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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文:

广州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对李寄胜的刑事判决书
1971.02.00;(71)穗革保审案字第23号


罪犯,李寄胜,男,49岁,汉族,广州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个人成份学生,文化程度大学。李犯是劳改释放犯,1953年因贪污盗窃公款被我判处有期徒刑7年,李犯在服刑期间,由于表现不好,不服改造,先后被加刑两次,1967年8月刑满后戴反革命分子帽子清理回广州市入户,1970年3月被安置到从化县鳌头公社务农,同年10月企图偷渡往港,途径宝安县时,被我扭获归案。

本会认为,李犯是列改反革命分子本应痛改前非,积极参加农业生产,接受贫下中农的监督改造。相反,李犯于1970年6月和10月两次偷渡往港,实属屡教不改,已构成犯罪,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李犯尚能认罪,表示悔改,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给予罪犯李寄胜从宽判处管制3年,送交原务农单位执行。管制日期从宣布之日起计算。


 广州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
1971年2月 日

摘掉四类分子帽子通知书

〔1979〕摘字第29号

李寄胜:

根据你多年来的改造,经群众评议,于1979年3月28日批准,摘掉反革命分子帽子,给予公民的待遇。


 海珠区革命委员会
1979年3月30日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