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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高等学校学生中右派分子分类处理比例的指示
1958.01.29
上海市、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并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党组、青年团中央,各大专学校党委:
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的处理原则,党中央和国务院已于本月 13日联合以了指示。在具体处理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的时候,应该估计到他们中最后坚持死不悔改的,只会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在经过长期的教育改造之后,是可能改造过来的。因为真理是完全属于我们的,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在蓬勃地发展的,而全国又已经进行了群众性的反右派斗争和正进行整风运动。同时,他们又还比较年青,因此,中央决定对于他们主要地采取保留学籍分别实行劳动察看,留校察看和免于处分的处置。这就是说,一般地不开除学籍,只是对于其中确实情节特别恶劣、拒不悔改而又为群众所痛恨的分子,才开除学籍。这样会更便于我们领导和团结群众改造他们,并且进一步地孤立那些死不悔改的右派分子和教育群众。切不要怕麻烦图清静而大量地开除右派学生的学籍,应该根据又斗争又团结,严肃和宽大相结合和负责教育改造的方针,对他们加以处理。关于右派学生分类处理的比例,中央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开除学籍的,应该限于群众所痛恨的情节特别恶劣和拒不悔改的极右分子。开除的数目不要多了,应该是极少数。开除学籍后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二、保留学籍,送农村或者其他方面实行劳动察看的,应该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劳动察看见结果,表现好的,将来可以回校继续学习或者分配工作,实行劳动就业;表现恶劣的,还可以开除学籍,实行劳动教养。
三、留校学习察看和免予处分的,两类合计,应该占百分之七十左右。
这是一个大体的规定,各地各校具体情况不同,请你们酌情处理。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