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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处理在“三反”斗争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干部的指示
1952.04.00



在“三反”斗争中,不少党员干部受到行收处分。对于他们的工作,应本严肃谨慎的方针,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理。一般均应给以适当工作,责其在工作中立功自赎。受记过、警告处分者可原职不动;受降职、降级处分者一般可降一级使用;被撤销职务者可依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已作深刻检讨,决心改正错误,并有工作能力者,可分配以适当的工作,在工作中锻炼和考验。但这种工作必须低于原来的职务。并告诉他们必须服从领导,埋头苦干,搞好团结,作好工作,俟在实际工作中,确实证明他们已经改正了错误时,再酌情调动或提升他们的工作。

二、对检讨不深刻,一时确难分配工作,但尚有一些工作能力者,可分别集中训练,予以改造的机会。其中高级干部由中央局负责训练,一般干部由省(市)委负责训练。训练计划与办法由各中央局自订。

三、对错误严重,思想恶劣,既不能分配工作,又不宜送学校学习者,如系老干部,则只好给予生活供给和适当的安置,但须注意对他们的供给不宜太高,应低于他们原来的生活待遇。等到他们确实悔悟,愿意工作,并向党保证决心把工作做好时,再酌情分配以适当的工作。

总之,教育改造上述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一切可以挽救的干部,党必须尽力挽救他们,对于极少数不可挽救的分子,党也必须做到仁至义尽。在“三反”斗争中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干部,只要他们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错误,仍应把他们当作党的骨干使用。望你们将处理这类党员干部的情况与经验随时报告。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