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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委关于纠正某些党的监察干部不尊重党委领导的错误的通报
1958.01.25
根据安徽、四川、贵州、江苏等省监委的报告反映:在某些党的监察干部中,存在着不尊重、不服从党委领导,不执行党委决议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例如,有的党的监察干部错误地强调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垂直领导,将监委与党委摆在平行的关系上,不服从党委的领导。安徽省枞阳县监委秘书凌光斗说:“县委不能领导县监委,监委同党委是平行机关,党委交办的任务,只能有条件地执行”;他并且擅自改变党委决定处理的案件,不执行党委的决定。四川省西昌地方监委监察员冯凌育,对省监委强调党委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不满意,认为省监委对“八大”以前党委对监委的指导关系实质上是领导关系的解释,是“强词夺理”,对“八大”以后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改变说是:“中央把权收回去了,这样,监委没事可作,不能发挥作用”,并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可以撤销地监委,将监委改为监察部”。有的党的监察干部甚至荒谬地将党的监察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外,或者凌驾于党委之上,标榜党的监察工作的“独立立场”,主张党的监察组织在检查案件的时候,“不站在党委立场上,也不站在犯错误的人的立场上,要站在‘公正人’的立场”。此外,也有的党的监察干部不但不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反而散布不满情绪,埋怨党委不重视党的监察工作,说“党委对各个部门有亲疏之分,监委是孤儿”等等。这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虽然在党的监察干部中是个别的,但是,应该指出,这是一种原则性的错误,是破坏党的统一领导的分散主义,必须严加批判,彻底纠正。
各级党委是各地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监察组织是党委的一个部门,是党委执行党的纪律、保证党的政策贯彻执行的助手。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党的组织原则,也是作好党的监察工作的保证。任何脱离党委的统一领导,闹独立性、闹分散主义的观点和作法都是错误的,都会损害党的统一和集中领导,如果任其存在和散播,对于党将有极大的危害。
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应该通过整风运动,认真地检查和纠正党的监察干部中的这种分散主义倾向。这种错误言行,那怕是极个别的,也是必须引起严重注意并加以纠正的。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必须坚持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坚决地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的决议、指示,密切地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地提高认识,增强党性,改造作风,以完成党所交给的任务。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