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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整风、整团中处理犯有各种错误的团员的规定
1958.02.26
一、在全民的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团内查出一批右派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各种坏分子,还有些团员犯了各种错误。严肃、慎重地处理这些人,是目前团的建设上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提高团员的觉悟,纯洁团的组织,增强团的战斗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组织,对犯有各种错误的团员,应该参照党对犯有各种错误的党员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对于政治上的敌对分子,必须坚决地把他们清除出团;对于其他犯有错误的团员,应该是按照“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精神,进行处理,大力地诚心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
二、对于下列几种分子,一律开除团籍:
(一)右派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反革命分子;
(三)阶级异己分子;
(四)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对于在反右派斗争中,戴上右派分子帽子,而最后决定不以右派分子论处的团员,可以不开除团籍,但是,必须给以适当的团纪处分。
三、对于其他犯有各种错误的团员,一般地应着重思想教育,不要轻易给以团纪处分。错误情节严重,或者坚持错误的,应该给以适当的团纪处分,直至开除团籍;错误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四、对于落后的团员,应该加以分析,区别对待。经过教育愿意进步的,应该留在团内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觉悟;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已完全不够条件的,应该劝他们退团或者清洗出团。
五、团组织在对团员执行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取得党委的领导,认真地走群众路线,把错误事实核对清楚,在团内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批判。对于右派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和各种坏分子,必须彻底地揭露和严格地批判他们的反动言行。同时,也要给他们指出今后改造自己的方向。
处分团员的手续,应该遵照团章的规定执行。在直辖市或设区的省辖市,可以由团市委将批准开除团籍处分的权力授予团区委员会。
(这个规定可以传达到团的基层组织。)
上海市档案馆,C21-1-629,第14-16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