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
|
从民革二中全会看民革內部思想情况
新华社記者 余志恒
1957.03.25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員会第三届中央委員会第二次全体会議,从3月25日到30日共开了六天。会上比較突出地反映了一些人对肃反問題、“長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針,爭取和平解放台灣等問題的意見。
对肃反不滿
邵力子对肃反很不滿意,幷且反对再搞肃反。他曾在民革二中全会中三次激烈地公开反对肃反。第一次在李济深的“工作报告”中曾指出“有人怀疑既要爭取和平解放台灣,为什么又要搞肃反,豈不是矛盾嗎? "报告指出这是不对的。而邵力子則反对这样写,因为他認为这种怀疑是有道理的,不能够認为不对,因此把这句話删掉了。邵力子説,毛主席曾經在最高国务会議上講过了是人民內部的矛盾,为什么还要搞肃反呢?第二次在討論民革的决議时,决議中曾有对肃反的估計,認为肃反运动有很大成績。邵力子認为不能这样提,肃反不能提“运动”,因为一搞运动就只有偏差,更何尝談到成績。他説,他在政协的决議中就提出过意見。結果把民革决議中对于肃反成績的估計删掉了。第三次在座談民革業务时,談到民革的組織工作要貫徹“有反必肅,有錯必糾”的方針,邵力子也反对这样提,他覚得在决議中已提到“有反必肃,有錯必糾”,就不应在組織工作中再来提。邵力子还說:民主党派絶对不能搞肃反,要向統战部力爭。
邵力子这种激烈反对肃反的情緒感染了不少人,并且在他發言后立刻就有晏勛甫、李志强等的支持响应,同意他的看法。同时还有一些旧軍政人員在小組提出許多事实説明肃反搞錯了,肃反不能再搞。
龙云对肃反問題也有意見。他在民革大会發言中説,从三反五反到肃反,各地組織有些成員被傳訊、被逮捕,而我們組織負責人不按一定程序去問清楚,却張惶失措,停止党籍或开除,这是錯誤的。龙云説,民革成員多半来自旧社会,社会关系是相当复杂的,但吸收时是經过一定程序的,情况大概知道,入党后發生問題用不着張惶失措,要弄清楚,証据是否确实。組織对組織事前不通知就不好,互相监督还要互相尊重,才有助于团結。一个普逋公民在宪法公布后違反人身自由也是違反宪法的。
有些人不仅口头反对肃反,并且准备翻案,积極搞平反。如最近准备下去視察的許宝駒(民革中委)要到江西去搞高鋞案,还有譚惕吾要在北京搞电力工業部一个案子。
民革中委田竺僧(湖北政协常委)説:“有一民革成員公安部門説此人將被捕,要我們先开除党籍,不料开除了很久还未逮捕,去問肃反部門,檢查此人問題已交代清楚,不逮捕了,使得民革的工作很被动,成員也有意見。
有人説,鎮反时我們“六亲不認”,旧朋友写信来也不敢囘信,怕引出危險来。人与人之間没有温暖,没有人情。有些人認为:肃反运动的方針虽好,但有的地方偏差很大,应該根据毛主席今天提出的“有錯必糾",把問題搞清楚。有人説,民革没有搞肃反,这有什么坏处呢?没有搞也没有發現反革命。并説,肃反工作是要做下去的,但肃反运动不能再搞。
黄紹竑説:“根据兩年来視察司法工作的情况来看,反革命案件中有80%是与旧国民党軍政人員有关的,其中絶大多数是中上層,有些不是反革命也判成反革命,有些判得过重。"他説:“民革对反革命根源了解得多一些,談到發揮监督作用,在这个方面也很重要,要使政府判罪按法制办事,恰如其份,没罪的为他們申冤,这样不但能發揮监督作用,对解放台灣也能起好的影响和作用。
关于“長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針問題
不少人覚得民主党派还是須要共产党領导的,但更多的人强調民主党派要組織独立、政治自由。关于监督問題,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民革中委晏勛甫認为,“政治自由、組織独立是与接受中共領导有矛盾。”他説:“你也是党,我也是党,我怎么能給你領导。"他認为共产党領导各民主党派没有法制根据。广州民革宣傳处处長譚明昭説,有的群众反映:長期共存、互相监督提出后,民主党派与共产党是否还是領导与被領导的关系?还是核心关系(即兄弟关系)?如果是核心关系,就没有頌导与被領导的关系。他説,比如我們説以苏联为核心的和平陣营,并不等于苏联和和平陣营的国家是領导和被領导关系。
(二)强調对一方面监督(即监督共产党)。(三)邵力子主張,要互相监督必須定出制度。他認为要真正实行监督,民主党派的組織必須下到区、乡,在区、乡建立民主党派的基層組織。他説,因为問題都是出在下層,如果民主党派没有基層組織,就没有办法实行监督。有不少人要求大量發展組織,多联系社会人士,以扩大政治力量和政治影响。龙云說,为什么要説巩固与發展相結合,难道發展与巩固相結合不更好嗎?他唯恐發展强調得不够。但也有些人認为民主党派人数少,經費不够,干部地位低,主張不向下發展。
龙云説:“要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是有顧虑的。共产党水平高,学習好,对我們监督容易,我們监督共产党就不容易了。"
民革中委袁全章(甘肃司法厅副厅長)説:“長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針,在共产党内也没有完全貫徹下去,去年甘肃中共召开过一次厅局長会議檢查思想,很多人搞不通,統战部召开統战会議檢查,也貫徹不下去,到現在机关方面也不是貫徹得很好"。
关于有职有权問題。民革中委、副秘書長刘孟純説,在旧社会,在我自己职权范圍内,一紙命令要怎么做就怎么做,我認为这样才算有职有权。今天,無論做什么事要走群众路綫,要靠集体領导,处处疙疙瘩瘩,人人有权,人人無权。我看就是一个共产党員做了部長也是如此。因为他有組織的領导,不能随意而行。民革候补中委苏从周説,在机关中首腦們决策的会議,民革高級領导不能参加,因此体会政策不深。他建議:在制度上应考虑叫民主党派的副职参加决策的会議。广西民革副主任委員吕体义(广西交通厅副厅長)説:“在机关中,党与非党还是界限分明,檢查了統战工作也还未很好貫徹,民主党派也还有不敢説話的,因此双方有責。"山西省楊自秀說,党外人士作副厅長的不能看电报。民革中委馮伯恆(广州市体委副主任)說:“过去我在民革机关工作,現在我在行政机关工作。中共党員与我們界限分明,説我是党員,你是非党員,这样叫我积極工作也就要打折扣了。今天誰不想为社会主义發揮积極性,但請纓無路,要見共产党的負責干部一面都十分困难。广州市体委办公室十八級干部,1948年入党,很多材料不給我看,对逼死一个青年团員这件大事,到第三天才告訴我,太不尊重党外人士了。所以我对党支部坚决不妥协。过去統战部一个小干部来到民革,指东划西,就会使得你工作無所适从。“他还説:“民主人士没有政治風度,为了名誉地位,唯唯諾諾有意見不敢提,怕説錯了副市長就完蛋了,这就是没有政治風度。
自从“長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針提出后,民革各地干部思想很混乱。民革候补中委張平江說:“这一方針提出后,有些人趾高气揚,对民革的工作热中起来。有的支部与机关中共党委关系不融洽,借此报复挑剔。"湖北、江西、广西、广东、四川不少人反映:“这个方針提出后,一方面民革成員强調組織独立、政治自由,否定接受中共的領导,另方面地方統战部对于民革的工作也不如以前那样負責了,使得民革工作遇到很多困难"。
蔡廷鍇对于广东統战工作的意見,他說:“很多抗日紀念品“(如銀盾等),我放在广东乡下存着,在土改时当地把这些紀念品卖了,我曾反映給統战部,但統战部不管。还有我建筑一房子留紀念,結果磚被拆来卖了,我老婆的墳墓(在乡政府旁)也被拆卖了,广东統战工作做得不好,我自己是不是統战的一員呢?自己都保护不好,还能保护别人?
关于爭取和平解放台灣問題
有些人在这个問題上,敌我不分,把台灣問題看成是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翁文灝在民革大会上發言說:“毛主席英明地指出:敌我之間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現尚存留的矛盾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因而处理方法也不能相同,敌我矛盾是有对抗性的,人民用專政方法以还击敌人,人民内部的矛盾已是非对抗性的,經过协商説服和其他和平方法,終究会达到团結,人民自己不向自己使用專政,而是用有領导的民主政治,所有权利都有宪法保障。这是一个極为偉大的指示。用这个标准来看台灣国民党領袖人員的地位,在未囘国之前是否要当作敌人看待呢?我以为不应当如此想像的。"所以他説,对于台灣当局“只有友情,毫無敌意。"翁文灝的發言全文被登在3月29日香港文匯报和大公报的第一版头条。民革候补中委曾震五也曾在大会上發言說:“解决台灣問題,一定要貫徹毛主席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精神,首先要有关怀他們拯救他們的精神,把他們当成是大家庭中的一群没有受好教育、誤入歧途的孩子,我們現在要把他拯救出来。因此要喻之以理,动之以情,曉之以势,叫他們認識到只有和平解放台灣囘到祖国怀抱才是一条唯一的生路。要同情他們的处境,帮助他們解决困难,消除顧虑。
張治中在大会發言中分析爭取和平解放台灣的可能性时談到蔣介石,他説,蔣介石个人主义很强,随机应变,他决不会不顧一切蛮干到底。張治中説,因为蔣介石的家庭覌念很重,他很爱他的兒子、孙子,他如果有一条路可走就一定会走,不会蛮干到底的。他强調説,台灣軍队还是为蔣介石控制,用黄埔来号召黄埔是有作用的。張治中还在大会上強調說:“我听毛主席講話从来未提蔣介石三字,都是称蔣先生、蔣委員長,并且还要出蔣委員長書籍。"
民革候补中委陈鉄(貴州政协副主席)說:張治中副主席發言中說台灣官兵蔣介石不能完成控制的看法,与同总理所講的他們內部有矛盾、官兵有爱国心的政策精神不合,要修改一下。蔣在大陆,几百万軍队都垮了,不相信他能控制。
張治中对于爭取和平解放台灣的工作很积極,他主張要加強对台灣的研究工作和宣傳、通訊联絡工作。他建議是否把民革的爭取和平解放台灣的机構放到政协里去?
黄埔軍人也很积極。民革候补中委舒宗鑒(国务院参事)說,民革应建立一个專門机構,配合軍委敌工部設在港澳,專为做通訊工作。
还有人反映:梁国强在台任交通部顧問,現囘到喬港。他对人說,台灣控制严,很多人想囘来没有办法。建議民革中央与統战部商量,在港設一机構,由中共領导各党派参加进行对台工作。
还有人建議,大陆上的旧国民党立法委員是否可联名給台灣的立法委員一封信,广播出去可能發生影响。
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攷》,第2191期,195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