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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于财产清理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6.01.00


对于企业财产的清理估价,是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一个重要环节。鉴于实行全行业合营的时候,我们面对若为数众多的包括大、中、小的企业,它们的财产关系甚为复杂,在处理的时候需要有更多的灵活性,因此在由国务院公开发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只能就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财产方面的主要问题加以规定,而把其余的一些比较次要的,需要更多地照顾具体情况的问题,放在党的内部指示中加以规定。现在资本家和其他私营工商业者的绝大多数都已经愿意实行全行业合营,并且愿意实行定息,而在北京等城市的清产过程中,资本家的自报自评也大多数能够实行政府所规定的:“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样就大大地加快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改进。因此,在对私营企业实行清产核资的时候,应当采取“宽”和“了”的方针。所谓“宽”,就是对于清产核资中有关公私关系方面的问题,凡是可以从宽处理的即可从宽处理。所谓“了”就是对于企业原来的各种债务和财产关系包括敌伪财产、对公欠款、抽走的资金和呆滞物资在内,根据从宽处理的方针、国务院的规定和内部指示,尽可能地加以了结,以利于对资本家和其他私营工商业者进一步进行教育和改造。

现在将应当在内部指示中规定各点列举于后,望各地党委结合着国务院公布的规定,付诸实施。

(一)财产清理估价的时候,对于不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呆滞物资,要适当估价,尽可能不列作待处理财产。已经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如果有这一类待处理财产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尽速加以处理。

(二)企业的土地,不论是否同生产有关,均要适当估价。已经合营的企业,如果在财产清理估价的时候,将土地列入待处理财产的,也要适当估价,尽速加以处理。地产税按照所估的价格计算征收,由公私合营企业负担。

(三)对私人的债务,原则上由原企业进行清理偿还。偿还有困难,而债权人愿意将债款转为投资的,可以鼓励他们转为投资(决不要勉强),否则转为合营企业的负债(如果债权人不是资本家,债款转作投资的时候,不可将他们的成分改变为资本家)。

(四)对公债务,由原企业进行清理偿还。偿还有困难的,可以转为公股或者转为合营企业的负债。

(五)股东自己在企业的垫款,原则上转为投资;如果生活确有四难,或者另有债务,可以允许酌量退还,或者转为合营企业的负债,协商分期退还。如果是股东向爱友借来的偿款,必须偿还的,原则上予以退还,如果股东的亲友愿意投资,欢迎他们将此项垫款投入合营企业(如果垫款人不是资本家,债款转为投资的时候,不可将他们的成分改变为资本家)。

(六)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已经破产,确实不能收回的,不列作投资。

(七)股东或者资方代理人借用企业的款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或分次偿还;如果生活确有四难,无力偿还的,酌情予以减、免。

(八)资产不抵负债的企业,如果无法偿还,可以依法破产清理,破产户的职工和资方从业人员,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分配适当工作。如果需要照顾,可以适当减、免“五对退补”、罚款等对公欠款。如果其他企业愿意帮助资产不抵负债的企业偿还债务,可以允许。

(九)由原企业或者由企业公积金所购的公债,可以采用下列两个办法同私方协商处理:(1)将公债作股定息,公债利息归合营企业;(2)将公债作股暂不给息,公债利息归资本家,公债还本后,给以定息。

(十)私营企业1953年到实行公私合营以前,应分而未分的盈余,应当参酌企业财务情况,进行适当分配。资本家所得部分,让他们自行支配。

(十一)对于私营企业隐匿的敌伪财产、抽逃的资金、在海外的资对,可以责成资本家自行清理报告,从宽处理。对于隐匿的敌伪财产,原则上按资本家自行清理报告的资财和数目作为公股。对于抽逃的资金,资本家报告以后,能归还的归还,不能归还的,要资本家承认错误,免予归还。在海外的资财能够调回的,鼓励资本家调回;调回以后,原则上转为投资,也可以给资本家留上适当部分,由他们自行支配,实在不能调回的。不能追逼。

资本家自行清理报告上述隐匿敌伪财产和抽逃资金行为的,免于处罚。

以上各项处理原则,如果发现有行不通的地方,或者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另作处理,请连同你们的意见报告中央。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