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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几项原则规定
1957.07.17



历年来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曾经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工作上也每年有所改进。但是,分配工作中也存在着若干缺点:(1)在分配工作中,虽然一般地注意了政治条件,但是对在校学生常常没有认真地进行政治审查。(2)由于培养干部的计划不够准确,也很难完全准确,部分毕业生的专业口径和实际需要存在着距离,使分配工作没有尽量作到供需一致和学用一致。(3)每年毕业生的分配计划,由于采取了全部一次下达的办法,时间比较短促,各方面准备不够;具体调配中征求用人部门、教师和毕业生的意见,贯彻群众路线也不够。(4)在分配工作的时候,对于少数根本不顾祖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错误地坚持个人要求、甚至拒绝工作、无理取闹的毕业生,存在着过分迁就的现象。这些缺点,使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且在青年学生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切实改进毕业生分配工作,现在对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今年毕业生的调配计划,应该采取分批拟定计划,分批下达,并且争取能够早些分配的原则进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高等教育部负责根据经委所拟订的计划草案制订具体调配计划草案。调配计划草案拟好一批即下达一批。学校和有关部门接到调配计划草案以后,即应该按照草案进行酝酿动员,作好调配和派遣的准备工作,俟经委和高教部对各项专业毕业生的调配计划全部订出,并且报经本院核准后,再由高教部正式通知各学校和用人部门开始派遣和接受。

(二)根据国家建设的长远需要和目前的实际状况,补充和加强高等学校的师资力量和科学研究部门的研究力量,是一项迫切的任务,今年分配毕业生的时候应该予以适当的重视。分配到高等学校作助教、研究生的和到科学研究部门作研究生、实习研究员的学生,应该保证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的质量。

(三)分配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各单位都应该注意使他们尽可能地先到工厂、企业或者农业生产中去参加一定时期的体力劳动,加以锻炼,并且把这种办法逐渐地固定起来,成为制度。

(四)为了作好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应该掌握实际情况,贯彻群众路线。在确定分配计划和具体的调配、派遣工作中,国家经济委员会、高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应该切实掌握用人部门的需要和各项专业毕业生的一般情况,注意征求学校、教师和毕业生的意见,积极采纳各方面所提出的合理的而又能够作到的意见,克服工作中的主观主义。

(五)在具体调配和派遣工作中,应该作好思想动员工作,说服学生自觉地接受国家所分配的工作,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学生所提出的个人志愿和实际困难,应该在可能条件下给以适当的照顾。实际条件不可能照顾的,应该把国家的困难向他们交代清楚,说服他们服从国家分配。除开国家某些缺门和急需的专业必须全部服从国家分配以外,对于其他专业学科中少数不顾国家需要、无理坚持个人要求、拒不服从分配的学生,可以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负责人向他们宣布,国家不再负责分配他们的工作,由他们自找职业;但是,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事业只能接受国家分配的学生,不得自由录用这些自找职业的学生。

在过去分配工作的时候,有些部门和学校对这类少数学生一味迁就,容忍他们长期住招待所,不做工作,并且经常无理取闹,散布不良影响。这种迁就和容忍的态度是错误的,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六)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发现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本届毕业生中有极少数思想行为严重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对于这种分子,一般地国家仍应该给以生活的出路和继续改造的机会。他们之中,凡是考试及格的,同样发给毕业文凭;凡是考试不及格的,不要留级,只发给结业证书。对本届毕业生,各校都应该根据他们的日常表现,特别要根据这次整风运动最后的表现给他们作出政治审查结论。今后每届毕业生,都应该作出政治审查结论。其中思想行为严重反对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了有反革命罪行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应该依法判处劳动改造或者劳动教养以外,其他都应该给以工作考查。考查的期限可以分别定为一年、两年或者三年;考查期间,分配他们做辅助工作,不给名义,不正式评级评薪,只给以生活补助费。他们之中错误严重的,应该留校考查;其他则由国家统一分配,由用人部门负责考查。如果他们不愿意或者不服从国家分配,可以由他自找职业,由他们所在地区的政府机关负责考查。

以上各项原则规定,应该由国家经济委员会、高等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计划执行。

关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的分配问题,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规定,订出计划执行。


 1957年7月17日

 来源:《人民日报》195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