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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复查“汉阳事件”的指示
1985.05.30


湖北省委:

现将赵迪生等人要求为一九五七年“汉阳事件”平反的信件转去。请你们牵头,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派人参加,对此案进行复查。结果报中央审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


赵迪生、胡斌两同志向中央呈送的要求为“汉阳事件”复查平反的申诉函件


一、赵迪生给中央首长的信


首长同志们:

你们好,愿一切顺利!

关于胡斌同志向你们呈递申诉书,想已审阅了。我们当年一道的老同志目前虽已退休或离休了,但对1957年的“汉阳事件”造成对胡斌同志和其他许多人的遭灾,寄予无限的同情!认为此案系当年党中央毛主席指示定调的,直到现在,中央未予清理复议明作批示,下层无法动手,以致问题悬难落实,是易理解的了。

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因错划右派而蒙获改正人员,我应作一名党外战士,维护党的利益,为党的事业作些有益的工作,并且要赤胆忠心地把事作好一些,才对得起党和人民。

远在1957年的“汉阳事件”,当时学生闹事是因升学问题,应加强对青年学生的思想教育,本该是小事,而竟被打在为“反革命暴乱”并且是国内的“小匈牙利事件”,当时且涉及中外,使人惊心动魄,面面相觑,不敢吭声。当时这种图简易的镇压、不予细心教育,疏导学生,实系不法过火、打击过分。今天看来,虽然是“左”了,为了使人们了解真相,让人诚服,按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指导,对“汉阳事件”应予以清理,认真调查研究,落实政策,应该是适时的日子了。

我们曾多次思考着:胡风事件平反了,错划右派的问题改正了,全国的“四类”分子(除现行的阶级敌人和坏分子)摘帽了,对台湾的大统政策也宽大了;对外政策开放了;国内经济搞活了;文明建设令人欣喜,改革之势空前大好,统战工作日益壮阔……凡此等等,均显示出一定的威力。唯独1957年的“汉阳事件”这一重大政治历史遗案,至今未落实政策,继续僵化着,难道我们党无暇顾及,让此案石沉大海,永成历史悬案吗?我看这是不会的,三中全会的精神将会不许的。

为此,敬望党中央首长们,慎重考虑,能予“纳谏”,为弄清“汉阳事件”的真相早日落实政策,让人们理解,也好让受害者早日获得心灵上新生与自由,使其心情舒畅,好为“四化”事业献出力量,作出贡献为望!


谨此


 敬礼!并祝首长们身体安康、工作胜利!

 湖北省沔阳师范退休人员 赵迪生
一九八年三月 恭呈

二、胡斌的申诉书(节录)


我叫胡斌(女),是1957年所谓“汉阳事件”的受害者之一,有幸活到了今天。今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感召下,使我有勇气再次向党提出申诉:

关于1957年的湖北省汉阳县的“汉阳事件”一案,系汉阳一中初中毕业班学生,因当年升学率降低而闹事,当局竟认为是反革命暴动。我当时是毕业班班主任之一,故不能幸免,被判刑十年!送入监狱改造。但我从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一天起,我就不服,我就认定对我的判处是冤案。但我却相信党总会有一天把汉阳一中学生闹事的真实情况搞清楚的,我的冤案也会随之得到昭雪的。

为了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了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精神,藉以帮助党对历来的重大政治事件查清事实真相,分明是非,我是“汉阳事件”的当事人之一,我有责任再次向各级党委如实反映情况,提出申诉。

(一)个人简历:

我生于1927年,学生出身,大学文化程度,原籍湖北沔阳仙桃。1935年上小学,到1948年高中毕业时,恰逢家乡沔阳解放,于是我便在仙桃镇完全小学工作,任教一年,到1949年8月,进入沔阳人民教育师资训练班学习,毕业后工作不久复考入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到50年毕业时,和同学丁希天结婚,旋而被组织分配到汉阳县人民法院,1952年夏季调到汉阳一中任教(初中三年级毕业班的班主任)。1957年6月12日,学生因为升学率降低而闹事,我因系班主任职责关系而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送进监狱改造。度日若年,好不容易地磨到了1967年刑满,后虽释放而仍有反革命分子帽子戴着遣送回老家——沔阳县杨林尾镇交人民管制生产。1970年,我又被下放到农村,被监督劳动改造;直到1978年方获摘帽返迁城镇,才得到人身自由。但我心灵深处总觉得一场恶梦,忍辱受冤,陈诉难申,心悸不宁,痛彻骨髓。

(二)汉阳一中学生闹事的经过及其处理情况(按我所知如实陈述):

1957年6月12日上午11点20分,正值第四节课时,在初中毕业班第四班上化学课的老师李穗(广东人),因教的范围过广,使学生难以接受而不满,当时李老师解释说:“你们记不住不要紧,只要有个印象就行了,因为今年的升学率低,只有5%的人能升学……”。下课后,该班学生又把这个消息告诉其他8个班,这样9个毕业班的学生听说升学率这样低都很着急,便一窝蜂似地奔向教学大楼问教导主任和校长。午餐后,学生又蜂拥到当阳县人委找教育局局长,而县人委某些干部见学生拥来人多很吃惊,便问学生来干什么的,旋而对学生说:“你们这样没秩序,像造反的……”。学生一听,很不服气,便与之对吵。后来有位兵役局长(北方人)说:“你们这是反革命行为。”学生们听了更是恼火,与他争吵起来,于是事态也随之扩大。学生围住县长质问升学数字,学生无知在一时气愤之下,有的砸玻璃,打门窗,这时汉阳县搬运工人见学生如此闹吼,便以治安纠察队的名义出来用棍棒打学生,学生弄得四散奔跑,后经各班班主任寻找方敢回校。

当学生上街闹事时,我并不在场,因这天上午10时,我没课,在家里吃饭,学生上街后还是校工叫我,并把事情的起因告诉我后,我怕出大事而赶上填去的,至于事件的发展等,我全然不知。以后说我参与实为冤枉。当时是不容申辩的,旁人谁敢插言作证呢?闹事后的第三天即6月15日,“汉阳事件”考察团进驻学校,立即禁止全校师生出入,随之开展大检举、大揭发,搭起了四、五座批判台;大字报的检举材料,铺天盖地,贴满了校园;继而批斗,日以继夜,凡被斗争批判了的老师便成了阶级敌人,拘留、传讯,紧接着逮捕。仅二月余,便正式开庭审判了,第一批宣判八人,其中枪决了三人(有副校长王建国、第九班班主任钟毓文、县文化馆的杨焕尧);十五年以下徒刑的三人,十年以下徒刑两人(其中有学生一人判了五年),本人是被判十年的。接着第二批判处徒刑,第三批判劳教,第四批清洗遣送回家……。而且还牵涉到一批政府干部判刑、撤职。

(三)我被判刑的经过和定罪材料:

学生闹事后,我因是当届第七班的班主任关系,首当其冲地被揪出来,在审汛中,首先要我检举王建国,并说我和王建国有反革命联系。我说我与王建国仅是“革大”的同学,并没有反革命联系与活动。于是审讯人员就说我不老实,态度顽固,最后便以抗拒从严定我为“现行反革命分子”罪,并判处徒刑十年送监狱改造。这是无据作判,强加我罪,我一直想不通,心也不服,仅以不揭发而被斗,因不知事而被判,不遵事实不依法律而武断,荒唐无稽,国法何彰呢?

具体罪项,据我所知约为四条:

第一条,说我与王建国有反革命组织关系,开过黑会。这全属于捕风捉影。其事实是这样的:1957年5月初,我爱人丁希天(沔阳小学教师)来汉阳看我和孩子,王建国见丁来校以表欢迎,便约了我俩以及在“革大”读书的同学吴伯钧、汪桂清等人,到蔡甸“望记”饭馆请我们吃饭。进餐中,我们只叙了昔日旧情,根本没有谈到有关政治方面的事,可是在汉阳一中学生闹事后,为了审查我,硬把我们这次相聚进餐一事说成“开黑会”在,藉作定罪材料。

第二条,说王建国指使我销毁罪证,这更不是事实。而真实情况是,1957年6月12日晚,蔡甸镇街头和校园墙上出现了标语,我班学生周万安、杨荣洲等人将此事告诉我,我当时想,学生闹事只不过是因为升学率降低,并非反对毛主席,如果被社会上的坏人利用,浑水摸鱼,那就会造成政治上的坏影响。于是我对周万安等学生说明理由,晓以大义,动员他们把标语全部撕掉,事后周、杨等学生把撕下的标语用纸篓装好交我了(当时我对标语内容也未曾察阅,全不知晓),我随之找到王建国,并说明其经过,同时把纸篓交给了他。王见之惊奇地说:“怎么搞出标语来了的”,可知王事先是全然不知的。此条可请党找周万安等学生调查,以落实事实之皂白,学生周万安定存人间,党可通过公安户籍找他们查究。

第三条,说我指使学生写反标,这条不实之词是无头的冤枉。学生闹事的第二天即6月13日上午,我刚从家来校经教室门口,见我班学生对县人委个别干部对学生询问升学率数字不作具体答复的态度不满,而写大字报质问。开头用了先生一词称呼,学生当时拦住我问,说这样称呼行不行,我说:“既然是质问的口气,先生二字就该用引号括起来。”说完,我就走了。以后他们写了一些什么,我全然不知道。我认为我作为一个语文教师,对学生语法用词不当等毛病,平素纠正、批改是习以为常的,难道就因为这点就是我指使学生写反标吗?!乱加其罪,令人难解,法律准则,仅是这样的谨严吗?

第四条“罪项”说我在教学中对学生灌输了资产阶级思想。在初中三年级语文课本上,有一篇文章,赞扬杨树,其中有“黄色”一词,上课时学生提出说不懂,我解释说:“黄色”——即形容资产阶级的腐朽生活方式。学生仍不懂,我又说“是指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结果竟如此,对我定罪作据,我认为,这样断章取义是有意拼罪。

以上陈诉,我一贯认为汉阳县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处是不公正的,我根本够不上“反革命分子”的罪名。正因我不服判决,所以从1978年起到1982年止,先后向汉阳县人民法院多次呈递申诉书,亲自赴京上访两次,共上书不下八十余份,上访省、地数次,均未获答复,直到1982年8月上旬,我才收到了汉阳县法院一份通知书,其内容是:“……根据你的申诉理由,现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自丈夫被捕后,对我党和政府心怀不满,与王建国、钟毓文、胡平轩等人组织宗派集团,以及煽动学生闹事等罪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得力,定性准确,依照当时的政策法律,对你判刑十年是恰当的。”我看了后,心情上更是难平。书中列举的事例,连篇是“莫须有”的罪名罪证。我可用历史年月来说明根故。我受判时,我丈夫丁希天还在沔阳杨林尾学校教书,后因我牵连,他在1958年春而错划右派送劳动教养的,法院颠倒时间,无据而想象说我丈夫被捕判刑后,使我对党和政府心怀不满……,这不是荒谬无据地乱推乱辑的吗?1982年的通知书是以左倾思想作主导的,拨乱反正还对此重案不敢清理,故未经调查研究,便草率从事敷衍我一下罢了。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实事求是,中央要“改革”要的批“左”,实为完全正确的、适时的,现以整党促改革,更为英明了,我和全国人民一样热泪以待,愿早日实现各项政策的落实!本人的申诉愿在其中一并落实,党可深知我在切待着!

自从1957年7月19日我入狱后,我便家破人亡了,我爱人丁希天受我的牵连,1958年错划右派并被判劳教三年,不幸于1959年底死于沔阳县劳教农场,含冤九泉了。我坐牢时一个未满三个月的小儿因无人哺育只好送给别人当养女去了;失去父亲而母亲又在狱中的不足六岁的女儿和一个两岁多的儿子成了孤儿。当时在那种严寒酷冷的政治气氛下,谁能对他们有丝毫同情呢?白发苍苍年逾古稀的婆婆与年幼的两个孙儿在饥寒交迫中相依为命,竟以乞讨度日,而后不幸死于饥饿中的祖母又怎知这时孤儿行乞街头……在那流浪生活中受尽屈辱,多少年在那生死线上挣扎着……听人为之。人生父母者见之落泪,天地亦为之同情,新生一代,知无所知,罪在何处呢?!我全家为之而失去生命、生活、事业、年华……,其受罪受辱真是罄竹难书了!

好在开开日朗,万象更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人以新生,落实政策、蒙党给我爱人丁希天错划右派案改正了。但人已死,对子女仍没啥照顾,对我本人的冤案仍未落实,现在一家数口的生活、工作均无保障,我年近花甲,孩子无力供养,我无工作,无依无靠,只得留居娘家。仰望蓝天无际,俯察沃野千里,神州如此之大,唯独没我立足之地。喜看盛世,我想党是会关心我的,虽生活困苦,但我仍然等待着,我要顽强的活下去。我相信我这饱经风霜摧打的残躯总有一天会在党的阳光照耀下获得政策落实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已贯及全国,是时再行呈递申诉书,我对党对人民负责,我是实事求是地帮助党落实好政策,同时也对我自己负责,照实供与资料,以便弄清“汉阳事件”的真相。党有决心,我有信心,尊重事实,尊重国家法律为准则,直到大白止。愿祝政策落实,工作胜利!并祝首长同志们身体健康!


 申诉人原汉阳一中教师 胡斌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再上

(张凤仪 原汉阳县委机关退休干部)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