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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林昭的判决书(摘录)
1965.05.31


原判情况:62度静刑字第171号 1965.5.31发

公诉人: 静安区检院吴泽皋。代理审判员李文龙,书记员胡周纯。

被告:顾雁。30 面汇县人,原兰州大学研究生。1958年沦这右派,1959年伪造证件来沪,判十七年。

被告:林昭 33 苏州市人。出身伪官吏,本人学生。原北京大学学生。1958年沦为右派分子,留校察看。1959年借口养病返沪不归。捕前住在本市茂名南路159弄11号。判20年。主要罪行:(60。10。24捕)留察看后,不思悔改,书写反动长诗“海欧“,污蔑攻击反右斗争,并寄给兰州的右派分子孙和进行散布。

兰州反革命集团为首者张春元,1959年下半年专程来沪联系,即气味相相投,表示尽力支持。张回兰州前,林昭赠与一本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及自己写的(恶毒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动长诗“普洛米修士受难的一日“。后,张、顾雁参考此书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并将林之反动长诗编印在反动的”星火“刊物上。

1960年上关半年林先后从张,谭蝉雪,顾等人处听到关于反革命集团的各种阴谋计划的传达,并接受负责起草反革命纲领等任务。

1960年10月案发被捕后,抱拒对抗态度,拒不供认罪行。

1962年3月因得病保外候处时,乘机在苏州拉拢右派分子黄政成立“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点头联盟“反革命组织。并书写反革命政治纲领十条。同年9月,又书写十分反动的“我们是无罪的”等到四篇文章,竭力为右派、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图翻案。并勾结本市外侨阿诺。纽门,要求寄往国外,扩大反革命宣传。

1962年12月,依法收押后,仍变本加厉在监狱内发展将要刑释的女犯张茹一参加其反革命组织,并布置张茹一释放后至苏州与黄政联系活动。同时在狱内公开书写大批反动文章和诗歌,呼喊反动口号,煽动其他犯人对抗政府,反革命气焰嚣张。

被告:梁炎武 30 广东梅县人,原北大助教,1958年沦为右派后至工厂劳动考查,1960年上半年辞职回家。判七年。


 来源:《林昭文抄》,甘粹先生2000年7月11日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