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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在肃反善后工作中进行赔礼道歉的界限的指示
1957.06.12


在肃反善后工作中,对什么人应该赔礼道歉,中央早就有过原则规定和指示。可是根据最近所得材料,各地还有不少单位,对于某些应该赔礼道歉的人,没有赔礼道歉,应该在较大范围道歉的,只在小范围道歉,有的在态度上和方式上都不够认真和严肃,因而就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同时,在整风运动开始以后,在部分群众的压力下,特别在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下,也有个别单位开始出现了对于不应该赔礼道歉的人,又无原则地进行赔礼道歉的现象。为了明确赔礼道歉的界限,正确地进行善后工作,肯定成绩,纠正错误,有利于整风运动的开展,中央特作以下指示:

(一)凡是当作反革命分子错斗了的好人,经过审查确实没有政治问题的,都应该诚恳地进行赔礼道歉,在什么范围斗争的,就应该在什么范围公开承认错误,恢复名誉(只能在较大的范围,不能在较小的范围)。

(二)对于那些曾经加入过反革命组织,同反革命组织有过关系,同反革命分子有过政治关系或者平素有反革命言论的人,经过斗争,虽然决定不把他们当反革命论处或者最后认定他们不是反革命分子,可是因为他们在运动中所以被清查或被斗争,都是有一定的根据的。因此,在原斗争范围内宣布上述这些人的最后结论的时候,除了应该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以外,不要进行赔礼道歉。如果对于结论还有意见或不满意的,应该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只要意见是合理的,就加以采纳,不合理的,要进行耐心的解释和教育。如果对他们采取过粗暴的态度和非礼的行为,应该承认不对并向其道歉。

(三)有一些反革命分子,过去确已交代过,因为没有查证清楚或者因为表现不好又被斗争了,对于这样的人,应该给他们做出结论,不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并且进行必要的解释,使他们放下包袱。

(四)有一些按照过去的政策法律,应该给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后来因为情况改变,政策更加宽大而免予刑事处分,甚至不算作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例如三青团分队长),应该说明当时清查或斗争他们是正确的,不要赔礼道歉。

(五)对于错捕、错隔离反省的人,应该赔礼道歉。但对于还保留有反革命嫌疑、在释放或解除隔离以后仍需继续审查的人,只进行必要的解释,不进行赔礼道歉。

(六)对于当时只是对于他们的反动思想进行斗争,并没有认定为反革命分子的人,不要道歉,如果斗争方式粗暴的,应该为方式不好道歉。

(七)凡是依法进行搜查的,一律不要道歉,只有违法搜查的,才应该赔礼道歉。被搜查的对象,最后查明是好人的,对于被搜查的东西,一律要退还,损坏的要赔偿,无法赔偿的,要恳切地赔礼道歉,同时还应该在适当范围公布,恢复名誉。

(八)在运动中使用过打骂,或者使用过其他变相肉刑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应该承认这种行为是违犯纪律、违犯政策的,并进行适当的检查和检讨。

(九)因为我们工作上的错误而引起自杀的好人,应该适当承认错误,并且向其家属道歉。不是因为我们工作错误而自杀的,特别是那些畏罪自杀的,不要道歉。对于自杀的人,如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该给予适当的救济。

上述向肃反清查对象承认错误和道歉等善后工作,应当由单位领导人认真去做,不要推给一般干部去做。

肃反清查对象的档案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一律不给本人阅看。大、专学校的肃反档案,应该送交省、市委统一保管,北京市就是这样做的,各地可以仿办。现在有一些单位的肃反清查对象,坚决要求看本人的肃反档案,应该对这些人说明国家规定,不能答应他们的要求。对于那些过去加入过反革命组织、历史上确与反革命组织有关系或者有嫌疑而被清查或斗争过、至今仍然表现不满的分子,特别是经过充分的解释和说服工作,仍然嚣张地攻击肃反运动的分子,应该把他们的全部档案材料,加以研究整理,写成历史资料,准备在适当时机加以公布,说明我们清查或斗争这些人是有理有据的,以揭破这些无理取闹分子的真面目,给以反击并且教育群众。但各地在需要公布这种材料的时候,选择对象必须恰当,并且应该经过省、市委的决定。

至于肃反清查对象的书面结论,都应该给本人看过,并尽可能取得本人的同意。本人坚决不同意的,应该允许他们向上申诉。

现在,有些在三反运动中被斗争过的人,也提出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对这些案件,必须采取严肃态度。凡是有贪污行为的人,不论贪污大小,一律不得赔礼道歉。的确没有贪污行为被错斗了,当时又没有进行善后工作的,应该向他们道歉,消除隔阂,加强团结。

本指示下达至县委一级,可以口头传达到基层党委的五人小组。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