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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观点”不该批判
甘肃 水梓
1957.06.07


(水梓:甘肃省政协常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甘肃省委会副主任)


党不应领导司法,“六法观点”不该批判

在甘肃省政法座谈会6月7日会议上的发言


法律是根据社会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等权利的武器,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执行。我不同意批判六法观点,但是,过去如果谁在判案中一提到旧法,就批评他有六法观点,六法观点有什么不好?试问在将来我们完备的法律中,要不要制定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违警法等,如果要制定,那这不是六法吗?那末,批判“六法观点”又作何解释呢?所以,旧六法也是可以参考的,不能加以批判。

我不同意批判仁政观点,过去如果有人提出正确执行法律中从宽的精神,或对重判的案子提出意见。就批评他有仁政观点,试问要求把案子判得恰如其分,施行这样的仁政有什么不好呢?现在我们除了对极少数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之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不轻易处死刑,并且在他们服刑期间,给以完全的人道主义待遇,将来还要逐渐废除死刑,这不是仁政吗?这与“仁政观点”有什么不同呢?那末,“仁政观点”又有什么错误呢?仁政是各代的圣君贤主都一致重视的,我们为什么不可以施行仁政呢?为什么要批判仁政观点呢?所以这些说法不对,应该纠正。

法律是极其严肃的,是要讲“准确性”的,但有些人说法律执行上要灵活运用,把有些案子该轻判的重判了,该重判的轻判了。这是不对的,所谓马列主义灵活运用,也不能这种用,因为法律是条文化的,既然定下来了,那末条文定的咋办就咋办,执法一定要适当,一定要准确。

不能以党代法、由党在司法机关操纵左右,否则就是违反宪法,也就是最大的官僚主义、主现主义和宗派主义。

法院、检察院应依.照宪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只服从法律,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或在执行上有党内外之区别。

关于肃反问题,对已确定的案件,发现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并对错案的有关逮捕、审讯人员应给予法律处分。(摘自1957年6月26日“甘肃日报”,编者加以删节)


 来源:《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