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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整风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安置定案后的右派分子的十二条规定
1958.04.20


新华社广州26日讯 中共广东省整风领导小组,4月20日作出了处理,安置定案后的右派分子十二条具体规定:

(一)凡送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办好手续交劳动教养机关接收,并同时将其有关档案材料转去。

(二)必须给予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一般的应放到组织基础的农业合作社或国营农场、林场交由社、场负责监督和改造他们。

(三)给予撤职、降职等处理的右派分子,作出决定以后,一般的应下放到农业社或国营农场、林场从事劳动,在劳动中加以考察。但对下列几种人则不要放下去劳动:

1.过去统一战线中的头面任务;2.在学术、技术方面有专长,现在工作必须留机关或工厂使用的;3.年老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对这些人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工作中加以考察。对年老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又不适合留机关工作的,一般可令其退职,退职时应按降职后的职级办理退职手续。

(四)对上述送去劳动生产的人,其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对其处理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1.实行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一律取消其原来在机关、企业、学校、团体所享受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按劳动教养条例规定处理。

2.送农业合作社或其他劳动场所实行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在监督劳动期间,一律停止其原来在机关、企业、学校、团体所享受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为了不增加农业社和农场、林场负担,1958年暂按下列标准,参照劳动地点的一般农民生活水平发给其本人和必须由本人负担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1)右派分子本人的生活补助金额,一般每月二十元左右;(2)必须由本人负担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额,一般每人每月八元左右。如配偶一方有工作,又能维持其应负担的家属生活者,可以不予补助或酌量少给补助;(3)上述补助金额合计,应以不超过其本人原工资的80%为限,如超过则按其原工资的80%发给(在此期间其本人劳动必须依照社、场劳动定额评工记分计算劳动日,一般要求不低于劳动中等劳动力的50%,但只作为考勤不取工值)。以后将根据按劳取酬原则,由监督单位付给其劳动所得,生活确有困难者,按具体情况酌予补助;(4)对个别革命工作历史较长,历史上有过一些贡献,现在年纪较大,体力较弱者,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在劳动和生活方面酌予稍宽一些的照顾,一般可送到国营农场,分配一些比较轻的劳动项目,并在生活方面酌予较高一些的补助。

3.送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其1958年的生活补助金,由原单位负责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标准规定,并经战线整风领导小组核准后,发给临时生活补助证,作为向财政厅交款及向监督单位转移供给关系的证明。

4.送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其公费医疗暂予保留,与下放干部一样转劳动地点。

5.受撤职、降职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右派分子下放劳动时可享受“关于干部下放参加劳动生产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各项生活待遇,但应按新定的职级标准发给。

6.送去劳动生产的右派分子一律不与下放干部同时下放,不上光荣榜,不欢送,不得担负任何领导职务,不要分配其担任会计、文书等其他非体力劳动的工作。凡实行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在监督劳动期间不得取有合作社正式社员和农场工人的称号(在农业社的,可以按候补社员待遇)。

(五)为了做好对右派分子的监督和改造工作,在执行监督劳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受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送往监督单位时,应同时将其定案处理结论书抄交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全部档案由原单位保存),并向所在单位的干部和群众宣布。

2.对于监督劳动的右派分子,各地应认真地严格地从政治上监督他们劳动生产,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对他们提出几项监督意见,如在劳动中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并定期汇报自己的劳动情况,离社离队必须请假,不得与在同社监督劳动的其他右派分子纠集活动等。为了经常了解其在监督劳动中的表现,负责监督劳动的单位应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鉴定(主要内容是劳动表现、政治思想、改造程度等),各原单位也应与监督单位取得直接联系,掌握其劳动表现、政治思想与改造情况。

(六)为了加强对这些人的监督和管理,各单位送去劳动生产的对象,最好送到有本单位下放干部的农业社或其他劳动场所,并交代本单位下放干部应协助当地组织,负有监督和改造这些人的任务。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所有右派分子,一律不要送到沿海边防地区,同时必须注意分散安插,不要把他们过分集中在一社、一队。

(七)关于右派分子监督劳动的时间长短问题,原则上应视其劳动表现、政治思想与改造情况而定,真正改造好了,就可以取消监督。在中央没有具体规定以前,一律暂不作具体决定和宣布。

(八)关于旅费和生活资金补助问题

送监督劳动和下放劳动生产的右派分子其旅费及其安排生产所需经费按省整编领导小组“关于干部下放参加劳动生产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办法,由原单位负责,按标准向财政厅缴纳,并由财政厅统一掌握支配。

(九)对不愿接受劳动教养、监督劳动或留用察看的右派分子,应由机关宣布开除公职,让他自谋生活,并交由所属居民委员会或农业合作社在政治上加以监督。凡需交居民委员会在政治上监督的右派分子,由原单位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联系,请他们转知居民委员会,农村的则由原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和乡人民委员会联系,转告农业合作社。

(十)对右派分子的执行处理,原则上由各地区,各系统负责。省级机关,大专学校的右派分子送监督劳动和下放劳动的,由各战线整风办公室负责安排和具体组织下放,为了统一掌握情况,各战线应编具名册与省编整办公室联系,如必要在地区方面加以调整的由有关整编办公室负责安排。

(十一)对右派分子执行处理的时间,一律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日期开始,随批准随即执行处理,执行处理时由所属单利办理好一切手续后,向其本人宣布。不要成批集中处理。为了安定其情绪,便于分化和改造他们,各单位应在宣布处理前,由领导同志亲自召集本单位右派分子座谈,向其交待政策,指明出路,打消顾虑,鼓励他们在劳动中认真改造。

(十二)此外,对中右分子和党内犯有严重右倾错误者,经作出结论以后,凡适合下放劳动锻炼的,可以与下放干部一起下放到农业社或国营农场、农场参加劳动,并可与机关下放干部一样享受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受降职、撤职处分者,其待遇应按新规定的职级为准。




来源:新华社《内部参考》(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