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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关于奚纹右派等问题再审判决书
1979.05.11;(79)中刑监字第313号


申诉人(原审被告):奚纹,(奚玉梅),女,42岁,上海市人,原系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学生,共青团员。1957年被划为右派分子,开除团籍,1958年10月6日经本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196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山西省阳泉矿务局荫营煤矿当工人。

现奚纹对本院(58)反字第1290号判决不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

经本院再审查明:奚纹的右派问题系错划,其原所在单位已复查改正;关于与外国人乱搞男女关系及泄漏国内情况问题是违法犯罪的,鉴于已经多年改造可从宽处理。但原判以犯反革命罪论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58)反字第1290号判决;

二、对奚纹不予刑事处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979年5月11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