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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关于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加强对个体农民领导的意见(草案)”的报告
1957.10.05


[此件特印发三中全会各同志。请提出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部一九五七年十月五日]



中央并发西安市委、各地委、直属县(市)委:

省委同意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加强对个体农民领导的意见(草案)”,现报请中央审批。此件在中央未批准之前,各地可作为内部参考。待中央批准后,再由省人委正式公布施行。


 中共陕西省委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对个体农民领导的意见(草案)


为了有效地限制个体农民的资本主义活动,我们本着既不歧视,也不让他们占便宜的原则,提出如下十项办法:

一、不允许买卖、佃当、转让和荒芜土地;不允许份种和“安伙子”(由地主人供给生产资料,把土地交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自己不参加劳动,收获物双方对半分红,或地六劳四等),确实耕种不了的土地,可以交由乡人民委员会拨给农业社耕种。国家基建征购了个体农民的土地,其地价应由乡人民委员会监督使用,除生活确实困难须经乡批准动用一部分外,应存当地银行或信用社,或转购其他生产资料,以后入社时要带入社内。

二、对现有的耕畜、农具,非有特殊困难经乡人民委员会允许,不能以强换弱、以好换坏,从中抽取现金,缩小生产。

三、除无劳力或因重病而暂时失去劳力者外,不许雇工进行剥削,在特别繁忙的农事季节、个体农民可以请求合作社给予帮助(换工或交付工资),但不能私自雇用农业社的社员。牧区是否允许雇牧工,由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决定。

四、不许破坏林木。

五、依法缴纳农业税和出卖统购物资,违者依法惩处。所拖欠的公、购粮应依法补交补售。今后个体农民应该与当地农业社统一测产,按统一标准计算公购粮,以防止隐瞒产量,拖欠公购粮。

六、和当地农业社统一负担国家的建勤工和当地公益事业所需的劳力和经费。

七、遵守国家计划,特别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种植上,要遵守国家计划。

八、不许进行对国家统购品种的非法倒贩和黑市投机活动。但他们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自产自销的农民贸易。

九、不许拉拢社员退社,不许挑拨社内团结。

十、农业社召开的有关生产、行政、学习会议,个体农民亦应参加,非因疾病和重要事情不能缺席。但个体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国家和合作社应当给以帮助,不得歧视。

上述限制个体农民的十条规定,主要是在经济上限制其资本主义自发势力,而不能理解为一律强制入社。同时,对于他们在政治上的管理和经济上的限制,也必须分别对待,如对于居住在深山老林的独户和一时入社尚有困难的农户,与那些不愿入社而有严重资本主义自发思想的富裕农民,应当有所区别。

据四十八个县的统计,目前尚有八百七十四户地主和五百五十八户富农尚未入社。对于未入社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除麻风病患者或距社很远的独户,凡继续抗拒入社的,应由县人民委员会宣布把他们放入社内监督其生产,生产资料按富农、地主入社办法处理。对他们的政治态度,每年年终评审一次,有升有降。


以上意见妥否,请省委指示。


 中共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部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