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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都没有完全做到
中国人民大学 戴逸樵
1957.05.00
(戴逸樵: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摘录,标题为原编者所加)
法制是意味着二方面:一方面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有法必依。在我国这二方面都没有完全做到,表现在:
(1)无法可依:
我国的宪法仅是原则性的东西,而我国没有民法典、刑法典、劳动法等等,因此判案大部分是按照党的政策及审判人员法的意识办事,伸缩性很大。
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市)根据宪法规定所颁布的条例、法令、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是都不能算是法,认为只有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2)有法不依:
1.有一地方,公安机关70多人,而检察机关3人,公安机关要逮捕人,检察院不批准不行,因此批准是形式。我们人民大学法律系都违反法制(搜身事件)何况其他地方,其他部门?
2.肃反运动中,检查肃反对象的信件,这是违反宪法的。
3.肃反扩大化了,错杀了一个人就算是扩大化。
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经常不按期召开。
5.搜身事件,学校、保卫科主观上就是违反法制。
| 来源:《高等学校右派言论选编》(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1958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