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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机关中被管制分子处理办法的规定
1952.05.00


各地在“三反”运功中,对受刑事处分之机关管制分子,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被管制者,在管制期间一律剥夺其政治权利,停止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由各机关强制其劳动或酌情分配一些业务技术工作(其原在要害部门工作者,应坚决调离)。但在管制期间可以参加机关的一般学习和文娱活动。

(二)各机关须指定一定的组织(如人事处等)或干部负责管理被管制分子,要经常对被管制分子进行考察、教育、定期将他们的情况向当地法院报告,并根据被管制分子的表现酌情减轻或加重其刑罚。

(三)被管制分子须定期向管制机关报告自己的思想及活动情况;外出须经管制机关批准;住址如有迁移须向管制机关报告。

(四)被管制分子不算作机关工作人员,可另册编列;但机关工作人员加上被管制分子,一般不得超过所确定的机关编制数。如个别机关被管制分子过多时,可经上级人事部门酌情批准后(专署以下的机关均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增添一些编制人数。

(五)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间,其生活供给规定为:

(1)不论原来是供给制或薪金制,其本人生活一律按大灶最低标准供给;患病时,可酌情另予以补助。被管制分子如为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家庭负担情况,按原待遇百分之五十至七十酌情发给。

(2)按大灶最低标准的管制分子,其家属确系无法生活者,由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可向社会救济机关请求,酌情予以救济;其子女原由公家供给住托儿所、保育院或学校者,可不改变。

(3)为统一机关被管制分子的生活待遇,凡在去年清理中层内层时受机关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均应改按上述办法处理。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