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魏明在上海市人代会会议上的发言
魏明
1957.09.03
【本报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魏明,昨天在上海市人代会会议上,列举上海肃反运动的巨大成就,粉碎了右派分子诬蔑肃反运动的谰言。
肃反运动成就巨大岂容右派恣意抹煞
魏明说:大家知道,1955年是处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前夕,残余反革命和流氓坏分子,又乘机抬头,朱燕生、王开生等反革命流氓集团,公开行凶杀人,轮奸妇女,盗窃合作社、国营企业财产,对市场供应等中心工作散布谣言,进行破坏。当时敌我斗争形势是紧张尖锐的。就拿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1至10月审判的1,564件反革命案件来看,其中就有222个是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他们曾经杀害我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517人;158起现行反革命案件中,就有115起暗藏在我们国家机关、企业和团体内部。再从机关肃反情况看,截至目前止,已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4,338人,其中特务分子1,390人,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391人。从高级法院档案室就查出参与杀害李大钊、胡也频、邓仲夏烈士的两个重大反革命分子。很明显,把他们清查出来,对支持1955年冬1956年春城乡改造高潮与对上海人民生活、生产,以及国防安全都有极大意义的。
以上所说肃反运动的巨大成绩,是不能够抹煞的,肃反运动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然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却站在同人民相反的立场,极端仇视肃反运动,叫嚣“肃反搞错了”,要为反革命分子组织“平反委员会”,向人民“算总账”。并捏造事实说: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错案有34%,进行了恶毒的中伤。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查了1955年以来全部427个案件,发现错判4件。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检查了全部385个案件,发现错判3件。错案不到总数的1%,且已得到纠正。必须指出:我们的错误是两方面的,有过火的,也有漏的。例如:在福建劳改工地检查四百多名案犯,发现三名有反革命血债罪行,漏未处理。尽管缺点错误是个别的、次要的,但我们也必须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依法纠正。还值得注意的是,1956年我们曾经对一些罪行不甚严重,在劳动中表现较好的罪犯以及一部分老、弱、病、残已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也斟酌情况,分别予以减刑、假释、提前释放和保外执行。而右派分子别有用心的把一些经宽大处理的案件,也诬指为错案,以混淆视听,煽动人心。由于右派分子的煽动的结果,本市各级法院的反革命申诉案件,曾出现了极不正常的大量增加的现象。连一些罪证确凿的现行反革命、地主恶霸、汉奸罪犯,也把右派分子当做他们的“救命恩人”,拿报上登载的右派谬论,作为申诉的“理由”。甚至先后由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兄弟轮流申诉,再三无理纠缠。有的竟直接申诉到他们右派“老上司”黄绍竑那里去。仅在今年6月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申诉信件35件,就有21件是向黄绍竑申诉的。检查结果,16件是反革命,5件是刑事犯罪,并没有什么不正确。回顾去年5、6月间,黄绍竑在上海视察司法工作时,就曾经擦红了脸,扮成了革命的“包龙图”,指名调卷,把一个参预镇压二·二八台湾人民起义运动,并密谋镇压农民反抗国民党征丁运动的反革命分子,说成是无罪的好人,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平反”。原来这个反革命分子却是受过他“嘉奖”的多年“老部下”。原来,他们就是以这样的伪装,来为反革命作辩护的,有更多铁一般的事实证明,右派分子对肃反的污蔑攻击,完全是他们阴谋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面貌根本变化法院起了重大作用
魏明在发言中,广泛地涉及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有力地驳倒了右派分子在司法工作上的种种谬论。
魏明首先说,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依靠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全体干部的努力,运用法律武器,历年来处理了刑、民事案件共66万余件。从审判工作上,打击了反革命,惩办了坏分子,依法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秩序得到安全。应当肯定说是有成绩的,而且成绩是主要的。大家都很清楚:旧上海是国民党反动派勾结帝国主义统治人民的重要基地。在旧上海住过的人,对旧上海强盗绑匪多、烟毒犯多、小偷骗子多的情况,也是记忆犹新的。今天的上海,社会面貌起了根本的变化,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反映,解放以来,经过了历次社会改革改造和大规模的清理,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下降,1956年与1950年相比,减少82%,今年1至6月虽较去年第四季度有所增加,但与去年同时期比较,则仍下降了28%。烟毒案件,拐卖妇女的犯罪案件已经绝迹了;强盗案件很少了,今年1至6月只发生强盗未遂一起;窃盗案件也只有解放初期的22%。社会秩序出现了空前的稳定,旧上海那种人人自危、生活不安的情况,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毫无疑问,这种巨大变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制度的改变,各种社会改革改造运动的胜利,以及人民群众组织性和觉悟程度提高的结果。其中,人民司法机关执行了“镇压反动,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教育守法”的任务,起了重要作用,也是肯定的。在这样鲜明的事实面前,右派分子的污蔑和否定司法工作,当然是不攻自破的。
严格遵守法制谰言不攻自破
魏明指出各级人民法院是严格遵守法制原则的。他说,右派分子为了反对社会主义法制,借口提出“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不颁布”,肆意污蔑我们“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乱依。”魏明指出:我国今天的法制,由于历史条件,虽还没有完备,但并不是完全无法可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成立即有了共同纲领,1954年颁布了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而且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颁布了不少重要的刑事、民事、婚姻、劳动等单行法规和在实际上也起着法律作用的决议、指示。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各种刑、民案件,作出不少审判政策的指示和总结。这就使得我们的活动有法律和政策可以依据。而且这些法律政策都是人民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因而能够为人民所掌握,有力地发挥了制裁坏人,支持和保护群众的作用。同时我们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贯彻也是依靠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监督执行的。例如:土地 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婚姻法的贯彻,都采取了广泛宣传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法。因而能使国家的法律、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对什么是违法犯罪,拥护什么,反对什么都很熟悉。右派分子对这些事实,都避而不谈,却把刑、民法典没有颁布,说成是没有法制,说人民不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岂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吗!魏明指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仅遵照国家的各项实体法规和政策,而且在程序上,也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所总结的刑、民审判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的。
司法改革意义重大不许右派丑化干部
魏明又针对右派分子说司法改革是对旧司法人员“扫地出门”、“一棍子打死”等谬论,谈到司法工作的建设成绩。他说,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纯洁了组织,批判了旧法观点和旧法作风,划清了新旧法律界限,为司法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人所共知,反动统治下的旧司法人员在历史上与革命既绝少姻缘,在阶级立场和法律观点上更和人民直接对立。在“三反”和“司革”运动中查明,上海市人民法院旧司法人员中有30%以上是反动党团骨干,仅在审判部门的旧司法人员即占了80%,而其中122人有贪赃枉法行为。有的接受汉奸贿赂,发还财产;有的勾结奸商,设局行骗;有的私设公堂,敲诈勒索。还有124个旧司法人员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他们吸毒贩毒,嫖妓宿娼,兼营投机买卖,利用职权奸淫女诉讼当事人等等。陆续发现还有一些是有血债的恶霸地主,和在法院里发展反革命组织的现行特务。人民能够允许这些人继续掌握审判大权吗?另外一部分旧司法人员,解放以后虽然没有做过坏事,但其中有的是旧法观点很严重,对敌人不狠,对坏人不恨,对人民不热爱。有的是习惯于按旧法办案,不为人民所欢迎。司法改革使工人、农民、妇女、青年以及在旧社会“出身微贱”,而在新社会各项运动中涌现的忠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分子,进入了人民司法机关,掌握了法制武器,狠狠的打击了反革命和坏分子,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难道作错了吗?应该指出,今天我们的司法机关之所以能够杜绝了贪赃枉法,密切的联系群众,以及能够服务于历次的改革、改造运动,难道不是司法改革运动的成果吗?而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处理,是采取既取消他们的特权,又给他们妥善安排的方针,除个别犯有严重罪行的分子外,绝大多数的人员仍按包下来的政策,一部分留在法院工作,一部分调到其他部门,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妥善安置。几年来,他们同样得到党的关怀和培养,大多数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安心愉快的工作着,现在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这样又有什么不好呢?
魏明指出,我们从来是重视法律的专门性、科学性。但是它是一门阶级斗争的科学。只有立场坚定,敌我分明的工人、农民以及同工农相结合的革命知识分子,才是真正能够掌握这门科学的内行。党把它们组织起来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骨干,并且依靠他们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实现党的领导。这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利益的。显而易见,右派分子攻击司法改革运动,丑化共产党员和工农干部,其目的无非是妄图把共产党赶出法院,使人民法院变质。
阶级斗争并未结束必须继续加强专政
魏明最后说:目前,国内的大规模的群众性阶级斗争虽然基本结束,但阶级斗争还存在,国外还有凶恶的帝国主义。因此,同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继续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仍是我们人民法院的头等重要任务。从本市具体情况来看,旧上海遗留下来的成群、成堆的反革命分子、惯盗、惯窃、流氓,经过解放以后历年的打击,特别是在1955年大规模的肃反和清除社会渣滓之后,在数量上确乎是不多了。但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并没有完全消灭。国外派遣的特务和少数残留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流氓、阿飞、窃盗犯、凶杀犯、强奸犯、诈骗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的罪犯,时有蠢动;有些罪犯恶习难改,在刑满释放以后,还在继续从事犯罪活动,而且他们还有意的教唆别人犯罪,特别是教唆少年、儿童犯罪;加之,资产阶级以及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影响还很深厚,某些新的犯罪也有所发生;他们对上海的社会秩序,仍然是一个很大的威胁。我们必须运用审判武器有力地惩治这些罪犯,对他们实行专政,使人民有更加安定的生产和生活的环境。
同时,在我们国内敌我矛盾基本解决了的时候,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就显得突出了。在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要更好的分清案件性质,分清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分清犯罪与一般是非之间的界限。
| 来源:1957年9月4日《文汇报》,原题为“必须加强专政巩固人民天下 人民司法工作不容右派污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