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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
1953.12.08


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经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讨论后略有修改,兹将该件发给各地参考。希各地仿照东北的作法,加强基本建设部门中的政治工作与党的组织工作,并注意积累和总结这方面的工作经验,随时报告中央。



附:东北局关于在基本建设部门建立政治机关与健全党的组织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

(1953年6月)



一、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部门政治工作指示精神及一年来东北各地在基本建设部门进行政治工作的经验证明:欲期有效地保证国家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正确地贯彻党关于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与不断壮大基本建设力量,在党的组织领导上就必须根据各基本建设单位的不同特点与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式,就是说:凡是党的组织基础十分薄弱,工会青年团的工作亟须加强的单位(如某些新建工程公司),或者党的基础虽然较强,但属于专业性质的、流动性、分散性很大的基本建设单位(如机电、金属结构安装公司等),党为了保证加强其政治工作、组织工作,或者是为了保证在经常分散、流动情况下,党的政治工作与组织工作相互衔接不致中断,均应采取设立政治机关并建立其工作系统的办法。反之,凡是属于省市一级党委直接管理的,活动范围比较固定的,党的基础性强,工会、青年团工作业已建立起来的基本建设单位,或系属于机关性质的,如设计、地质、计划部门及基本建设单位的附属加工厂及某些企业单位内部小规模的修建、扩建增设等工程单位,则不需要设立政治机关,可设政治副职并健全党的组织。上级政治机关或党委则可经过政治副职及其党组织加强政治工作领导。

二、基本建设单位中所建立的政治机关就其性质与任务来说,是不同于一般军队中的政治机关的。东北局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作指示中曾作如下规定:“政治工作机构是党在基本建设部门的工作机关,直接管理党的政治工作及组织工作,统一对工会、青年团的领导,并对企业行政实行党的保证监督的职责”。这就是说政治机关是党通过一种行政组织来进行党的政治工作、组织工作,以加强党对基本建设部门的保证监督作用,以保证其对下的垂直领导的一种特殊的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工作机关。因此它应在上级政治机关与同级基本建设部门党委领导下主持党的日常工作。也即是说在上级政治机关与同级党委的决议、工作指示、工作计划与统一步调的安排下,负责组织党的日常工作的进行,以保证当前任务的完成。至于它与行政、工会及青年团的关系,也即是党委工作机关与行政、工会、青年团的关系,应按东北局城工会议决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则应根据政治机关的上述特点,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团的团结联系与教育群众的作用,防止与克服对工会青年团工作的包办代替或放任自流的现象。而在工作方法上则应强调说服教育的方法,以防止与克服行政命令的工作方式。

三、依据党章规定原则,基本建设部门党与政治机关的组织应按照工程单位(公司、工程处、工程队、工地、工区、工段)建立之。其组织之大小及编制人员的多寡,应根据职工与党员人数(这是主要的)、工种复杂的程度、是否独立单位及照顾到与行政机构相适应(行政机构不合理者,应协助改善之)等情况决定之。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综合性公司、工程处、混合工程队、工地、工区、工段所属职工(包括半固定工在内,下同)在二千五百人以上,专业公司(专业工程队)所属职工在一千五百人以上,钻探队在八百人以上者得设立政治处。如党员人数超过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党内可成立党委。如党员人数少于一百五十人而在四十人以上者可成立总支。政治处正副主任除由党委正副书记或总支正副书记兼任外,其下设秘书、组织、宣传三科(有党委的地方则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兼任之)。凡已设有人事、保卫机构者则应逐步划归行政部门。

(二)凡综合性工程公司、工程处、混合工程队、工地、工区、工段所属职工在八百人以上,专业公司(专业工程队)所属职工在五百人以上,钻探队、测量队所属职工在三百人以上者设立政治协理员,协理员由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兼任之,另视职工多少的酌设副协理员或组织宣传干事。按照上述职工人数,如党员人数超过四十人者成立总支部,党员不足四十人在三十人以上且又分散在三个以上的工地者,亦可成立总支,党员在三十人以下者可成立支部。

(三)凡工地(工区、工段)、混合工程队所属职工在二百人以上,专业工程队职工在一百五十人以上,钻探队及测量队在一百人以上者设指导员,不足一百人者可设政治干事,如系独立单位亦可酌设指导员。党员超过三人以上者即可成立支部,党员不足三人者应参加临近基建单位过组织生活。指导员由支书兼任或由上级党委指派正式党员担任之。职工较多时,可酌设副指导员及政治干事。

(四)以上无论设立政治机关或不设立政治机关的党组织,其组织层次均应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的只要政治处能直接领导指导员或党委能直接领导支部就不设协理员或总支,以减少层次加强基层领导。其总的编制人员(包括组织员在内)均应按所属职工(包括半固定工在内)的百分之一计算,并得由各该单位(系统)最高一级政治工作机关或党的组织统一掌握使用。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时,除三千之人数仍按百分之一计算外,其余人数应按百分之零点五计算之,个别特殊部门(如钻探等)确实需要时,可经省市委批准之后适当提高其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点五。

四、专业公司(专业工程队)与工地(工段、工区)之间党与政治机关工作的关系:凡属于各专业公司或专业工程队的业务技术教育、系统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务工作与干部管理等仍由各专业公司政治机关负责。反之,属于工地工程计划之动员,互相配合联系的思想教育、时事教育、全工地的宣传鼓动、文娱活动等则应由工地政治机关负责。凡属于同一综合性公司的各个专业工程队(如木工队)同在一个工地(或工段、工区)作业时,而该工地(或工段、工区)并无固定的政治工作机构或政治工作人员时,则应由其上级政治机关派代表,解决各工程队之间联系配合问题。如果某一工程队可能在一地区(工段、工区)长期固定作业时,也可与该工段(工区)在组织上合并,并在政治工作上实行统一领导。

五、政治工作系统的垂直领导与地方党委的分工:凡某一基本建设系统施工地点仅在一省一市(包括省属市)范围者,其总的政治工作机构应完全接受各该省市委的领导。凡本基本建设系统施工地点,横跨数省市,上面又有总的政治工作机构者,除其总的政治机关由中央或中央局加以指导外,各该施工单位应与所在地省市委建立双重领导关系。其所属施工单位除较小者外,一般不再与县区委发生双重领导关系,而应通过其垂直领导贯彻省市委的指示与计划,但亦须与所在地县委建立联系,取得当地县委对其工作的支持。不在省委所在地之大的施工单位,应由省委直接领导或指派代表或经省委指定临近之省属市委领导。凡经常流动的基本建设单位,如某一建筑工程处、公路测量队、钻探队及架设修理电力线路之工程队等,除属各该省市者由省市委领导外,属东北一级者,一般应以各该系统的垂直领导为主,省市以上地方党委有对在各该地施工之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之责。如其一部或全部在一定时期内固定在一省市施工者,则与所在省市党委建立双重领导关系。

凡建立双重领导关系的地方,其属于一般性质的政治活动、时事政治教育、党务工作、群众工作,应以各该省市委之领导为主。党的机构之成立与取消,党务干部之批准,均由地方党委决定之。属各基本建设系统中的专业性质的工程计划的动员、技术业务教育、干部管理与调配,则以上级政治机关的领导为主,其所属政治工作干部亦由上级政治机关任命之。但应主动取得当地党委的密切配合与征求和尊重当地党委的意见。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文件汇集》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