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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三学社政法座谈会上的发言
北京市 钱熙光
1957.05.31


在九三学社北京市分社召开的政法座谈会5月31日会议上的发言


(一)大前提:在法学研究中要特别善于区分政治立场与学术观点的界限。


因为(1)法律和法学有强烈阶级性,与政治有密切联系,在法学领域内,学术观点最易与政治立场混同起来。(2)司改残余影响未消除,旧法学家是惊弓之鸟,新法学家对他们仍另眼看待。在毛主席两篇讲话以前,旧法学家不敢鸣,怕象司改那样,什么问题都提到立场上来看,给扣上帽子;而新法学家为了表示自己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只找有根有据的话来说,不能运用马列主义法学理论分析实际材料,独立思考研究问题,因而形成严重的教条主义倾向。这是造成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落後状况的主要原因。

为改变这种法学研究落後状况,必须在严格区分政治立场与学术观点的前提下,贯彻百家争鸣方针。如何贯彻?——不但学术观点可以互相争鸣,政策法律也可以评论。在政法学会召开的政法工作问题讨论会上,吴德峰同志说是可以评论政策的。希望党和政府研究一下如何把它规定为一个长期的方针。这样作的好处是不可预计的,我想到几点主要好处是:

(1)可以鼓励法学家的积极性:当学者的研究工作能发生福国利民的实际效果时,他们的积极性是可以想象得到的。

(2)可以帮助政府发现政策法律方面的问题,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

(3)可以使立法更为完善。

如苏联法学界在个人崇拜流行时期,法学家们只好口诵教条,人云亦云。二十次党代表大会以後,情况基本改变了,法学界活跃起来了。提出了许多有助于加强法制和开展法学研究的建议和意见。如莫·米哈依洛夫“苏联宪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学习译丛1957年2月,俄文1956年9月),提出了修改苏联宪法和改进国家制度的系统意见,这种文章过去我们是未见到过的。

我们对政策法律的批评研究,是否可从研究已颁布的法律入手。法制局现正进行行政法规的整理工作。是否可比这范围更扩大些,包括所有已颁布的法令。而把内部的整理发展为社会上公开的讨论,让所有的新旧法学家参加。或首先研究几个主要法律。对修改哪些法律,怎样修改,为执行宪法应制定哪些法律等等,都可提出意见。按我初步看法,婚姻法似可修改,或制定施行法,或把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按当前虐待遗弃的情况,规定得更详细具体些。如第五章离婚标准问题似应有所规定。原第17条是很不清楚的,技术上有缺陷。又如宪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条,对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密切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有重大意义,为实施这一条规定,应制定法律。


(二)法律工作幹部问题。


对老法学家,不要以一成不变的观点来看,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现点来看他们。这样才能对他们作公平的估价,发挥他们的潜在力量,很好地团结他们,并通过学术研讨克服旧法观点,增多马列主义观点,把一个旧法学者逐渐改变成为一个马列主义法学家。

对于新法幹部要认真培养,妥善使用,不是滥竽充数(学生来源)(钱的原意是说:如人民大学学生多是调来学习的工农幹部,听说有些人连参加笔试都困难,所以应该注意学生来源——编者注),滥用幹部(分配工作高教部)(钱的原意是说:曾见报载,高教部分配毕业学生中,学法的毕业生,很多用非所学——编者注),或揠苗助长(人大及幹校)(钱的原意是说:不够讲课条件的教员,也硬让讲课。人民大学、中央政法幹校都是这样——编者注),急于求成。把法律要认真当作一门科学来看单凭政治立场处理法律问题是不够的,科学知识还是不可少的。


(三)研究机关和图书资料问题。


赞成赶快成立法学研究所,以适应加强法制的任务,不多赘。建议成立法学图书馆。

缺乏资料的现状:国内资料有——在那儿睡觉。掌握资料的不都会写文章,会写文章的不都能接触资料。国外资料无——国际书店社会科学书少,法学书尤少,资本主义法的学说几乎没有。英国文学书琳琅满目,而霍布斯的“莉维坦”等了几个月才算买到一本。

结果,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大家(特别是非党作家)只好局限于法制史的钻研。资料的缺乏,严重地障碍着法学研究的开展。因此建议成立法学图书馆。以法制局图书馆、前政治学会图书馆(外交学会图书馆)及政法学会图书馆为基础,继续购置所有现在出版的各国法学新书及各种法学杂志,国际书店也应放。


 来源:《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