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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指示
1961.10.28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
现在把中央统战部、组织部和宣传部《关于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转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望遵照执行。
关于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管理、教育改造和处理问题,过去因为没有专门部门负责,有些问题,没有及时得到适当解决。中央决定今后,由统战部门主管,此事前已通知你们。现在,中央再作如下指示:
(一)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是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分子,虽然我们把他们当作内部问题处理,但实质上,他们同劳动人民的矛盾是一 种敌我性质的矛盾,这点,必须明确,必须清醒,不要因为现在给他们大批摘帽子,和一部分上层民主人士的嚷嚷,有所含混。这点是干部在处理右派分子时掌握的 方针,不必又普遍展开一次宣传。
(二)现在对于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改造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年多,他们中的不小一部分,确实已经表现悔改,或有相当悔改,应该再给 一批右派摘掉帽子。摘帽子的标准,中央已于一九五九年作了规定。处理的原则仍然是,够条件的就摘,不够条件的就不摘。所谓处理从宽,是指基本够条件的也可以摘一批。不是把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看做没有什么要紧,宽大无边地乱摘一气。
请你们实事求是地加以掌握。
关于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央并主席:
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于八月二十八日开始,九月十一日结束。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局的干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长、政法 部长、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等共九十四人。会上由平杰三、张子意、李楚离、薛子正等同志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和总结。陈毅同志做了重要指示。大家一致反映,召开 这次会议是适时的、必要的,会议开得很好,摸清了基本情况,检查了工作,交流了经验,确定了今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方针和重要措施。
会议一致认为,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成绩很大,当前情况很好。一九五七年资产阶级右派猖狂进攻,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坚决反击,粉 碎了他们企图复辟资本主义制度的狂妄梦想,从而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决定性胜利。反右派斗争结束之后,四年来党对他们采取了严肃与 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争取、教育、改造工作,右派分子已经有了很大的分化。一九五九和一九六O两年约有十万人摘掉了右派分子帽子,重新回到人 民队伍中来,其余的右派分子,因为经过了三年多的教育改造,同时又多半是处在严格管理和群众监督下,目前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各地一般均在百分之八十以 上。这是党的政策的伟大胜利。这个胜利巩固了反右派斗争的光辉成果,不仅彻底地孤立了极少数继续坚持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顽固分子,而且争取和团结了广大的 中间派,是我们在国内阶级斗争中获得的一项新的成功经验,已经可以看出,正像主席所指示的,“我们这样对待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对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会有深 远影响和巨大利益的”。
但是,在改造右派分子的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少单位以简单粗暴的办法对待右派分子,单纯强调劳动改造,放松政 治思想改造工作;动辄斗争,忽视说服教育;在生活上,不给予应有的待遇和照顾。有的单位把右派分于视同管制分子、劳改犯,剥夺了他们的一切自由。有些单位 没有认真贯彻分批分期摘帽子的措施,或对中央规定的摘帽子标准,掌握偏紧偏严,附加条件。有的基层单位对右派分子打骂、侮辱,甚至采用非刑。此外,歧视右 派分子家属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些宁“左”勿右、不讲政策甚至违法乱纪的作法,不仅对促进右派分子进一步分化和改造极为不利,而且在中间派、甚至劳动群众 当中也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在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中,也有右倾麻痹、放任自流的现象。有些单位对右派分子的确实人数和思想动态,心中 无数,对逃跑和下落不明的右派分子不加追查,有的单位则放松改造,使用不当。这些现象虽然不是主要的,但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各地材料证明,目前右派 分子中还有极少数顽固分子企图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我们不提高警惕,加强管理,将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很大的危害。
为了巩固成绩,纠正缺点,争取把绝大多数右派分子改造过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会议一致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第一,做好第三批右派分子摘帽子的工作。如前所述,右派分子经过将近四年的改造,已有很大的分化,其中确实改造好的,应该摘掉帽 子,加以前两批右派分子摘帽子的时候,各地掌握一般偏紧偏严,均未达到中央规定的比例。因此,今年有必要和可能,多摘一些,比例一般不要低于百分之三十, 当然具体处理的时候,要一个一个的审查,该摘才摘,不要勉强凑数。至于摘帽于的标准仍按照一九五九年九月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 中的三条规定。同时,对于少数过去对革命有过贡献,或者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或者罪行较轻,或者年老病重的右派分子,只要大体上符合摘帽子的标准,也以摘 掉帽子为宜。总之,应该实事求是,既要反对不从政治出发,怕负责任,以及附加出身不好,家庭成分不好,历史有问题,有海外关系,极右分子等条件,而不给符 合摘帽子的标准的人摘掉帽子的错误作法,也要反对降低标准,宽大无边,对于没有悔改表现的右派分子,也随便摘帽子的右的倾向。
第二,组织现在参加体力劳动的右派分子进行休整和学习。根据统计,目前没有开除公职而分散或集中在农场、人民公社、机关生产基 地、工矿企业参加体力劳动的右派分子约有十七万人,加上前两批已经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而仍在劳动的约三万人,共计二十万人左右。过去通过劳动的方式改造教育 右派分子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数人参加体力劳动已达三年以上,加以我们在工作中存在某些缺点,目前不少人感到劳动无期,专业荒废,体力不支,生活困难,逐渐产生不安情绪。会议研究了这一情况,建议在今年秋收以后,让他们停止劳动,进行休整和学习,使他们恢复一下体力,学习一些时事、政策, 并且总结几年来改造的收获。有病的,予以治疗;衣被无着的,适当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以适当补助;长期没有回家的,允许家属探望或请假回家。学习的方 法,主要是听报告、读书、讨论,和风细雨地进行正面教育,改造他们的思想。不搞大鸣大放,也不搞评比竞赛和批判斗争。一九六二年春季以后,在学习中还可以 适当地参加一些辅助劳动。对于已经摘掉帽子的人员,要与右派分子区别对待,单独编班。组织学习的场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因地制宜,自行规划。可以采 取小集中、大分散的办法,一般利用现在的劳动场所(选择比较条件好的),不向大、中城市集中。
第三,对于参加学习的人员,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拒不接受改造和没有悔改表现的分子以外,要尽可能在一、二年内逐步予以安排。 学习的过程,也就是分期分批安排处理的过程。凡是有各种专长、有相当工作能力、原机关工作需要,而本人又确有悔改的,只要原单位不是机密、要害部门,应该 尽可能斟酌调回分配工作。凡乎原系党内县级以上负责干部和党外上层人士,也应该分别情况,调回原系统或原机关分配工作或者予以其他适当安置。所在劳动场所 需要,而本人自愿的,可以留场分配工作。家在农村或原在农村工作的一般干部和中小学教员(约占参加学习人员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处理,应该面向农村,主要 在县、镇或农村基层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如果本人自愿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允许退职还乡。对于已经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应该优先给他们分配工作或者作其 他适当处理。
第四,对于按劳动教养处理的右派分子进行一次清理。目前,按劳动教养处理的右派分子共约四万四千余人,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经教 养三年以上。会议认为,凡是教养已满三年,除了表现特别不好的以外,一般都应该解除教养;教养虽不满三年,但表现较好的,也可以解除一部分。这些人解除教 养后,应该按照上述办法,停止劳动,进行休整,留场组织学习,并逐步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五,对于流散在社会上的右派分子也要进行一次清理。目前,有一些开除公职、自谋生活或者自行离职流散在社会上的右派分子,无人管理和教育,有些右派分子逃跑和下落不明,所在地方党委和所属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并且指定专管部门负责教育改造工作。
此外,有的地区提出对错划为右派分子的人是否平反的问题。据反映,河南、甘肃、江苏等地均已发现确有个别人划错了。会议认为,不提平反口号,更不搞平反运动。必须警惕右派分子乘机翻案,制造混乱。但是,如果发现个别人确实划错了,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有的地区还提出,反左派斗争时,在劳动群众中有一些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人,被戴上了“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帽子。对这些人的帽 子,有的地区已经宣布取消了,有的地区则采取分期分批摘帽子的办法,有的地区还未作处理。中央于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八日对辽宁省委的批复中,曾经指示各地, 在工人和农民中不戴“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帽子。会议认为,凡是工人和农民中戴有“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有关单位应该宣布取消,并且认真进行团结教育工 作。
为了加强改造右派分子的工作,会议一致认为,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改造右派分子的工作,中央已指示由各级党委统战 部门主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必须负起责任,切实作好此项工作。鉴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涉及各方面,建议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统战、组织、政法、宣传、文教等 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抽调干部,在统战部领导下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没有统战部的县(市),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定主管部门。领导小 组和办公室的任务主要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建议。改造右派分子工作是党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应该把它摆在适当的位置,并且加强对 有关干部的政策思想教育。各有关部门都应该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协作。凡是有右派分子的单位,应该采取积极态度,认真进行工作。
以上意见,如中央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照执行。
| 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