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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邱县委员会关于李如松右派问题的批复
1979.03.25;(1979)209号
文教局:
根据你局报来李如松的复查材料及处理意见,一九五八年李因右派言论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处分。经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研究: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李旧军人成分,思想落后,对新社会有不满情绪,说过一些错话。但未公开扩散,故对李的右派问题予以改正。撤消原处分,恢复政治名誉,恢复公职,恢复原级别(月工资73元),自一九七八年十月起执行。望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会上公布执行。
此 复
| 中国共产党内丘县委员会落实政策办公室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抄送:组织部、宣传部
中共内邱县委员会(批复)
(1979)355号
文教局:
根据你局报来刘岳华的复查材料及处理意见,一九五八年刘因受其爱人李如松右派问题株连,失去工作,经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一九七九年五月廿七日研究: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刘原系国家正式教员,确系因受其爱人李如松右派问题株连而失去工作,现李的右派问题已经改正,故恢复刘的公职及原级别(月工资29.5元)。根据本人要求,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此 复
| 中国共产党内丘县委员会落实政策办公室 一九七九年五月廿八日 |
抄送:组织部、宣传部
李汝松老先生的起义人员证明书
北内邱起字第003号
李汝松同志,原系国民党华北汽车第一团连长少校,于一九四九年一月十日在北京参加傅作义部队起义,特此证明。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