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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将军队的劳教人员移交地方执行的通知
1957.08.23


经与内务部、公安部商定,军队在肃反时定为劳动教养尚未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今后须要劳动教养的人员,只要合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条件经所属上级批准(可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均交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公安部门执行教养,并由各军区直接办理手续,各总部、各军区、兵种驻在各军区的学校、机关、部队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员亦由各军区统一办理手续。志愿军的可以直接交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劳教人员在移交前应作好如下工作:

(1)作好审查结论,向本人宣布。并说明所以要这样处理的理由,希望他服从处理,愉快地走上劳动生产的岗位,从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

(2)作劳教处理的人员,应以师以上首长的名义分别宣布开除军籍。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