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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高等学校中党委制的意见
山东大学 周善成
1957.06.22
(周善成:山东大学外文系学生)
当我见到报上有人建议:撤消高等学校中的党委制时,一则不了解是怎么回事,另则感到有些新鲜和奇怪。经过二个多月来的读报,体会倒很有必要谈一谈。关于高等学校中要不要党委制(也就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两者有很大区别)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在加强中国共产党对高等学校领导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地扩大“民主办校”工作方针,消除因极个别党员(指领导学校工作的)犯了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而引起的“以党代政”的不良现象。至于党委制要不要取消呢?我认为:既然高教部未曾明令指示过,因此这是一个法外的非正规的制度,根本谈不上取消或撤消与否,而只不过是不允许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假如已经存在了的话,则应按规章消除这种不良现象。
不得不指出:关于“党委制”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还未取得一致见解。因此有许多人,从根本上来讲,他们的意见是相同的,但由于对什么是党委制的含义领会不一,也就使得意见表面上形成分歧。因此只有先搞清楚党委制的含义,才有利于问题的讨论。既然党委制的来派与工矿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关,就先谈一谈工矿企业中的党委制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全国解放初期,接管了许多大小工矿企业,因极其缺乏管理人才和管理企业的经验而产生了党委会(或军管会),“一揽子”领导的方法。
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五三年颂布了“关于厂矿实行责任制的指示”,要求厂矿中的各种工作,能够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任何工作的好坏,均能找出具体的负责人员,以便从这种责任制的基础上,去保证生产计划能够均衡地执行,并促进成本财务及技术安全工作的改善。这就是“一长制”或称“厂长负责制”,它的基本内容有:①行政上的责任制;②技术责任制;③生产调度责任制;④设备维护和检查责任制;⑤安全技术责任制;⑥技术供应责任制;⑦成本财务责任制。
一九五六年二月苏共二十次代表大会以后,提出了“加强集体领导”的列宁主义准则。对于工矿企业的管理方面,也毫无例外地贯彻了这一精神。从一九五六年下半年起,全国工矿企业实施了“党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也就是在“一长制”的基础上贯彻了集体领导的精神。
党委会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是企业生产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关于生产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业务,则实行严格的个人负责制,由企业行政领导者(厂长)全权负责组织执行。说详细一些: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决议和决定,厂长要负全部责任去执行,党委书记则负协助的责任,各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全厂的工作负责。任何重大问题,除了需要紧急处理外,应提请委员会决定,任何人不能单独决定。这就是“党委制”的概略情况。
至于高等学校中的领导工作应采取什么呢?首先,目前的制度上是规定校长负责制的,也就是“一长制”。然而,由于极个别的党员犯了“三害”,没有尊重这一制度,具体表现在“以党代政”。因此使一些人认为这是党委制,要求撤消。实际上这是误会,假如真有党委制(指类似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话,仍然是校长负全权责任去组织执行学校行政工作的,决不会产生付校长(指党委书记兼付校长的人)领导正校长的歪风。可见,目前有人将“以党代政”的不良现象归之于“党委校长制”是不妥当的。假如真正将这种现象说成党委制的话,那是第一种“一揽子”包办的领导制,早为工矿企业所淘汰,高等学校又何必拿他来当宝贝呢?
高等学校要不要建立党委制呢?恐怕不会有人要的吧,而且高教部也决不会采取的吧。高等学校要不要党委校长制呢?这倒很有讨论的必要,因为在目前的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党的集体领导是有其有利的一面的。
同样,我们也得讨论一下,高等学校实行党委校长制是否适合的问题,尽管这是一个好制度,但工矿企业与高等学校具体情况有那些不同,用在工矿企业管理中,确实是个优良制度的党委厂长制来套科学研究机关的高等学校是否口径一致,值得讨论的。再有,这些优点,不通过党委校长制是否就无法贯彻。如有更好的办法,就可不必在高等学校中施行党委校长制了。
我认为:在高等学校中完全不适合推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由如下:
(1)工矿企业中一般没有民主党派,假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校长制的话,就不能全力地发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作用。要知道:民主党派在高等学校中是一支丝毫不可忽略的力量,只有将它们也参加到学校行政的领导工作中去,才有利于运用一切人民的力量建设社会主义。
(2)高等学校中的各项工作,往往牵涉到学术性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学者,尊敬他们,将他们参加了领导工作中来。诚如复大王守恒教授所预见:“将来大学里必然要做到‘教授治校’,因为全世界的先进大学的教育制度,没有不是教授治校的。苏联早已这样做了。”(文汇报4月25日第2版)王教授完全说得对,只不过有人将他借用的“教授治校”和解放前清华等校的教授治校混淆了,如果看全文,看他提到全世界和苏联时,就会知道这“教授治校”是广义地代表了一种民主精神,而不会无的放矢,混加反对了,再说明一点,王教授只谈“教授治校”引起了大家怀疑副教授、教师、助教怎么办?这又何必呢?王教授并未反对他人治校啊!如果用词引起误解,则可商榷用词问题,不必大肆反对的。
(3)尽管党委校长制与“以党代政”是不相容忍的两回事,但是,由于党委会以外行领导内行(这指全国而言,也非全是这样,请千万别误解)地方式单独地担负了学校行政领导工作,可能造成部分党员的特权思想,滋长了宗派主义情绪,将会妨碍党群关系。“敬而远之”并非丝毫没有事实根据的。
(4)“民主办校”的办法完全可以包含党委校长制的优点,并且也完全可以免除一切党委校长制的缺点。至于到底什么叫“民主办校”呢,具体办法可以讨论,用词方面,也可再修饰,基本精神则应取得一致。我的看法:
“民主办校”是指在目前校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加强集体领导的精神的贯彻。名称可用“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或“学术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究竟称什么,让老教授们来确定吗。
首先,将校务委员会由谘询机构扩大为权力机构(北大已这样做了)。其次,决定党委会的工作范围。总而言之使得上设委员会成为一切方案(除了需要紧急处理的)的最后决定机构而保证校长是最高全权的执行行。委员会的成员是什么人呢?(大家研究),我看是否由校长、付校长、党委会、各民主党派、各系主任、教授代表、付教授代表、讲师代表、助教代表等组成。总的精神是不包括学生,具体人数、年限、产生办法不必详述,大家事后讨论。
这个办法据我看来,民主、集中、合理。
(5)高等学校不推行党委校长制既未反对党的领导,也未削弱党的领导,相反是将党从事务或学术圈子内解放出来,更加强了党的政治领导,况且党在加强了政治领导的同时并未退出行政领导。我若词句有错,请千万不要误解我的主要精神,免得在细枝末节上过度争论,况且我仅表达意见完全允许更改用词,并向帮助更改用词的先生、同学致谢。
高等学校中的党委会工作范围,我个人的建议:
一、党的建设工作和党、团、工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全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搞好团结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
三、在不干涉领导的同时协助行政领导办好学校,在自己的岗位上对全校的工作负责;
四、在校内正确贯彻党中央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就是党委会发现校委员会的决定与国家政策不相符合时.有权通过×××方式加以纠正。
上面仅谈到党的领导问题,有些不正常的现象可能早已改正了,但作为一个制度来看,有必要经过大家的讨论,加以肯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