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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关于开除李甫山党籍的决定
(李甫山)
1958.04.23
(一)李甫山,男,陕西延长县人,中农家庭出身,教员成份。一九二六年参加国民党,任县党部副宣传委员。一九二七年春参加共青团,两个月后转为共产党员。一九三○年冬失掉组织关系。一九三四年到延安国民党办的民团训练队受训,同年冬加入哥老会。一九三五年春曾任延长县民团(反动武装)分队长(在此期间与杨增衍同志发生关系)。一九三五年延长解放后参加我方工作。历任县委秘书,西北保卫局秘书,专署保安科长(地委常务委员)陕甘宁边区保安处办公室主任。晋绥公安总局副局长,晋南行署公安处长,甘肃省公安厅长(省委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处理日本战犯的临时组织)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厅长。
(二)主要错误事实:
(1):攻击侦查处理日本战犯的方针,政策。
李甫山在侦查处理日本战犯工作中,就抱有想“表现一下自己”“出出风头”的不纯动机与目的。经常散布不满领导的流言蜚语。整风开始后,他一方面肯定处理日本战犯的成绩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则攻击领导对“值讯日本战犯的方针、政策、方式方法是有错误的”,企图否定领导作用,把处理日本战犯工作的成绩窃为己有。
(2)利用整风时机,到处煽风点火,阴谋搞垮领导。在资产阶级右派向党猖狂进攻的紧要机头,李甫山为了搞垮领导,进行了向群众煽动,背后串连,向外机关活动以及出题目诱惑攻击领导等一系列的反党、反领导的阴谋活动。
(3)在检察工作两条路线的斗争中,李甫山积极支持右派分子刘惠之、王立中的反党路线,阻挠党组对中央指示的贯彻和实施。
(4)长期对党不满,经常抗拒和反对领导。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蛮横无理,恶霸作风。李甫山品质极端恶劣,一贯对批评者实行打击报复,甚至进行政治陷害。
(三)李甫山反党反领导是一贯的。在这次整风期间,他又向党向领导进行恶毒的攻击。他的错误被揭发后,又一直坚持反动立场,抗拒领导和群众对他的帮助,仍以歪曲、捏造事实等手法,继续诬蔑攻击领导,坚决与党对抗,态度特别恶劣。李甫山不仅是一个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而且是一个长期隐藏在党内的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坏分子。已经中央批准划为右派分子。因此,决定开除李甫山党籍。
|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 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来源: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