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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各省市五人小组负责人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若干政策规定”两个文件
1957.12.10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个党组:


中央批准中央肃反十人小组“关于各省、市五人小组负责人会议的报告”和“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若干政策规定”。望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把经过宽大处理留用而又表现不好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从机关、军队、学校、厂矿中清理出来,放到农村去劳动生产监督改造的问题,应作专案处理,不要同下放干部的劳动锻炼混问起来,以免引起干部对劳动锻炼的错误认识,产生副作用。


 中央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一:


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各省、市五人小组负责人会议的报告


中央十人小组于十月二十二日至三十一日召开了全国肃反会议,汇报和讨论了整风以来肃反战线上的情况和问题,部署了今后的工作。

到这次会议为止,全国已经在一千八百四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九人中(包括军队)开展了运动,占一九五五年规划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六七。已经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十万零二百三十三名,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五五。另外,还查出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反动分子六万五千零二十二名(大部分是第一批的),两项合计,共十六万五千二百五十五名,占总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九。如果单独从党政民系统第一批省市以上机关的运动来看,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三万二千二百七十三名,占总人数二百八十六万六千五百二十三人的百分之一点零一,加上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反动分子三万八千五百零九名,两项合计七万零七百八十二名,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二点四六。此外,全国还查出重大的反革命嫌疑分子九千三百八十九名,反动小集团三千二百五十一个(第一批数字)。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五千零三十八名,混入团内的有三千三百六十八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名单的十六名,属于省委管理名单的二百四十四名。运动中还有一百七十七 万二千二百四十二人交代或查清了各种政治历史问题,其中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将近十三万人。

上述统计数字说明,肃反运动的成绩是巨大的。肃反运动对于巩固党、巩固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大鸣大放中,右派分子向党发动了疯狂进攻,肃反运动是他们攻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肃反问题上展开了一场全国性的大辩论。肃反运动经过这场大辩论,经过这一场风险的考验,实际上也等于受到一次全面大检阅。大辩论的结果,各种反对肃反的谬论被驳倒了,肃反的巨大成绩和必要性更加确定不移了。整风和反右派斗争推动了肃反斗争中的各项工作,特别使复查工作和善后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和更加深入,错误缺点改进得更加迅速,也比较彻底。经过这样一次尖锐的政治上思想上的斗争,广大干部和群众对于阶级斗争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社会主义觉悟大大提高了一步。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又进一步暴露了反革命分子,使我们获得了政治上更大的主动,有利于我们对这些人的处理。

肃反运动是健康的,第二批和第三批的做法比之第一批有了很多进步,运动进行得比较好、比较快和比较节省了时间。但也发生了比较普遍和比较严重的右倾松劲偏向。中央青岛会议以后,在党委的督促下,各地又进一步进行了复查工作,全国共查出漏掉的反革命分子九千二百多名,该捕不捕,该判不判和重罪轻判的二千多名。少数地方和单位,运动搞得不深不透。这些工作中的偏差,现在各地正在纠正。

当前运动的主要问题是,按一九五五年的规划,全国尚未开展运动的只剩下六万人了,但全国工薪人员共二千四百万(军队在外),如果要全部都进行肃反,就还有八百多万人尚未开展运动。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根据国民统计局的数字,尚没有进行肃反的人员,从方面看,初小教职员大约有一百万左右,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大约有五百万左右,乡干部大约有六十万左右,其他的零散单位、新建扩建单位以及民主党派等等约一百多万。从省市看,还有八十万以上的是上海和四川,五十万以上的有广东、江苏、山东。三十万以上的有北京、湖南、湖北、浙江、河南、辽宁。二十万以上的有云南、江西、陕西、河北、山西、广西。十万以上的有贵州、黑龙江、内蒙、福建、安徽、甘肃。十万以下的有吉林、青海、新疆、天津。会议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确定了在所有单位和所有工薪人员中都应当进行肃反运动,所有角落都应当打扫一下的方针,对今后的工作 重新做了部署。我们大体上拟定今冬明春主要在小学教职员和乡干部中进行肃反,即作为运动的第四批。小学教职员中的肃反,大体预定在寒假中结合整风一起进行。乡干部以前决定列入社会镇反,不再单独进行。现在看来,由于政治情况相当复杂,利用适当时间,采取集训方式进行一次肃反运动是完全必要的。

公私合营所占数量最大,根据中央指示,拟待整风结束以后,在明年下半年进行肃反,但现在就应当抓紧准备。天津已经搞过,效果很好,证明是应该进行和可以进行的。会议确定凡有条件的地方,现在就可以试点,以便取得经验,为全面展开做好准备。

会议要求各省市对各方面尚未开展运动的单位和方面都摸一次底,重新作一次部署,并报告中央。

其次,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处理,也是当前一个突出问题。

一、全国有留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七万五千名,已经当了右派分子或乘机翻案或进行破坏的大约有百分之十五,即一万名左右;在鸣放中散布反动言论,表现不好的大约有百分之二十,即一万五千名左右;没有显著悔改表现、心怀不满,工作消极,不够国家工作人员条件的大约有百分之四十,即三万名左右,三项合计大约占留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八十,即五万五千至六万名。到会同志完全赞成把这五万五千至六万名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从我们的国家机关或工矿企业中清理出去。会议商定的处理办法是:少数判刑劳改;一部分判处管制或开除由国家收容劳动教养;其余尽可能安置到农村去劳动生产,监督改造。参加农业劳动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各种办法。例如,家在乡村的可以遣回原籍监督生产,其他的可以放到国营农场中或分散放到一类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监督生产和改造。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新的农场,收容安置参加生产。具体办法,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自行制定。但各地要注意防止采取简单的卸包袱的态度,推出了亊,以致影响社会秩序或发生其他坏影响。这样,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就只剩下原来留用的百分之三十或者百分之二十,即只留下少数有专门技术特长、有真才实学,为工作所必需的;在肃反中立有显著功劳,现在表现尚好的;以及有突出悔改表现的几种人。大家认为,这是完全必要的,只有下这样的决心,才能真正解决清而不理的问题,也才符合中央精简机构的精神。否则把好干部都下放了,却把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留在机关等单位中工作,也不合理。同时,会议认为,对于留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还应当加强监督改造工作,应当规定在五年左右不得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不应当提职和提级,不应当选他当人民代表、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等;在领导岗位上的应当撤下来,提了级的应当降下来,是党团员的,原则上应当一律开除,在政治上必须划清界限和保持严肃性。另外,在三年左右,一般不要摘掉他们的帽子,已经摘掉的,表现不好,应该重新戴上。

二、下降的肃反清查对象也有一批当了右派,根据现在统计,大约有一万名左右。这些人中,除了原来宽大处理的和下降错的反革命分子应当按反革命论处以外,其余的可按一般右派分子处理。

三、凡是该捕不捕,该判不判和重罪轻判而情节又很显著的,都应当改过来。对于少数错捕、错判和轻罪重判而情节又很显著的案件,也应当加以纠正。如果仅是判刑稍轻稍重的案件,就不要再去改变处理。

四、杀人要少的原则,应该坚持。会议同意各省市提出必须杀掉少数罪恶和民愤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的意见,需要处决的,有些可以用社会镇反形式处理,并由各省市按照中央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

第三、结束一千八百万人中间的肃反工作问题。应该力求在明年一、二月间做完各项扫尾工作,善始善终地结束运动。全国还有专案四千四百多件,定案一万五千八百多件,必须抓紧结案。五月会议以来,各地认真地进行了复查和善后工作,一般说,现在不再需要全面地进行复查了。但少数搞得不深不透的地方和单位,还需要进行补课。例如,浙江、福建和广西的一部分单位以及其他省市的若干方面和单位,我们认为还需要进行一次复查,请省市委加以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会议商定结束运动的七条标准,凡是够条件的可以宣布结束运动,并且撤销五人小组和它的办公机构。但地委以上的各级五人小组因为新的任务还很重,扫尾工作也还很多,还不能撤销。一部分任务较小的,办公机构可以设在党委政法部门或公安机关,由各地视具体情况决定。

肃反运动的任务还很大,还要狠狠努一把力才能善始善终全部结束运动,要求各级党委继续加强领导,防止草率收兵和松劲。

中央十人小组起草的肃反运动总结草稿,准备根据各地同志的意见加以修改,作为初稿印发各地讨论,待再修改定稿后报中央审阅。

会议讨论的上述各项问题,由瑞卿同志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做了总结。这个总结我们已经印发各地作传达参考。现将关于“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若干政策规定”附后。请中央审查后,一并批转各地党委研究执行。


 1957年11月15日

附二:


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若干政策规定


整风运动以来,在我们内部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政治面貌,又有了一次很大的暴露。由于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在鸣放中又犯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或者表现不好,根据党的政策,必须重新加以严肃的处理。同时,我们在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右的和“左”的偏差,需要加以纠正。为此特作下列规定:


一、关于纠正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工作中的偏向问题


第一、对于该定不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重新定案,依照政策,重新加以处理。如果罪恶轻微,鸣放中表现较好,并且已经宣布处理的,可以只改定性质,不再重新处理。

凡是错定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的,不论本人申诉与否,都应当加以平反。

第二、对于应该捕处而没有捕处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依法捕处。如果罪恶不严重、鸣放中表现较好,群众没有意见的,可以在定案后,不再逮捕,给以其他适当的处理。

第三、对于很显明是该判不判和重罪轻判的,原则上应当依法重新判处和改判。但是对于罪恶不很严重、悔改较好、群众没有意见的,可以不再判处和改判。

凡是错捕、错判的案件,至今尚未纠正的,应当迅速纠正。仅仅是处刑稍轻稍重的,一般不再改判。


二、关于留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处理问题


第一、凡是已经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应当在政治上斗臭、思想上斗透以后,新老账合并一起算,以反革命分子或者其他坏分子从重论处。

第二、凡是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应当一律依法捕处。

第三、凡是罪证确凿,而不低头认罪,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乘机翻案的,应当重新论处,一般应当给以行政上的开除处分,送去劳动教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逮捕判刑。

第四、在鸣放中散布反动言论,表现不好,但没有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一般也应当给以行政上的开除处分,送去劳动教养。

第五、凡是没有显著的悔改表现、工作不积极的,应当结合精简机构,有计划地安置他们参加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监督改造。但这种处理应当同干部下放、劳动锻炼严格区别,不要混同起来。

有专门技术特长、有真才实学,为工作所必需的;或者悔改表现较好,工作积极、有突出表现的;或者是在肃反运动中立过显著功劳、现在表现尚好的,可以继续留用,在工作中监督改造。

第六、党的工作部门,政法、外交部门,机要部门,人事部门,人民解放军、党报、广播电台以及机关企业单位的要害部门,不应当留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已经留用的,应当坚决地清洗出去,重新安置,以确保这些部门的纯洁。

第七、对于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按照新分配的工作职务,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但在政治上,一定时期内(例如五年左右)不应当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不应当提职和提级,不应当选他当人民代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等。已经提职、提级的要降下来,在领导岗位的应当坚决调离。没有开除党、团籍的,应当开除。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三年左右)不要摘掉他们的反革命或坏分子的帽子。已经摘掉帽子的,如果表现不好,可以重新戴上。只有那些在劳动生产中、工作中立有特殊功劳、确实证明政治上得到改造的,才可以提前摘掉反革命或坏分子的帽子,并且相应地给以政治上、工作上的信任。


三、关于下降的肃反清查对象在整风中又划为右派分子的处理问题


第一、凡是在肃反中被清查过,经过查明确无反革命性质问题,但在整风中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应当按照对待右派分子的政策处理。

第二、凡是在肃反中被清查过,但在运动前作过交代或因政策界限放宽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反动分子,以及起义人员中不咎既往的反革命分子,在整风中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应当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论处;虽然不够划为右派分子,但是表现不好的,可以安置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监督改造。

第三、凡是在肃反中被清查过结论不是反革命,但在整风中又发现有新的反革命活动,罪证确切的,应当重新定案处理。


四、关于处决反革命分子问题


中央关于杀人要少的原则,应当坚持,特别是内部肃反,更应当坚持这个原则。对个别确实有血债和其他极严重的罪行,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而且是在解放后才混入内部的,就必须判处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律由省、市委作出决定,报中央批准。


 1957年11月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