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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派言论——“党中央不重视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 邬淑荣 张殿鸿 王文彬 章琳 韩光远 李金铭
1957.05.00
她认为“我国法制不完备是由于党中央不重视立法的结果”。她不同意董老对法制不完备原因的分析。她认为国法不可犯,杀人要偿命,犯罪要坐牢等王法统治已养成了群众的宗法观念,就是干部法制观念薄弱,国家机关不遵守法制,专靠党的政策办事,党委决议高于一切,因而使立法工作缓慢。她还污蔑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干涉”是违反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邬淑荣的材料)
“1.宪法规定有迁徙权利,实际上被否定了,华侨不能随便住在那里,农民不让流入城市,有些人没有劳动力到城市来住也不许。
2.公民的选举,游行,集会自由等规定有些成了形式几乎变成了空谈。
3.我们经常批判资产阶级国家破坏宪法,但我们也让人抓住了小辫子,对无产阶级不利时就可以不遵守,故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实际上也没有按宪法办事。
4.对宪法执行情况的看法:宪法条文可以分成三种情况。
(1)没有执行的条文(2,18,27,41,55,58等条)。(2)执行不够的条文有20多条。(3)执行很不够的条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张殿鸿)
“在整风中,听到一些揭发出的事件,令人毛骨悚然深感人权无保。五四年通过之宪法已规定了人身自由,居住、通信等诸权利,但以后之漠视宪法、侵犯人权之事实又层出不穷。其中如限制人身自由(肃反中五建公司所为)私拆信件,居住之非法检查(肃反中一些部局和机关所为),非法拘留,吊打和监察(统购统销中农村一些区乡干部所为)等确非少数。个别甚至有侮为精神病以监禁之(林希翎之报告)逼死后又侮为反革命以塞责者,试问国法安在?为此我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通过以保障人权、对侵犯人权行为之法律处理和检查人权案件之期限规定等为内容的‘人权法案’——申明国法以定民心……。”(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学生 何世芬)
“我的意见,通过组织向党中央反映,应真正的保障人权,如报纸上看到,不经任何手续逮捕人。不能打骂犯人;但不如此,打骂者未处理。原单位一复员的共产党员,一天上午即打三人,打犯人即等于打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学生 王文彬)
“法律是形式,罗瑞卿部长有九个图章,图章一盖就可以抓人。”污蔑党是破坏了法制随心所欲的抓人。
“检察长都是公安机关负责干部兼,而公安部门的一切案件都由党委干涉。”(中国人民大学马列主义研究班研究生章琳的材料)
“现在只有人制没有法制,国民党时这里偷了东西可以逃到别处,现在不行,现在到处是党,这里偷了东西,到那里还是偷东西,因档案上写着。人制可以制人于死地,死而不能复生,铁是法制一切是人制,一切凭印象几个人商量,以后应建立一系列制度,没有制度使人提意见不能明确提,如有规定22级不能睡什么床,他睡了就可以提,但评教授讲师就没法提意见,另外对教员成绩的考核制度,某教员好,某教员不好,究竟标准是什么,派了倒霉活就倒霉,没有派走运,但不上课的是否好呢,因无人提意见就是好了。谁的官儿高谁的意见就正确,都是人制而不是法制,因人制可能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观点,有的听话就好,吹吹捧捧是好,从学校直到教研室都有这种情况,衡量一个人的标谁是德才而才的地位很低,过去的德可能包括了宗派主义的德,官僚主义的德,自吹自棒的德,听话奉顺的德,而不是辛辛苦苦的德,勤勤恳恳的德。”(中国人民大学统计系讲师 韩光远)
“我们从文件和书中常可看到,也常从某些领导同志的报告中听到社会主义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文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用严刑烤打、逼供讯的办法来维持他们的统治,而我们则废除肉刑,不用逼供讯的办法对待犯人,但是从别人(程海果〔林希翎〕)所揭露的事实看来,今天我们仍在用肉刑、半夜逼供、向犯人灌什么汤等等,有的则用变相的肉刑,实在令人痛心,这难道是社会主义的文明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助理编辑 李金铭)
| 来源:《高等学校右派言论选编》(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1958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