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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关于右派摘帽安置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1978.09.05


在贯彻中央十一号文件过程中,涉及到若干带有政策性的问题,除中央已有精神可以解决的外,还遇到以下十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研究解决。

一、在一些人的处分决定中,只写“撤销职务”或“撤销工作”下放监督劳动。这些人多数是小学教师、售货员或一般干部,没有担任领导工作。“撤销职务”或“撤销工作”是否等于开除公职。

我们意见,凡是在处理结论中没有明确开除公职的,均应以保留公职看待。

二、原在高等院校的调干生,定为右派后开除学籍,是否等于开除了公职。

我们意见:学籍和公职是不同的概念,学籍不等于公职。凡开除学籍没有明确开除公职的,应视为还有公职。

三、定为右派后,仍保留公职,送劳教场所进行改造的右派分子,因身体状况或家族困难。经组织批准同意而自谋生活的,公职还保留不保留。

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原来保留公职,经组织批准同意自谋生活的,还应算保留公职。对自行离开的,则应视为放弃了公职。另一种意见认为凡是自谋生活的,无论组织同意,还是自行离职,都应视为放弃公职,按无公职对待。

四、绝大多数保留公职而无工作的人员,定为右派后,下放农村劳动时,即取销了工资级别,也不发生活费。这次安置时需要办理退职或退休手续,其退职、退休费和工令如何计算。

我们意见:退职、退休费的计算,应重新评定级别(重新评定的级别不能超过其受处分前的工资级别),然后根据国务院关于退职、退休的规定办理。工令怎样计算?一种意见认为凡是保留公职的人员,在执行组织给的处分期间,并非自动离职,应计算工令;另一种意见认为离职后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令,只计算离职前工作期间的工令。

五、定为右派,受开除公职,送劳动教养或下放农村劳动处分的人,在解除处分后重新就业的,文化大革命中,因系右派而被赶离工作岗位,现在该怎么办。

我们意见:凡是已经重新就业的,应落实党的政策,安排做原来的工作。

六、在反右派运动中,工人中定为右派分子或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在取消他们的帽子后,是否给安置工作。

我们意见:根据他们的条件,原则可以安置工作,不提恢复工作。因为取消他们的帽子只是按政策规定不戴,不是说他们没有犯有右派性质的错误。

七、因右派问题已经做过组织处理,未犯新错误,文化大革命初期或清理阶级队伍过程中,又被从工作岗位上赶到农村(全省大约二百人),在落实政策过程中不少人已返回工作单位,还有部分未返回的怎么办。

我们意见:右派问题已经做过组织处理,文化大革命中从工作岗位上迁送的,应予纠正。至于他们中间个别人有新的问题,应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再纠缠已经做过组织处理的问题。对于他们的工作安置问题,凡有技术专长,工作又有需要,或因年老体弱、只身生活有困难的,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安置。需要就地安置的,原被迁单位要负责配合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妥善解决。

八、对撤销原有工资级别,经过劳动教养后又重新评定了工资的人员,其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与其受处分前的工资级别悬殊过大,历次调资中又没有晋级的,应怎么解决。

我们意见:过去中央规定“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个别调整”。但怎样算降得过低,理解不一,执行中问题也不少。我省对摘帽人员的定级一般参照原来级别,最高降低五级。对降级过低的,根据所安排的工作和生活水平,应适当提高,但不能超过受处分前的工资级别。

九、右派分子兼戴其它帽子或纯因右派问题而戴了其它帽子,如“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坏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地主分子”等,这些帽子由谁来摘,是否发给摘帽通知书。

我们意见:由县以上摘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区别情况。凡经公安部门戴的,或在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公安部门摘帽,没有办理法律手续的,由县以上摘帽办公室摘帽。摘掉帽子后,发给摘帽通知书。

十、反右运动中,有右派言行,单位也做过批判,但没有经过县或县以上的党的领导机关审批。而基层单位一直按右派分子对待,应如何解决。

我们意见:凡没有经过县或县以上的党的领导机关审批,而被定为右派分子的,不按右派看待,应予改正。

十一、在已经开除公职的摘帽人员中,有些确有技术专长、真才实学,工作也有需要,需要重新录用的,手续由那一级批准为好。

我们意见:应从严掌握,由所在县选定,报地委审核,省委批准。



 一九七八年九月五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