续多次对张霖之进行批斗、刑讯、毒打。张霖之被迫害致死”。对于这个指控,应当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张霖之被迫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江青的诬陷和煽动。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是在接见北京矿业学院红卫兵负责人时讲的,是当众公开进行的。戚本禹的讲话是在江青煽动之后,其诬陷内容没有超出江青诬陷的范围。

第二,在戚本禹讲话之前,张霖之已经被非法扣押,受到批斗、打骂。在戚本禹讲话后,人身迫害活动更加严重了,这是事实。但是对张霖之进行残酷的刑讯、毒打,是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直接进行的。主要凶手有王业春、刚守堂等人。60多斤的铁帽子是山西一个煤矿的一些人蓄意制造弄来北京的。这就是说,那些内心残忍手段毒狠的凶手,对于造成张霖之被迫害致死的严重后果,也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以上两个情节说明,戚本禹的讲话加强了江青对张霖之的诬陷效果,对于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一些人,有相当的影响,对于后果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就主要责任而言,首先应由江青承担,其次那些直接行凶的凶手,也负有严重罪责。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于1966年6月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让他们还坐在北京市委书记处,他们会搞阴谋,搞破坏”。这里应当指出,在这件事情上,戚本禹和关锋的责任,不是等同的。关锋1982年11月21日供认,他和戚本禹所写联名信件中,诬陷彭德怀的内容是戚本禹所写,而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的内容则出自关锋,由关锋执笔。戚本禹与关锋联名写信诬告,应当共同负责,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从诬告信形成的实际过程看,两相比较,关锋应负主要责任,戚本禹应负次要责任。

六、公诉人今天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谭厚兰到曲阜聚众打砸抢,完全是戚本禹指使进行的。后果十分严重,共毁坏文物6000余件,烧毁古书2700余册,各种字画900多轴,历代石碑1000余座”等等。对于这一罪行,戚本禹要负主要责任。但是,卷内材料证明,谭厚兰是1966年11月9日带人到曲阜的,12日陈伯达就曾插手此事,他曾指示:“孔坟可以挖掉。”这就是说,陈伯达也有一定责任。卷内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材料证明,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不完全是谭厚兰所为。谭厚兰是1966年12月7日返回北京的,而一年半以后的1968年下半年,曲阜县的王正昕“又把孔府所存的东西全部搬出”,使这些东西遭到又一次的破坏和丢失。对后果来说,王正昕的破坏行为所造成的部分,应罪责自负。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依法对被告人戚本禹予以从轻处理。



关于批驳被告人戚本禹的发言

公诉人 孙成霞

1983.05.20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对被告人戚本禹的辩护人提出的,应该把戚本禹同江青、康生、陈伯达在责任上加以区别,以及戚本禹不能承担诬陷、迫害彭德怀、张霖之的全部责任,表示同意。

被告人戚本禹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种种辩解理由,中心内容是否认他犯有反革命罪,他一再讲什么“我没有一件活动是自己发明创造的”,“我都是按康生、江青、陈伯达的指示、讲话、布置办的事”。这种辩解不仅不能为他开脱罪责,反而恰好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他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是属实的。他还说:“有些事是他们下边干的,我不知道。”这纯系推卸罪责,也必须予以揭露。

第一,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图谋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犯罪活动中,最主要的是通过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戚本禹秉承江青、康生、陈伯达的意旨,亲自煽动并组织指挥了对刘少奇主席、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的人身迫害;亲自在社会上煽起了诬陷朱德委员长的活动;亲自煽动唆使韩爱晶等人迫害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十分明显,戚本禹这些犯罪行为完全是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戚本禹在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时候说:“首先批判刘少奇,不仅刘少奇,什么邓小平、陶铸、彭德怀、彭真、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统统都要批判,”“你不把他在群众中搞臭,就是个祸根、隐患,”“将来这样的人一旦上台”,“什么聂元梓一派,什么师大派,什么地质王大宾,什么谭厚兰,统统杀头。”可见戚本禹对他们从事的犯罪活动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当时就是很清楚的,更何况他在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时曾经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说过“要有杀劲”,“天王老子也不要怕”,“就是要搞他个天翻地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要搞他个天翻地覆”,这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提出的“改朝换代”不是完全一致的吗!事实、证据俱在,戚本禹企图否认他的犯罪行为的反革命性质,当然是办不到的。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国家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江青反革命集团得以凭借他们取得的权力和地位,采取反革命两面派手法,利用合法的、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达到他们篡党篡国,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戚本禹在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中,正是这么干的。他在辩解中,故意避开本院指控他的具体的犯罪事实和从事犯罪活动所采取的阴谋手段,竭力用他在手段、方法、活动形式上的某些合法外衣,来掩盖他的非法活动。但是事实是胜于雄辩的。中央办公厅一些人,写信提出要“批斗刘少奇”,这信明明是写给汪东兴转呈周总理的。当时戚本禹身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代主任,在任何情况下,他有责任把这封信及时呈送给周总理,而且是完全有条件这样做的。而戚本禹不把信送给周总理,却故意把信送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并请他们来决定。江青一伙擅自决定“批斗刘、邓、陶夫妇”以后,在戚本禹煽动面对面批斗刘少奇主席、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的时候,有人提出:“我们不敢随便斗。”戚本禹却说:“你们都是政策观念派,有些话中央不好说,你们现在干了,框框就打破了。”恰恰在毛主席到南方视察期间,戚本禹在中南海煽动了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人身迫害。戚本禹指使“中南海批斗刘、邓、陶指挥部”制定的战斗计划中,还明文规定:“保密工作一定要做好,对中南海外严格注意保密,如有人问及此事,只说是在背靠背的大批判。”这个计划戚本禹亲自圈阅后说:“这个任务要保密,不要向外说,不要打电话,这是纪律,有什么问题我负责。”戚本禹在煽动诬陷朱德委员长时,对人民大学的一些人明确地说过:“你们不要说是我叫搞的,你们一讲我叫搞的,就搞不成了。”戚本禹的这些“发明创造”,是不是阴谋,是不是非法的,不是很清楚的吗!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由于我们党在“文化大革命”这一历史时期犯了错误,就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分子、野心分子、阴谋分子以可乘之机。历史事实无情地揭露了戚本禹正是这样一个分子。

第三,戚本禹在辩解中,还妄图以“我当时只是说了句话”,“是下边干的”,“我不知道”,来推卸自己的罪责。人所共知,当年戚本禹窃取要职,不可一世,他的几句话有多大分量,戚本禹自己心中是有数的。戚本禹策动谭厚兰去曲阜“打、砸、抢”,确实只说了几句话,但是就是这么几句话,却毁坏了曲阜的大量的文物古迹。何况在许多事情上戚本禹绝非是“只是说了几句话”。在迫害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时候,戚本禹就接二连三地进行了煽动。更何况罪责大小,并不在于话多少,关键在于话的实质和内容,这是常识范围内的问题。戚本禹做出这样的辩解,实在是太勉强了。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江青一伙和戚本禹横行于世的年代,草菅人命,刑讯逼供,比比皆是。当年作为“文化小组”成员的戚本禹,对这些法西斯暴行是十分清楚的。当他煽动、迫害彭德怀、张霖之的时候,对他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他是非常清楚的。戚本禹企图以“下边干的,我不知道”来推卸他应负的刑事责任,当然,也是办不到的。

我的发言完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629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赵云阁、孙成霞。

被告人:戚本禹,男,现年52岁,山东省威海市人。原任《红旗》杂志社历史组组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傅志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戚本禹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戚本禹犯罪事实如下:

一、煽动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彭真,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1967年1月12日,被告人戚本禹在钓鱼台召集中共中央办公厅某些人开会,指使他们去围斗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当晚,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七八十人就闯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围斗了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同年7月16日、18日、19日,戚本禹在3次会议上,对先后参加会议的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和在京报社、电台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等单位的某些人,诬陷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贺龙、彭真、彭德怀、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卖国求荣”,等等,并煽动说,“切不要对他们发善心”。同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某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并周恩来总理,要求开会当面批判刘少奇,戚本禹却把信送给了江青、康生、陈伯达。江青、康生、陈伯达擅自决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斗,戚本禹立即部署,亲自组织指挥中南海某些人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及他们的夫人多次批斗并抄家,进行人身迫害。

1967年1月,被告人戚本禹诬陷朱德委员长是“黑司令”。在戚本禹的煽动下,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某些人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某些学生在北京街头贴出了“打倒朱德”的大标语、大字报。

1967年7月,被告人戚本禹指使北京航空学院学生韩爱晶、北京地质学院学生王大宾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进行批斗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

二、诬陷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和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处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1966年12月24日,被告人戚本禹按照江青的旨意,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诬陷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并煽动他们“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工业部的某些人连续对张霖之进行毒打、折磨。张霖之被迫害致死。

1966年6月16日,被告人戚本禹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

三、策动聚众“打砸抢”。1966年10月,被告人戚本禹通过《红旗》杂志社林杰指使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谭厚兰带人去山东省曲阜县“造孔家店的反”。11月9日谭厚兰带200余人到曲阜,串连当地一些人,砸毁孔庙、孔府、孔林的大量文物,使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毁坏。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对各种证据74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充分证明,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戚本禹供认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但不承认犯反革命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戚本禹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煤炭工业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人,策动聚众“打砸抢”,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和聚众“打砸抢”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102条、第138条、第137条、第150条及第64条、第52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戚本禹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唐根法
人民陪审员 高德安
人民陪审员 马卫
1983年11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晶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