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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小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79]49号文件做好平反、改正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0.03.25


《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79]49号文件,做好平反、改正工作的几点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正式发给你们,望照此精神办理。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79]49号文件做好平反、改正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发[1979]49号和省委赣发[1979]69号文件精神,善始善终的搞好对1959年以来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平反、改正工作,经省委批准,我们于2月25日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会期4天。参加会的有:各地、市、山、省直机关党委纪委的负责同志1人,干部1人,省委各部门有一位同志到会,共计:27人。会议开始由阮海林同志讲了前段工作情况和下步工作意见;接着进行汇报工作和交流经验。会议还学习了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研究了一些带政策性的问题,同时,对搞好这一工作的检查验收以及完成这项工作的时间要求也进行了研究。会议上对这些问题座谈的情况和意见今天上午向省委作了汇报,省委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彻底地尽快地完成平反、改正工作。并委托王泽民同志到会传达省委常委会议精神。省委基本上同意会议提出的如下几个问题,希望各地就按照这些意见去办。

一、关于工作进度问题。据会议反映,全省各级党委对贯彻中发49号和省委69号文件是严肃认真的,把这项工作列入了党委的议事日程,有专门部署,有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并根据任务相适应的抽调了473名干部搞这一工作。至目前止,绝大部分单位都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传达了中发49号文件和省委69号文件,基本上摸清了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名单以及1961年甄别的情况,并且已平反、改正了一大批被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案件。据统计:全省1959年以来被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受到批判和处分的总人数12130人。中央49号文件下达前已甄别的6595人,这次需要平反、改正的5760人(包括61年甄别不彻底留有尾巴的)占受批判、处分总人数的47.5%。目前已平反、改正的4334人,完成75.2%。全省有56个县已基本结束这一工作。到会同志都表示,一定要善始善终搞好这一工作,这次会议之后,再鼓一把劲,争取在春耕大忙之前完成这项工作。我们认为,根据目前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只要各级党委认真再抓一下,少数任务较大的单位再增加一点力量,全省在3月底基本完成这一工作任务是完全可能的。

二、关于平反、改正的时间界限问题。

按中发49号文件规定:“在1959年以来的反右倾斗争中,因反映实际情况或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一律予以平反、改正。”这个文件上讲的是“在1959年以来”,而我省有些地区则在1958年就以“右倾机会主义”或“右倾错误”处分了不少干部。据赣州地区反映,上犹县因“严重右倾”和“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错误受到处分的13名干部中,就有11名是在1958年处理的,占受到这种处分的干部的84.6%,大余县也有13名干部是在1958年7月至10月份被定为“严重右倾保守”、“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赣州地委纪委提出,1958年受到这种处理的干部,也应该按照中发49号文件指示的精神,给予平反、改正。

在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如何划分平反、改正范围问题。既要看什么时间,更主要的看错误事实的内容。对于那些虽然是1958年受批判处理,但所列错误事实属右倾性质的,应列入中发49号文件平反、改正的范围。反之,虽然在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受到批判处理,但所列事实不属右倾内容,则不应列入中发49号文件平反、改正的范围。所以我们意见,对在1958年因“右倾错误”而受到这样或那样处理的干部,可以参照中发49号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予以平反和改正。

三、关于平反、改正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中发49号文件对在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受降职降薪处分的,只作了“应恢复其原来级别待遇”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如何恢复、从何时恢复其原来级别待遇。对此,大家认真地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一致意见是:

在反右倾斗争中受到降职降薪处分者,经批准平反、改正后,应恢复其原来级别待遇。对降职降薪后提升的工资级别,已经达到原工资级别待遇的,不再另行加级;现行工资级别高于原工资级别的,按现行工资级别执行。

关于恢复工资待遇从何时起执行的问题,按照中发[1979]49号文件发文时间即1979年7月份起执行。以前的工资不予补发。

对于那些恢复工资级别后,低于三级工工资水平的,按省委摘帽办[1979]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调到三级工或行政二十四级工资水平。从批准调整之月起补发。

四、关于在反右倾斗争中,受到批判处分后于1961年被精减回乡的,是否要收回安排工作的问题。

中发49号文件中规定,在反右倾斗争中“受开除公职处分和下放劳动者,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根据他过去的工作经历及工作经验,安排适当工作。”至于那些在反右倾斗争中,受到批判、处分后于1961年被精减回乡的职工则不属于收回安排的范围。按照中发[1979]43号文件第一条的精神,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耐心说服、教育和鼓励他们安心现在生产、工作岗位,为农业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五、关于对在反右倾斗争中受到批判处分的有关材料的处理问题。

中发49号文件曾明确规定:“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档案中,有关反右倾斗争的材料,一律销毁”。但各地要求在处理这个问题的做法上作些具体规定。省委意见应按照中央组织部[1979]组通字51号文件办理。

原各级党的监委的有关反右倾斗争的案件材料不作处理。这次平反、改正的复查结论及批复应一并存档。

六、关于大专院校在校学生,1959年在反右倾斗争中确因“右倾错误”受到批判没有分配工作的,经平反、改正后能否分配工作的问题。

在反右倾斗争中,因“右倾错误”受到批判而没有分配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经平反、改正后的安置问题,可参照中发[1978]55号文件“关于安置问题”的第四条规定,即“原是高等学校学生,没有分配工作的,根据专长和需要安排适当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和《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第三条规定“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的精神办理。

七、关于检查验收的问题。

为了搞好反右倾斗争的平反、改正工作,保证质量,善始善终的完成此项任务。到会的同志认为有必要订几条标准,以便工作结束时检查验收。采取什么形式验收呢?大家认为主要是靠本地区本单位自己检查验收,也可以分片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课。验收的要求是:

第一,中发[1979]49号文件精神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中,进行了认真的传达。

第二,根据中发49号文件精神,该平反的彻底平反了;该改正的得到了改正;复查过的每个案件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三,可以工作而没有工作的,分配了工作;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已作了妥善安置;已经去世的同志,恢复了名誉,做好了善后工作。

第四,已经平反、改正的,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人事档案作了清理。

全面处理反右倾斗争的遗留问题,是政治上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通过平反、改正工作,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希各级党委要认真负责,善始善终做好这项工作。


 中共江西省委纪委筹备小组
1980年2月28日

 来源:《江西平反冤假错案》中共江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汇编,1997年8月,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