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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冯白驹、古大存同志的问题审理意见的报告>
1983.01.27
中央书记处: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广东省委第八次全体会议(扩大)作出了《关于海南地方主义反党集团和冯白驹、古大存同志的错误的决议》。报经中央批准,给予冯白驹同志撤销省委书记和常委职务的处分;给予古大存同志撤销省委书记、省人委党组副书记职务的处分。一九五八年四月,广东省委又以古大存同志对其错误不作任何检讨,对处分不服为由,报经中央批准,给予古大存同志撤销省委常委、副省长职务的处分。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精神,广东省委、省纪委对此案进行了复查。一九八二年四月报来《关于冯白驹、古大存同志的问题复查结论的请示报告》。
“我们在审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听取了现在广东省委工作的一些负责同志的意见,也听取了古大存同志的夫人曾史文同志的申诉。
“冯白驹、古大存同志都是我党的老党员,他们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长期坚持革命斗争,对党对人民是有重要贡献的。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广东省委第八次全体会议(扩大)作出的《关于海南地方主义反党集团和冯白驹、古大存同志的错误的决议》,以及对他们的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恢复名誉。”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