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浏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沈博爱等人问题的判决书
1982.04.14;(82)法刑复字第6号


沈博爱,男性,现年四十一岁,本县龙伏公社江美大队人。一九五八年六月,因组织反革命读书会一案,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龙伏公社中学任教。

沈皆遂,男性,现年四十岁,本县龙伏公社江美大队人。一九五八年六月,因反革命读书会一案,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焦七海:男性,现年四十二岁,本县龙伏公社黄桥大队人。一九五八年六月,因反革命读书会一案,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龙伏公社黄桥小学任教。

王继启,男性,现年三十八岁,本县龙伏公社花桥大队人。一九五八年六月,因反革命读书会一案,经本院给予训诫处分。

现经再审查明:一九五七年沈博爱、沈皆遂、焦七海等人组织“读书会”,出刊《求知通讯》是为了学习文化知识,无反革命目的。原判定为反革命组织是错误的。该案虽于一九六二年六月经本院平反纠正,但仍留有“非法组织是违法行为”的不适之词。据此,特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四日(58)法刑字第568号刑事判决及一九六二年六月十三日(62)法刑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二、对沈博爱、沈皆遂、焦七海、王继启等四人宣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街道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四日(浏阳县人民法院印章)

 来源:沈博爱著《蹉跎坡舊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