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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几点意见
1979.01.15;(1979)6号
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派斗争,全军共划右派分子五千七百四十九名,绝大多数已处理出队,这对纯洁巩固部队起了良好作用。迄今留队工作的尚有五十九名,已全部摘掉帽子。
二十年来,被划为右派的人申诉不断,中央〔1978〕55号文件下发后,来信、来访骤增。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确有些人不是右派而错划为右派分子。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单位对中央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掌握不严,划的多了一些;有些单位将只对局部性问题、对本单位个别领导不满,并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错划为右派分子;有些单位把反对苏共二十大和赫鲁晓夫,以及对当年苏军在东北的不法行为不满的,错划为右派分子;有的工作粗糙,调查研究不细,材料核实不够,证据不足;有的在战士和相当于地方中专的军事学校学员中划了一些右派或反社会主义分子。
针对部队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右派分子划定,要以一九五七年中央《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为准。凡与中央规定标准不符的,均应予以改正。
二、根据中央关于在工人、农民和战士中不划右派分子和反社会主义分子的指示,战士和相当于地方中专的军事学校战士学员被划为右派或反社会主义分子的,一律予以改正。
三、对来信、来访提出申诉的,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该定为右派分子的,要实事求是地坚决予以改正。因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而同时戴上反革命、阶级异己分子等帽子的,也应一并改正。
四、提出申诉的由原定案单位受理。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所属上级政治机关受理。应予改正的人员,原则上仍由原定案单位提出改正意见,报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建制单位已调动的,由现所属上级政治机关负责审批。原定案时经法院判决的,撤销原判,由相当一级军事法院办理法律手续。
五、予以改正的人员,不再收回部队。原开除军籍的,撤销原决定,恢复原级别,原系副排级以上干部的,按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改定行政级别,按当时有关规定办理转业、复员、退伍手续。离队后的一段时间,不算军龄,工资不再补发。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原开除党籍的,恢复党籍。开除团籍的,撤销处分。他们的工作、生活安排,由原定案单位与现在所在单位或地方上级机关协商,由现在所在单位或地方上级机关负责妥善解决。年大体弱不能工作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原部队发给退休安家补助费。予以改正的要认真清理他们的档案材料,除保留改正结论及有关附件外,其他一律抽出处理。他们的亲属受牵连的,要做好善后工作。
六、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中央文件精神,统一政策思想。保卫部门要组织专人负责,任务特别重的,由干部、组织、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抽调必要的力量参加。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定性准确的坚持原结论,定性错误的坚决予以改正。
这项工作,要求在一九七九年上半年基本结束。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