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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冠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草案)的报告
曹冠群
1957.09.10
(1957年9月10日在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各位代表:
讨论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是我们这次大会的一个重要议程。根据新的形势所提出来的新任务和全国各级妇联组织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几年来妇联组织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把现行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扩充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各级组织统一的章程。这个章程草案在提交大会之前,曾经发给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某些县、市(区)妇联组织,以及有关团体进行过讨论,并且吸收了大家的意见作了修改。
新的章程草案比现行章程有了很多的扩充和重要的修改。在总则部分,根据新的形势规定了妇联组织的新的方针任务,规定了妇联的组织路线、组织原则、领导作风和基本工作方法。在其他各章,对妇联基层组织、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的全国领导机关以及团体会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在,我就以下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
新的章程草案与现行章程第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关于妇联组织名称的改变。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总称。全国领导机关的名称由原来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地方组织的名称,从原来的某某地方民主妇女联合会,改为某某地方妇女联合会。所以要这样改变,正如大家所了解的,我国目前形势和全国妇女的任务,已经同1949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时根本不相同了,并且同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时候相比,也有了根本的变化。在1949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时候,全国还没有完全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没有成立,当时,还是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所以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确定妇联的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妇女大众和全国人民一起,把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完全肃清国民党反动的残余势力,为建设统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为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而奋斗;并努力争取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妇联组织主要是团结一切为民主革命而奋斗的妇女。那时,把妇联组织的名称定为民主妇女联合会,是适合当时的情况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取得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从1953年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到现在,我国妇女和全国人民一道,已经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压迫妇女的社会根源已经被永远铲除了,我国妇女已经获得解放,男女平等已经实现。根据这种新的形势和全国妇女的愿望,新章程草案的总则中规定妇联的任务是“团结和教育全国妇女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并且依靠群众,组织社会力量为妇女群众服务。”根据这种新的形势和任务,应该把民主妇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
妇联名称的改变是由于妇联组织任务的变化而改变的。至于妇联组织内部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在现行的章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妇联的实际工作和组织生活中,也是一贯地遵守民主原则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我们的民主是属于最大多数人民的,是属于各族劳动人民和妇女的,是属于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人民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权利日益扩大并且日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这种扩大人民民主权利和健全民主生活的精神,在妇联新的章程草案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新章程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妇联是由有公民权的妇女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也是宪法上所规定的人民群众有集会结社的自由权利的体现。而且在新章程草案的总则中规定了各级妇联组织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并且在其他各章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都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和扩大妇联组织的民主生活。
(二)
在新的章程草案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妇联组织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而且在其他有关的条文中也贯串了这一精神。由于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教导,妇联组织历来都是强调坚持群众路线的,这是妇联组织工作中的根本问题。特别是在目前,为了更广泛地团结妇女群众的力量,实现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更多的贡献,强调坚持群众路线,就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而且,自全国解放以来,我们在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方面,又取得了一些新的体会和经验,为了使妇联干部能自觉地掌握和运用这些经验,需要在这方面着重地加以说明。
妇联组织一贯强调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养成与群众同甘共苦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依靠群众,贯彻“重点深入,积累经验,指导工作”的方法。正是因为我们坚持了群众路线,所以我们的许多工作才取得了胜利。例如我们在土地改革等各项民主改革运动以及动员组织妇女参加以合作化为中心的生产运动中,许多妇女干部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有事同群众商量,向群众学习又教导群众,细心体会群众的思想要求,帮助群众克服各种困难,从而提高了妇女的觉悟和生产积极性,妇女干部同妇女群众交了知心朋友,妇联成为妇女群众自己的组织。又如宣传推行“五好”和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凡是作得好的,都是宣传群众中的典型事列,经过群众的相互帮助和相互启发,通过群众自己的切身体会,在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贯彻执行,才做到了家喻户晓和深入人心的。再如近几年来,城乡托儿事业发展成功的事例,也说明是由于贯彻了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要求,依靠群众的力量,举办适合群众的简便灵活的托儿组织,才受到了群众欢迎的。在各种工作中证明,凡是注意大量地培养群众中的骨干和积极分子,在群众中树立“样板”和旗帜,就能通过她们广泛地带动妇女群众,发挥广大妇女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指导工作方面,有些地区的妇联根据亲身的实践,摸索出了比较成功的经验。这就是对各项工作实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住关键性的问题,由主要负责干部亲自动手,有目的地深入群众,进行典型调查,然后经过仔细研究分析,吸取和总结妇女群众的意见和经验,用以指导工作,并且在实践中反复不断地进行修正和补充。这样,对工作的指导就能符合妇女群众的实际。凡能按照上述的精神和方法进行工作的,妇联组织就能密切联系群众,妇联干部和积极分子就能大批生长,并且不断地得到培养和提高,妇女工作就能蓬蓬勃勃的开展。
我列举以上成功的事例和经验,并不是说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组织在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方面都没有问题了,不是的。实际上还执行得很差,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脱离群众和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作风。妇联的有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很少深入基层,不大接近群众,对妇女群众的真实情况不大了解,对群众的经验缺乏研究,因而对工作的指导,没有充足的根据,在执行党和上级妇联决议的时候,不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往往盲目机械的照搬。有些妇联组织和干部还滋长了行政命令的作风。有时偏重于从上而下的给群众布置任务,对于自下而上的体会群众的要求,反映群众的意见,把要求群众完成中心任务同妇女群众的切身利益相结合,还注意得不够。对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够经常,不够深入,还存在着一般化的毛病,针对妇女的思想特点进行宣传解释工作,以启发群众自觉地完成任务,还作得较差。
近几年来,在实际工作的锻炼中,大多数妇女干部在深入联系群众方面是有很大进步的;但也应当看到骄傲自满、贪图安逸、不愿深入群众、不愿刻苦钻研的思想作风,在某些妇联干部中也还是有所滋长的。
上述这些现象,如果不加以克服,任其发展,就会使我们脱离群众,这是十分危险的。为了有效地克服这些缺点,新章程草案对于坚持群众路线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仅仅依靠这些规定,并不能自动地解决问题,还需要全国各级妇联干部在这次整风运动中,认真检查自己的思想作风,并且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1)全国各级妇联干部应当积极参加整风运动,学习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示,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明确群众团体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应当采取的态度和应当发挥的作用,建立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的观点,贯彻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2)改善妇联机关的工作方法。各级妇联的领导干部要善于抓住关键性的问题,很好地安排各个时期的工作,简化机构与层次,克服事务主义的作风;每年要决心拿出足够的时间接触群众,开展群众活动,深入基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学习总结群众的经验,把我们的工作指导放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以便更有效地发挥妇联的作用。
(三)
妇联组织一贯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民主和集中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发扬民主、扩大民主生活的目的,正是为了更有效地集中广大妇女群众的智慧,团结妇女群众的力量,更好地完成妇联组织的任务。新章程草案根据妇联组织几年来执行这一原则的经验,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1)规定了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地方是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各级妇联执行委员会。并且规定了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召开的期限。在这个章程草案经大会通过后,各级妇联应该遵照规定,按期举行代表大会。
此外,还规定了在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各级妇联的执行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召开代表会议,以便及时地听取各方面妇女群众的意见,充实妇联的民主生活和扩大团结面。
(2)在妇联组织的上下级关系中,在妇联组织同群众的关系中,除了和现行章程同样地规定了“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外,还规定了“妇联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并且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并且规定妇联全国领导机关和各级地方领导机关,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集体领导等等。
(3)规定了各级妇联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以上这些规定对于加强妇联的集体领导,活跃并健全妇联组织的民主生活,进一步密切上下级妇联之间的关系,密切妇联同群众的联系,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都将发生良好的作用。
(4)具体规定了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的执行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了全国妇联主席团和书记处的职权。
新章程草案所以规定全国妇联设主席团,不设常务委员会,是因为主席团这个组织的作用,是着重在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上实行集体领导,把日常工作交由书记处去办理。这样就更切合全国妇联的实际情况,便于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
(四)
新章程草案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地肯定妇联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新章程草案规定乡(镇)和街道的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联系群众的作用,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她们除了组成乡(镇)和街道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乡(镇)和街道的妇女代表大会外,在基层妇女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她们在基层妇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固定联系选举她们的妇女群众。她们有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妇女群众传达和解释妇联的决议号召,带领妇女群众执行任务的义务;有对妇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行监督的权利。新章程草案还规定了街道、乡(镇)妇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区或生产组织分片召开妇女代表会议,以便及时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
新章程草案对基层妇联组织建立的单位作了规定。在农村,乡是政权的基层单位,因此,基层妇联组织在农村应该以乡为单位建立,以便取得基层政权的支持和相互配合。至于乡以下的妇女组织的形式和活动,可由地方妇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状况和工作需要规定,章程上不作统一规定。在城市,群众活动的基本单位一般是在居民委员会,但因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大小、人口多少有所不同,地方妇联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变通办理。
新章程草案规定代表由有公民权的妇女自愿选举产生,在选举时应当注意到代表的广泛性。在城市街道除各民族各阶层的家庭妇女代表占多数外,还应该包括在街道托儿站、幼儿园、保健站、小学校等单位工作的妇女代表,包括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等零散的职业妇女代表。在农村,除以农业社女社员代表为主外,同样也应该包括农村托儿所(组)、幼儿园(队)、小学校等保教人员和接生员、卫生站等医务工作人员,供销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妇女代表。在农业社女社员当中,不仅要注意经常参加农业社集体劳动的妇女,也应该照顾不经常参加集体劳动的农村家庭妇女。这样做是为了使基层妇女代表会更便于联系、团结各方面的妇女群众。
新章程草案对于乡(镇)、街道妇联组织的任务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项任务是:“团结和教育妇女群众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妇联组织的决议、指示”。基层妇联一直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在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方面一贯起着助手的作用。继续发挥这种作用,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有很大意义的。目前,农村妇女绝大多数都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城市家庭妇女都参加了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在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完成各项任务方面,城乡基层政权和有关组织都向妇女作了统一的布置和动员。妇联组织在团结妇女完成这些任务时,除了向妇女进行一些必要的号召外,一般的不须再作重复的动员布置。它的作用主要是针对妇女的特点,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并且注意协助妇女解决在完成这些任务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上级妇联要引导基层妇联的干部懂得同有关方面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发挥妇女组织的特殊作用。至于执行上级妇联组织的决议、指示,基层妇联也应争取有关方面的帮助。这里不再作解释。
第二项任务是反映妇女的意见、要求,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推进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关于开展妇女儿童福利事业方面,最主要的是依靠并运用群众自己的力量,开展互助、互济,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举办一些简便易行切合群众需要的妇女儿童福利设施。其次,基层妇女组织要经常注意配合、协助并且监督农业社、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组织,贯彻执行保护妇女儿童的各项权利、福利的规定。要教育基层干部懂得,应当采取同有关部门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实际可能解决问题;但是对于某些单位把应当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拖延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也要提出批评。
第三项任务是组织群众的自我教育,动员妇女参加学习。基层的党、政机关和其他群众组织,已经在男女群众中统一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统一组织群众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乡(镇)、街妇联除了配合有关组织,动员妇女参加学习外,应该着重组织群众的自我教育,要经常宣传和表扬一些好的典型,组织模范人物现身说法,组织小型的座谈会,由群众以自己的切身体会互相启发,互相教育。不少城乡基层妇女组织,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今后应当进一步推广这些经验。
第四项任务是培养提高妇女工作干部和积极分子。现在除少数边远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外,街道、乡妇联组织已经遍布全国城乡各地,在基层妇联的工作活动中已经培养了数量众多的基层妇女工作干部和积极分子。她们一般的都是艰苦朴素、同群众有联系的。她们在参加生产、操持家务的繁忙劳动中还担负着妇女工作的任务,工作中常常会有一些困难,除上级妇联给予关怀帮助外,经常的培养、帮助,主要是依靠乡,街妇联。这就是提倡基层工作干部、积极分子在工作中加强锻炼,有了成绩,互相勉励;有了困难,互相帮助,共同克服。
基层工作是妇联工作的基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是妇联作好一切工作的关键。各级妇联应当经常地深入基层,不仅到先进的基层,而且要到一般的和落后的基层。不只是从上而下的布置工作任务,而且,更重要的是深入细致地去了解她们执行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具体教给她们进行工作的办法,帮助她们总结经验,做好工作。对基层妇女代表大会和基层妇联的各项活动和工作都不宜要求过多、过高,要注意到不要影响她们的生产和生活。
(五)
新章程草案的第五章是关于团体会员的规定。今后妇联要加强同加入妇联组织的妇女社会团体的联系,在社会主义原则下团结她们,通过她们联系、教育所属组织的妇女,更好地为祖国、为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的作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女职工已由所在的组织统一领导,她们的工作、生产、学习、生活中的问题也由所在组织统一解决。但她们在某些特殊问题方面还需要妇联组织予以关怀支持。因此,新章程草案规定工矿、企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如根据需要建立了妇女组织,并且自愿加入妇联的,可以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以便妇联同她们取得一定的联系,了解她们的意见和要求,给她们必要的支持。
新章程草案只能对妇联组织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出规定,还有一些问题在章程中是没有作具体规定的。如城市的区妇联,因为大、中、小各种城市的情况不同,区的建制也各有不同,因此,只能由省、市妇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其他没有包括在新章程草案之内的问题,也可由各地妇联,根据章程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规定。
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工作的发展也有先后,群众发动的程度也不一致,因此在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组织,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和民族的特点作出补充规定或另行制定章程。
各位代表,以上就是关于新章程草案的说明。新章程草案肯定了我们组织建设中好的经验,针对我们组织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作了新的补充和修正。我相信只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体妇女的监督之下,勤勤恳恳的工作,贯彻执行本届代表大会提出的任务,按照新的章程加强组织建设,密切联系妇女群众,我们妇联组织一定可以发挥它的重大作用,团结全国妇女和全国人民一起坚持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为建成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国家,为创造我们更加美好的未来作出贡献。
最后,我建议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