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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摘掉朱在先右派分子帽子的决定书
1978.05.19


根据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批准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请示报告》的通知(即中央十一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第十一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 经 公社党委研究 决定,于 一九七八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摘掉 朱在先 右派分子的帽子,并通知其家属。


 一九七八年 五 月 十九 日
(盖章)
中国共产党景德镇市江村人民公社委员会


(此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内)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