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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关于对杜静平同志错划为右派分子报告的批复
1979.03.00;长纪(1979)53号
长阳县供销合作社:
县委同意县供销社“关于改正杜静平同志右派分子结论的复议报告”,在整风反右斗争中,杜静平同志的言论不是右派言论,定杜静平同志为右派分子确属错划,应予改正。
根据中共中央1978年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撤销1958年长阳县人民委员会(58)长监字140号结论为右派分子的文件,恢复政治名誉,恢复原工资行政22级,(51元5角)从1978年10月计发。
关于改正杜静平同志右派分子结论的复议调查报告
杜静平,又名杜远平,女,现年46岁。工人成份,学生出身,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宜昌市人。1951年1月参加工作。反右时,任县社土产经理部财贸组长行政22级。
在反右斗争中,1958年8月10日经长阳县人民委员会长监字(58)140号文结论为“右派分子”,按1958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第四条处理,撤销原有职务,工资由行政22级降为25级。1960年经中共长阳县委(60)长发字351号文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现任县供销社会计员。
据查,原结论事实之一“一贯骄傲自满,生活腐化,脱离群众,对组织不满”,说:“与有历史问题的人结婚,就不能入团了”。是当时杜写了入团申请书以后,主管人事的同志,找他个别谈谈,指出他的爱人(周绍其)有历史问题,没有批准,当时认为团支部对有社会关系不好的人就不能入团,提出的反驳意见,不能视为右派言论。
原结论的又一事实“党委歧视妇女”,杜说:“从外单位调来的女同志都是党员,县社的女同志没有发展过党员”,“徐科长,不但不能搞实际工作,工作一问三不知,也不能掌握原则,工作不行,还摆付官僚架子”“县社人事制度真成问题,领导对待一般干部和领导干部各有不同,领导到那里爱人跟到那里,一般干部就不行”。是杜对本单位的党组织当时在妇女中发展党员不够普遍和个别领导不钻业务,不愿多作实际工作。以及对干部具体问题,解决不够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看法,有的意见和看法虽有偏激情绪,但不能视为反党言论,应予否定。
根据中央(78)55号文件精神,杜静平同志在反右斗争中是对本单位的党团组织和个别负责人提出的批评意见,虽有偏激情绪,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允许的,但从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经研究杜静平同志的右派分子确实属错划,应予改正,恢复政治名誉,恢复原工资级别行政22级,月工资额51元5角,恢复工资,从1978年10月分起发给。
来源:《湖北长阳28名“右派分子”1979年平反复查批复文件合集》,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3~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