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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1959.11.02
目前,各地正在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在最近期间,全国约有四万五千名左右的右派分子摘掉右派帽子。对于这批人的工作分配、生活待遇和入校学习等问题,应该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予以处理。
一、国家薪给人员中的右派分子摘掉右派帽子以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是摘掉右派帽子的人,过去没有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的,一般地都应该根据工作的需要和他们的工作能力、技术专长,分配以适当的工作。现在分配的工作职务,一般要低于他们受处分以前所担任的职务,并且不要让他们担任机要部门、要害部门的工作。在摘掉帽子以前,已有工作职务的,现在一般不必变动。如果现任职务极不适当的,可以个别地予以调整。所有摘掉右派帽子的人,不经过相当长时期的考验,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2)凡是过去已经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或者自谋生活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帽子以后,应该帮助他们就业。
(3)没有摘掉右派帽子以前,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现在应该根据分配的工作职务,来评定工资级别,原来受降职、降级、降薪处分的,现在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高于现任职务的不予降低;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个别调整。
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等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凡已开除学籍、实行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学籍一律不予恢复,可以帮助他们就业。有人坚持要求进高等学校学习的,可以允许他们重新报名投考。
(2)凡保留学籍,实行劳动考察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可以允许回校学习(根据其原来学习情况,插入适当年级),回校学习后,停发劳动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生活困难的,按助学金办法处理。
(3)原来学习国防、外交、尖端技术等机密性专业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一律不再学习原专业,可以转学别的专业和其他学校,或分配适当的工作。
(4)毕业生中已分配了工作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根据他们的工作表现和考察时间的长短,有的需要再给予一年左右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间的工资;有的可以正式分配工作,并根据其所任职务和工作表现评定工资。
(5)毕业生中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右派帽子以后,凡是没有发给毕业证书的,应予补发。
三、军队中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的工作分配和生活待遇问题,由军委另行规定。
来源:根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