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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安部政治部转发中共抚顺市委关于李正南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957.05.00
李正南同志身为抚顺市公安局长,但是在其思想上仍存在着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在公安局的工作期间独断专行、压制民主、打击同志,以致危害了党的团结,损害了党的工作。虽然公安系统象李正南同志所犯的这样的严重错误只是个别的,但是,在各级公安领导干部中,缺乏民主作风和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原则不够的现象还不在少数。我们应该从李正南同志的错误中吸取教训,特别是要通过此次整风学习,充分认识到:一个负责的党员干部,必须经常把自己置于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虚心地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批评,纠正自己的缺点,不断加强党性;必须认真遵守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健全民主生活,以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做好党的工作。
附:
中共抚顺市委会关于李正南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摘要)
1956.03.00
[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1956年12月同意给予李正南同志撤消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李正南同志,男,现年43岁,湖北省枣强县人,官僚家庭出身,学生成份,1936年参加革命,同年入党,1936年至1939年间曾几次动摇脱党,1939年重新入党。历任科、处长,抚顺市公安局长,副市长、市委常委委员等职。李在抚顺市公安局工作期间,由于经不起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因而犯了以下严重的错误:
第一、违反集体领导原则,实行家长式包办,危害了党的团结。李正南同志将自己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曾公然宣称:“公安局是半军事机关,只实行首长负责制,集体领导是党委的事”;将正、副局长视为上、下级关系,甚至主张“在局务会议上讨论工作时局长间不能提出不同意见”,因此重大问题个人决定,工作上很少商量。1954年贯彻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时,本来李与副局长龚堪贵同志都参加了中央这次会议,但李不与龚商量就将自己搞出的实施方案提到局务扩大会讨论。会中提出许多不同意见,李拒不接受,即提交市委讨论审查,当市委批评了该方案内容空洞,缺乏与抚顺实际情况相结合,并提出了一些修正意见,李不但不根据市委意见加以修改,反向同志们宣布“市委同意了”。该方案报到省公安厅后,又被驳回并提出批评,李仍未执行,一意孤行。1955年李让龚参加省厅召开的讨论镇反问题的会议。龚在会议中谈到了抚顺市镇反不彻底,反映了残余反革命的外逃数字,会后并向市委做了汇报。李对此大为不满,认为是暴露了公安局镇反工作的缺点,批评龚没有通过他就向上级和市委反映情况是“原则问题”,强要龚承认是“原则错误”,是“违背毛主席指示”。李对来自下面的批评更是采取压制态度,批评同志时,不准说话和申辩,遇到同志们提出相反的意见,就疾言厉色地顶回去。因之,公安局的局务会议、党组会议很少展开争论,同志们发言都是察言观色,望着李的脸色不敢随便说话。李正南同志这种独断专行,压制民主的行为窒息了党和机关内部的民主生活,挫伤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违背党的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对待干部以个人好恶出发。李正南同志对干部缺乏平等精神,意气用事,以感情代替政策。凭主观印象,将干部分成“有才有德,有才无德,有德无才,无德无才”四种。对所谓“顺手”的干部即听信备至,放手重用,单纯感情拉拢,不注意教育、改造。致使个别干部在他的袒护下,造成骄傲跋扈,脱离群众;对所谓“不顺手”的干部,则蛮横批评,恶言苛责,侮辱为“臭虫”、“无耻”,公开要处长干部“滚出去”、“写辞职书”,武断地说“这个干部无前途,不可救药”。甚至用打、拉的办法对待干部,实行“顺我者昌、逆我者伤”。如对龚堪贵同志打击之后说:市委讨论你参加市委我也同意;对副局长吴明同志则说:“龚堪贵同志市委了解他,将来我走后龚不能作局长,你干上两年还可以。李正南同志这种对干部的错误手段,严重地涣散了党组织的战斗力,破坏了干部的团结。
第三、患得患失、不安心公安工作,使工作遭受严重损坏。李正南同志将公安局获得的成绩挂在个人帐上,在干部中夸耀,散布“抚顺公安局来了李正南,改变了过去三位局长不力的局面。”以此作为争夺名位的资本。1953年李看到许多干部调动提拔,认为自己的地位低了,在抚顺市地方小了,想要换一换地方和工作,曾一度借口养病闹情绪,甚至闹到半夜找市委负责同志谈话,埋怨组织对他不信任,暗示组织应提拔他。李为了达到“改行”的私人目的,积极建议市委在公安局内设“常务副局长”。近一年来更加不抓工作,除参加一些会议外,成日漂浮,无所事事,不仅对逮捕案犯、侦察工作、特情工作等问题的审批研究不亲自参加和领导,甚至连敌情简报,向市委、省厅的报告也很少亲自看。因此干部反映“李局长不务正业,溜溜达达”,李正南同志这种追求个人各位,不安心工作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地影响了公安工作的开展。几年来抚顺市敌情不明,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贯彻很差,这都与李正南同志的领导有直接关系。
第四,生活上失掉了共产党员应有的高尚品质和公安干部应有的高度警惕性,与一和胡风分子有关系的政治面目不清的女人发生了暧昧关系。为了达到玩弄女性的目的,竟向该女暴露了公安机关的邮检秘密。更严重地是向侦察处长要出邮检中发现的该女与胡风分子关系人的信件,秘密焚烧,毁灭证据。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一直隐瞒三年之久。事实说明李正南同志的政治品质已堕落到十分严重的地步。
第五,丧失阶级立场,包庇反革命。李正南同志的岳父是一恶霸大地主,与日本特务往来密切,敌视抗日联军,欺压群众,敲诈勒索,民愤极大,是一漏网的反革命分子。但三年来李长期将其养在自己家里,中间虽曾经过群众检举,市委两次让其送回原籍,李却空口答应不做处理。直至这次处理李的错误时,经市委严重指责后才被动送走。李正南同志身为公安局长,竟毫无阶级立场,如此敌我不分,给党在群众中的威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第六,对组织阳奉阴违,工作上报喜不报忧。李正南同志对公安局存在的问题和领导之间长期存在的不团结现象,从不向组织如实反映,有时还在党的面前玩弄两面手法。一九五五年四月李借口担任副市长和常委委员分工管政法工作,工作太忙,向市委建议在公安局设常务副局长,叫龚担任,借以跳出公安局,同时想“试试龚看好搞不好搞”,当时市委并未同意李的意见,只指示说由于李兼管政法工作,公安局日常工作可由龚堪贵同志多做一点,并指示李主要仍抓公安业务。但李有意歪曲市委这一指示,事后在给公安厅报告中公然称“市委同意龚代行局长日常职务。”并在三个局长内部做了不正确的分工,将自己置于原则领导地位,实际上不做具体工作。他对送往市委审批的案件,有时在几方面钻空子,这个领导不同意他就送给那个,谁同意就执行谁的。因之,同志们反映李在公安局是“欺上压下”。
李正南同志的错误是十分严重的,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失去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道德品质。错误被揭发以后,仍然躲躲闪闪,顾前顾后,不愿从思想上正视错误,不做老实检讨,极其缺乏觉悟和改正错误的决心。曾一度有可耻的自杀念头。经过市委耐心地教育帮助,并对其问题做出结论后,才对错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检讨也比较深刻,表示愿意改正错误。故决定给李正南同志以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以教育其本人及全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