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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继续贯彻对资产阶级人们安排政策的意见
1961.08.17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
现在将中央统战部《关于在机关、企业和城市人民公社等方面继续贯彻对资产阶级人们的安排政策的意见》的报告发给你们。
一、对于民主人士的职务和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资方人员的职务,不要轻易变动。除有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错误的分子外,不要撤换、降低他 们的职务,一贯表现比较好和工作称职的,可以根据需要酌情提拔。在此次精简中,不要把民主人士和资方人员当包袱精简推出去。过去下放锻炼已经很久的,应及 时调回。
二、在此次整风运动中,对于民主人士和工商资本 家,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不要进行整风。如果他们对于工作,对于我们的干部和领导提出批评和意见,应该倾听和欢迎。
关于在机关、企业和城市人民公社等方面继续贯彻对资产阶级人们的安排政策的意见
(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
中央并主席:
近几年来,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民主人士的大多数人,总的说来在政治上和思想上不断进步,对社会主义建设有所贡献。这 是党对他们实行团结教育改造政策的结果。党在这方面的工作成绩是巨大的。但是在贯彻对资产阶级人们的安排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是比较严 重的。主要表现在:
一、在省、市政府机关中担任正副厅、局长的党外人士显著减少。根据北京、山东等十九个省、市的统计,1955年共安排党外厅局长380人,现在约270人,减少了将近30%,所占的比例,则由过去的20_25%左右,下降到10%左右。
二、全行业公私合营时安排在企业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资产阶级分子,有不少人被降职撤职,更多的人虽然没有正式宣布被撤销领导职务, 但实际上长期下放、名存实亡。从若干地区的典型调查材料看,这种情况一般约占原安排人数的50%左右,有的地区甚至高达70-80%,变动较小的地区也占 到20-30%。
三、在城市人民公社的整社工作中,许多地方把原在公社做干部和“八大员”(即炊事员、保管员、保健员、保育员、饲养员、会计员、 采购员、技术员)的资产阶级分子及其家属不加区别地予以撤换。其中包括不少在街道工作多年的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和三八红旗手。有的地方把地、富、反、 坏、右、资并列,一概作为“不纯分子”加以清理。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事业调整、机构精简、经济改组、人员下放等而变动的,其中有些变动是合理的和不可避免的;一部 分是由于适应资产阶级人们本身的变化,如有些人加入了党,有些人反抗社会主义改造进行破坏活动而被淘汰,这些变动也都是合理的。但是,确有相当大的一部分 人是属于不该撤的撤了,不该降的降了,或者实际上拉下来了,而有些应该提拔的人却没有提拔。这种情况则是不合理的、可以避免的,是违背党的政策的。产生这 种情况,有些是由于一部分同志对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工作经验不够;而更主要的则是由于在不少同志中严重地存在着排斥党外人士的关门主义 倾向。他们从唯成分论的观点出发,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党的阶级路线,把阶级政策同统一战线政策对立起来。这样做的结果,严重地影响了资产阶级人们继续接受社 会主义改造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增加了他们对党的政策的怀疑和不满,使他们对前途失去信心。归根到底,这对于逐步地把资产阶级化掉和调动一切积极因 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是不利的。
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就是阶级政策。党的阶级路线,就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工人阶级同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联盟,团结教育改造其他 阶级、阶层中一切可以争取的人们,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孤立和打击敌人,达到消灭阶级,建成社会主义,进而实现共产主义。在机关、企业和城市人民公社等组 织中,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树立劳动人民的优势,同时也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非劳动人民同我们一道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工人阶级和民族 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除了对他们中极少数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敌对分子,属于敌我矛盾外,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应当坚持团结教育改造的政 策,把他们逐步改造成为自觉的社会主义劳动者。资产阶级右派同我们之间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但是在处理时,应当把他们同地、富、反、坏分子加以区别。对于 地、富、反、坏和右派分子中愿意悔改的人,同坚持反动立场或者继续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人也要加以区别。对于反动分子的家属也要与反动分子区别开来,主要根 据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来对待。
为了正确贯彻党对资产阶级人们“包下来、包到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的根本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对于在机关、企业和城市人民公社(包括街道工作)等方面的资产阶级人们必须坚决执行以下措施:
一、已经安排了的,只要工作上、政治上表现一般,没有违法乱纪和严重的错误,一律不应降低或撤掉他们的职务。
二、几年来表现较好、工作上有一定能力的,应该酌情提拔。
三、对上面两种人,如果过去把他们拉下来了或者挤掉了,应该安排其他相应的职务或者恢复原来的职务。
四、对于有破坏、复辟活动的分子,应当按其情节,该撤的撤,该降的降,该法办的法办。
五、对于下放劳动的资产阶级分子,必须明确期限,下放期满的,应由原单位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原来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应恢复原职或分配相应的职务。如有必要在一个时期内带职深入基层做具体工作的,也应同本人谈清楚,不改变他们原来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定期调回。
各级党委统战部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上各项工作,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地同时又是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对于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安排、提拔、撤换、复职等,都必须按照干部分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过去有些文件的规定,同上述精神不符的,应当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中央批转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